1、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建 质 200987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 直 辖 市 建 委 , 江 苏 省 、 山 东 省 建 管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中央 管 理 的 建 筑 企 业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 积 极 防 范 和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我 们 组 织 修 定 了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2、管 理 办 法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九 年 五 月 十 三 日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 明 确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内 容 , 规 范 专 家 论 证 程序 , 确 保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 积 极 防 范 和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3、 管理 条 例 及 相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工 程 ”) 的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装 修和 拆 除 等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及 安 全 管 理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是 指 建 筑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 可 能 导 致 作 业 人 员 群 死群 伤 或 造 成 重 大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4、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见 附 件 一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方 案 ”) ,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总 ) 设 计 的 基 础 上 , 针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单 独 编 制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文 件 。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时 , 应 当 提 供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和 安 全
5、管 理 措 施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第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编 制 专 项 方 案 ;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对 专 项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见 附 件 二 。 第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6、的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 其 中 ,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工 程 、 深 基 坑 工 程 、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等 专 业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的 , 其 专 项 方 案 可 由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 第 七 条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工 程 概 况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概 况 、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 施 工 要 求 和 技 术 保 证 条 件 。 ( 二 ) 编 制 依 据 : 相 关 法 律 、
7、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标 准 、 规 范 及 图 纸 ( 国 标 图 集 )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 ( 三 ) 施 工 计 划 : 包 括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材 料 与 设 备 计 划 。 ( 四 ) 施 工 工 艺 技 术 : 技 术 参 数 、 工 艺 流 程 、 施 工 方 法 、 检 查 验 收 等 。 ( 五 )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组 织 保 障 、 技 术 措 施 、 应 急 预 案 、 监 测 监 控 等 。 ( 六 ) 劳 动 力 计 划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等 。 (
8、 七 ) 计 算 书 及 相 关 图 纸 。 第 八 条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部 门 组 织 本 单 位 施 工 技 术 、 安 全 、 质 量 等 部 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审核 。 经 审 核 合 格 的 ,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及相 关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不 需 专 家 论 证 的 专 项 方 案 , 经 施 工 单 位 审 核 合 格 后 报 监 理 单 位 , 由
9、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签 字 。 第 九 条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实 行 施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下 列 人 员 应 当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 ( 一 ) 专 家 组 成 员 ; ( 二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技 术 负 责 人 ; ( 三 )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相 关 人 员 ; ( 四 ) 施
10、工 单 位 分 管 安 全 的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 项 目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 五 )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 第 十 条 专 家 组 成 员 应 当 由 5 名 及 以 上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要 求 的 专 家 组 成 。 本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的 人 员 不 得 以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 第 十 一 条 专 家 论 证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专 项
11、 方 案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 可 行 ; ( 二 ) 专 项 方 案 计 算 书 和 验 算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 ( 三 ) 安 全 施 工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否 满 足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专 项 方 案 经 论 证 后 , 专 家 组 应 当 提 交 论 证 报 告 , 对 论 证 的 内 容 提 出 明 确 的 意 见 , 并 在 论 证 报 告 上 签 字 。 该 报告 作 为 专 项 方 案 修 改 完 善 的 指 导 意 见 。 第 十 二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论 证 报 告 修 改 完 善 专 项 方 案 ,
12、并 经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 方 可 组 织 实 施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 相 关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 第 十 三 条 专 项 方 案 经 论 证 后 需 做 重 大 修 改 的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论 证 报 告 修 改 , 并 重 新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第 十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专 项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 不 得 擅 自
13、修 改 、 调 整 专 项 方 案 。 如 因 设 计 、 结 构 、 外 部 环 境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确 需 修 改 的 , 修 改 后 的 专 项 方 案 应 当 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重 新 审 核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的 专 项 方 案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 第 十 五 条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前 , 编 制 人 员 或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向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交 底 。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14、应 当 指 定 专 人 对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和 按 规 定 进 行 监 测 。 发 现 不 按 照 专 项 方案 施 工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立 即 整 改 ; 发 现 有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紧 急 情 况 的 ,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当 定 期 巡 查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 第 十 七 条 对 于 按 规 定 需 要 验 收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15、 人 员 进 行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的 , 经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后 ,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道 工 序 。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将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列 入 监 理 规 划 和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 应 当 针 对 工 程 特 点 、周 边 环 境 和 施 工 工 艺 等 , 制 定 安 全 监 理 工 作 流 程 、 方 法 和 措 施 。 第 十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理 ; 对 不 按
16、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的 , 应 当 责 令 整 改 , 施 工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的 , 应 当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 建 设 单 位 接 到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工 整 改 ;施 工 单 位 仍 不 停 工 整 改 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第 二 十 条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专 业 类 别 建 立 专 家 库 。 专 家 库 的 专 业 类 别 及 专 家 数 量 应 根 据 本地 实 际 情 况
17、设 置 。 专 家 名 单 应 当 予 以 公 示 。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家 库 的 专 家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诚 实 守 信 、 作 风 正 派 、 学 术 严 谨 ; ( 二 )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15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经 验 ; ( 三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专 家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和 管 理 制 度 并 建立 专 家 诚 信 档 案 , 及 时 更 新
18、专 家 库 。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提 供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和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未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停 工整 改 的 , 未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编 制 、 实 施 专 项 方 案 的 ; 监 理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审 核专 项 方 案 或 未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实 施 监 理 的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第 二 十
19、 四 条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 依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原 关 于 印 发 和 的 通 知 ( 建 质 2004213 号 ) 中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及 专 家 论 证 审 查 办 法 废 止 。 附 件 一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附 件 二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附 件 一 危 险 性
20、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一 、 基 坑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 或 虽 未 超 过 3m 但 地 质 条 件 和 周 边 环 境 复 杂 的 基 坑 ( 槽 )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 。 二 、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工 程 。 三 、 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 ( 一 ) 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 : 包 括 大 模 板 、 滑 模 、 爬 模 、 飞 模 等 工 程 。 ( 二 )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21、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5m 及 以 上 ; 搭 设 跨 度 10m 及 以 上 ; 施 工 总 荷 载 10kN/m 及 以 上 ;集 中 线 荷 载 15kN/m 及 以 上 ; 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 平 投 影 宽 度 且 相 对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 四 、 起 重 吊 装 及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 一 )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KN 及 以 上 的 起
22、 重 吊 装 工 程 。 ( 二 ) 采 用 起 重 机 械 进 行 安 装 的 工 程 。 ( 三 ) 起 重 机 械 设 备 自 身 的 安 装 、 拆 卸 。 五 、 脚 手 架 工 程 ( 一 ) 搭 设 高 度 24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 ( 二 ) 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 工 程 。 ( 三 )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 ( 四 ) 吊 篮 脚 手 架 工 程 。 ( 五 ) 自 制 卸 料 平 台 、 移 动 操 作 平 台 工 程 。 ( 六 ) 新 型 及 异 型 脚 手 架 工 程 。 六 、 拆
23、 除 、 爆 破 工 程 ( 一 )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拆 除 工 程 。 ( 二 ) 采 用 爆 破 拆 除 的 工 程 。 七 、 其 它 ( 一 )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 。 ( 二 ) 钢 结 构 、 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 三 ) 人 工 挖 扩 孔 桩 工 程 。 ( 四 ) 地 下 暗 挖 、 顶 管 及 水 下 作 业 工 程 。 ( 五 ) 预 应 力 工 程 。 ( 六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及 尚 无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24、 。 附 件 二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一 、 深 基 坑 工 程 ( 一 )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 含 5m)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 。 ( 二 ) 开 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 5m, 但 地 质 条 件 、 周 围 环 境 和 地 下 管 线 复 杂 , 或 影 响 毗 邻 建 筑 ( 构 筑 ) 物 安 全 的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 降 水 工 程 。 二 、 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 ( 一 ) 工 具 式 模 板
25、工 程 : 包 括 滑 模 、 爬 模 、 飞 模 工 程 。 ( 二 )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8m 及 以 上 ; 搭 设 跨 度 18m 及 以 上 ; 施 工 总 荷 载 15kN/m 及 以 上 ;集 中 线 荷 载 20kN/m 及 以 上 。 (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 承 受 单 点 集 中 荷 载 700Kg 以 上 。 三 、 起 重 吊 装 及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 一 )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
26、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 ( 二 ) 起 重 量 300kN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 高 度 200m 及 以 上 内 爬 起 重 设 备 的 拆 除 工 程 。 四 、 脚 手 架 工 程 ( 一 ) 搭 设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 ( 二 ) 提 升 高 度 150m 及 以 上 附 着 式 整 体 和 分 片 提 升 脚 手 架 工 程 。 ( 三 ) 架 体 高 度 20m 及 以 上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 五 、 拆 除 、 爆 破 工 程 ( 一 ) 采 用 爆 破
27、拆 除 的 工 程 。 ( 二 ) 码 头 、 桥 梁 、 高 架 、 烟 囱 、 水 塔 或 拆 除 中 容 易 引 起 有 毒 有 害 气 ( 液 ) 体 或 粉 尘 扩 散 、 易 燃 易 爆 事 故 发生 的 特 殊 建 、 构 筑 物 的 拆 除 工 程 。 ( 三 ) 可 能 影 响 行 人 、 交 通 、 电 力 设 施 、 通 讯 设 施 或 其 它 建 、 构 筑 物 安 全 的 拆 除 工 程 。 ( 四 )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或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控 制 范 围 的 拆 除 工 程 。 六 、 其 它 ( 一 ) 施 工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的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 。 ( 二 ) 跨 度 大 于 36m 及 以 上 的 钢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跨 度 大 于 60m 及 以 上 的 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 三 )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16m 的 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 。 ( 四 ) 地 下 暗 挖 工 程 、 顶 管 工 程 、 水 下 作 业 工 程 。 ( 五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及 尚 无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