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泰康个发2010第 104 号 关于下发“2011年新人财务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分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公司“坚持以价值为导向,以营销为核心,发 展大个险,建设大分公司,强化基础管理、基础建设和专业化经 营,持续推进组织发展、机构建设和县域保险”战略,加快组织 发展,加强销售队伍建设,同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及有效性,总 公司将结合地区差异及市场竞争等实际状况, 对现有新人政策进 行修订,并出台2011年新人财务支持政策,具体方案如下: 一、期间: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对象:期间内以见习业务代表级别与公司签约的新人 三、内容: (一)责
2、任津贴 本实施期间内,个发2010第073号文个人代理人管理办 法(2010版) 第七章“7.1.3”责任津贴按如下标准发放。 、 执行A类基本法的机构 新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自签约起 12 个工作月内,如出勤率 达到80%以上,责任津贴按如下标准发放: 2 月份 当月FYC 标准(元) 件数(件) 责任津贴(元) 800月1500 500 1500月2000 800 2000月3000 1200 第1-3 工作月 月3000 2000 800月1500 600 1500月2000 800 2000月3000 1200 第4-6 工作月 月3000 2000 第7-12 工作月 月1200 2
3、1000 注1:15 日以后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在计算第一个工作月 责任津贴的月FYC标准时, 签约当月及次月的月FYC可一并计入。 注2:见习业务代表在签约第三个工作月末如达到基本法晋 升正式业务代表的条件,则自第四个工作月起,每月维持在正式 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并达到表中相应月份的条件, 可继续享受责 任津贴,否则暂停享受责任津贴; 如在第四至第六个工作月内达到基本法晋升正式业务代表 的条件, 则自达标次月起, 每月维持在正式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 可恢复责任津贴,但之前月份不再补发; 见习业务代表如在签约六个工作月内仍不能达到基本法晋 升正式业务代表者, 则自第七个工作月起, 将不再享受责任
4、津贴。 注 3:第 7-12 个工作月中的“件数”要求不包含团个交叉 3 业务。 、 执行B类基本法的机构 新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自签约起 12 个工作月内,如出勤率 达到80%以上,责任津贴按如下标准发放: 月份 当月FYC标准(元) 件数(件) 责任津贴(元) 600月1000 300 1000月1800 500 1800月3000 800 第1-3 工作月 月3000 1500 600月1000 400 1000月1800 600 1800月3000 800 第4-6 工作月 月3000 1500 第7-12 工作月 月1200 2 800 注1:15 日以后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在计算第一
5、个工作月 责任津贴的月FYC标准时, 签约当月及次月的月FYC可一并计入。 注2:见习业务代表在签约第三个工作月末如达到基本法晋 升正式业务代表的条件,则自第四个工作月起,每月维持在正式 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并达到表中相应月份的条件, 可继续享受责 任津贴,否则暂停享受责任津贴; 如在第四至第六个工作月内达到基本法晋升正式业务代表 的条件, 则自达标次月起, 每月维持在正式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 可恢复责任津贴,但之前月份不再补发; 4 见习业务代表如在签约六个工作月内仍不能达到基本法晋 升正式业务代表者, 则自第七个工作月起, 将不再享受责任津贴。 注 3:第 7-12 个工作月中的“件数”要求
6、不包含团个交叉 业务。 3、执行C类基本法的机构 新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自签约起 12 个工作月内,如出勤率 达到80%以上,责任津贴按如下标准发放: 月份 当月FYC 标准(元) 件数(件) 责任津贴(元) 400月1000 200 1000月1800 500 1800月3000 800 第1-3 工作月 月3000 1500 400月1000 200 1000月1800 600 1800月3000 800 第4-6 工作月 月3000 1500 第7-12 工作月 月1200 2 800 注1:15 日以后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在计算第一个工作月 责任津贴的月FYC标准时, 签约当月及次月的月
7、FYC可一并计入。 注2:见习业务代表在签约第三个工作月末如达到基本法晋 升正式业务代表的条件,则自第四个工作月起,每月维持在正式 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并达到表中相应月份的条件, 可继续享受责 任津贴,否则暂停享受责任津贴; 5 如在第四至第六个工作月内达到基本法晋升正式业务代表 的条件, 则自达标次月起, 每月维持在正式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 可恢复责任津贴,但之前月份不再补发; 见习业务代表如在签约六个工作月内仍不能达到基本法晋 升正式业务代表者, 则自第七个工作月起, 将不再享受责任津贴。 注 3:第 7-12 个工作月中的“件数”要求不包含团个交叉 业务。 (二)晋升奖励 1、见习业务代表
8、如在签约三个工作月内达到基本法晋升正 式业务代表的条件,则可享受晋升奖励300元。该晋升奖励将随 达标当月的佣金一同发放。 2、见习业务代表如在签约第四至第六个工作月内达到基本 法晋升正式业务代表的条件,则可享受晋升奖励200元。该晋升 奖励将随达标当月的佣金一同发放。 3、见习业务代表如在签约十二个工作月内按基本法晋升为 销售业务主任,则还可享受晋升奖励500元。该晋升奖励将于晋 升次月随佣金一同发放。 4、晋升奖励费用纳入分公司 3 个月转正率考核。分公司季 度 3 个月转正率低于本机构 2010 年平均水平,晋升奖励产生费 用将从分公司预算费用中进行扣除:3 个月转正率低于 80%者,
9、分公司承担当季产生晋升奖励总费用的 30%;低于 50%者,分公 司承担当季产生晋升奖励总费用的40%。 5、晋升奖励费用每季度考核一次,涉及分公司相关费用将 从分公司预算费用中扣除。 四、附则 1、 自本方案执行之日起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按本方案执行, 执行之日前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仍执行原新人财务支持政策。 6 2、分公司总经理室须承担方案执行风险管控责任。 3、分公司须采取措施,防止恶意拆单、自买单、退保等套 利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将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总公司停止该方案的实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分公司需追回代理人已发放责任津贴及晋升奖励,同 时扣除其各级主管相应的管理津贴; (3)因套利产生的新人成本将从分公司年度预算费用中扣 除。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总公司个险事业部负责解释。 各分公司需严格遵照公司统一部署,认真学习,做好各级人 员的宣导和落实工作,以促进营销业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代理人 新人财务支持 政策 通知 内部报送:管理委员会 计划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精算部 拟稿:田爱云 核稿:王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 12月 27 日印发 (共印: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