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 -票据,本章内容,票据概述 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 票据欺诈及其防范,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含义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力的书面凭证,包括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规定要式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 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 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性,1、设权性 票据开立就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
2、、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 3、文义性 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4、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 5、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
3、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6、金钱性(或有价性) 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7、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8、返还性 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
4、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9、可追索性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案例分析,1997年8月,某市A公司与新加坡B商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允许分批装运。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质量良好,对双方合作很满意。就在第二批交货期来临之际,B商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方,我方允许贵公司采取远期付款。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某市分行承兑。承兑后,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在一年内交货。贵方全部收货后,再付给我方700
5、万美元的货款。A公司以为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票据就可得到货物在国内市场销售,于是欣然接受了B商的建议,给B商签发了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但A公司始料不及的是,B商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从此却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事实上,B商将这笔巨款骗到手后便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票据请建行某市分行付款。尽管B商没有交货,某市分行却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善意持票人美国银行支付票据金额。最后,由于本案金额巨大,报请国务院批准,由建行某市分行付给美国银行600万美元而结案。,对于这张远期票据,A公司为出票人,B商为收款人,建
6、行某市分行为付款人。A公司与B商之间的胶合板买卖合同是该票据的原因关系,使得A公司愿意向B商开立这张汇票。A公司曾经向建行某市分行提供了资金,它们之间的这种资金关系使得建行某市分行愿意向A公司提供信用,承兑了这张远期汇票。美国银行与B商之间有对价关系,美国银行善意地付了600万美元的对价而受让,从而成为这张汇票的善意持票人。但票据的最大特点就是,票据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存在和有效与否并不对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而产生影响。所以,B商实际上没有交货,或者A公司并没有足够的美元存在建行,都不影响美国银行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美国银行来说,这张票据上并没有写胶合板,只
7、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票据法律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加以解决,票据基础关系则应以民法规定加以解决。B商正是利用了票据的特性才行骗得逞的。,举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已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判决? 甲、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
8、已破产清理,只需向甲、乙追索即可。,三、票据的作用(经济功能),1、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基本功能 2、信用功能:核心功能 3、流通功能 4、融资功能 5、汇兑功能,四、票据法,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 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 票据法的特性: 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国,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英国法系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1、英美法系(以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
9、) 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3、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 4、我国的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 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
10、年5月10日,五、票据权利和义务,票据权利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特点:证券性、单一性、双重性 种类: 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 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单向性、法定连带性、双重性 种类:主票据义务、副票据义务、辅助票据义务,票据抗辩:票据义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否定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1、对物抗辩(票据记载,票据效力,票据债务): 可对所有的票据权利人主张 2、对人抗辩:只能对相应的当事人主张,六、票据当事人,票据关系的主体: 基本当事人
11、,非基本当事人,前手与后手 1、出票人(drawer):发票人,主债务人 2、付款人(drawee):受票人 3、收款人(payee):受款人,抬头人 4、背书人(endorser/indorser) 5、承兑人(acceptor):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 6、持票人(holder) 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1882年票据法: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12、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
13、指定之人或来人,日内瓦统一法: 汇票需包含:(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我国票据法: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2,3,二、汇票的内容,(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写明“汇票”字样(exchange, draft)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1)书面形式 (2)支付命令 (3)无条件性 3、确定的金额(certain in money),金额必须确定,不能
14、模棱两可 如“大约付1000美元”、“付2 000马克左右”、“付10万或15万日元 ”,“付1000美元加利息”等。这些表示方法都错误。,4、付款人名称 (drawee) 5、收款人名称(payee)汇票上的“收款人”通常称为“抬头”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1)限制性抬头 (2)指示性抬头 (3)来人抬头 6、出票日期 (date of issue)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二)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2、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3、付款期限(tenor)(1)即期付款汇票(At sight o
15、r on demand)(2)远期付款汇票: A.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B. 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 C.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te)(3)延期付款,(1) 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算尾不算头。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则是付款到期日。,定期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例:出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于3月31日出票,则起算日 即出票日不计入,应从4月1日计算,到期日为4月30日。,同理,见票后定期汇票中的见票日、特定事件后定期汇票的事件发生日不应计入。,(2)节假日顺延。通过上述计算确定之到
16、期日,若恰逢节假日等银行正常的非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4)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3)月为日历月。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一律以相应月份中的同一日期为到期日,若无同一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天。,例:l月31日承兑的见票后一个月付款,应于2月28日 (若闰年则为29日)到期。,例:8月31日交单的汇票规定交单后一个半月付款,则 先算整月至9月30日,再算半月15天于10月15日到期。,(三)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担当付款人(Person designated as payer) 预备付款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必须提示承兑及其限
17、期(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 不得提示承兑(Acceptance Prohibited) 免作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 免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 Excused) 免于追索(Without Recourse) 汇票编号、出票条款、利息条款、对价文句、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条款等,三、汇票的种类,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Trade Bill)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光票(Clean Bill) 3、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
18、ft)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 4、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5、国内汇票(Inland bill)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 6、外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本币汇票(Home money bill),第三节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票据的使用程序)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
19、、付款等行为。 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1定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2行为: (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 (2)交给收款人,(一)出票(Issue),3效力: (1)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 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 该汇票将得到付款。 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2)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1.含义: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
20、付被背书人的行为。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2.行为: (1)写成背书和交付 (2)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二)背书(Endorsement),3.当事人: 背书人(债务人);被背书人(债权人) 前手与后手 4.效力: 对背书人: (1)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有效性 (2)担保承兑和付款 对被背书人:享有票据上全部权利,C,D,F,G,E,B,A,H,背书,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第三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第四背书人 第三被背书人,第五背书人 第四被背书人,第五被背书人,第一背书人永远是收款人;最后一个被背书人永远是持票人,5. 背书种
21、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 具体又分为: 完全背书 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空白背书 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 空白背书的票据继续转让的方式,有条件背书 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前提条件 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On delivery of B/L No.125 限制性背书 即
22、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 例如:Pay to A Bank onlyPay to A not transferable,(2)非转让背书 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托收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 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通常的格式:“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后加“for collection” 设质背书(Endorsement for pledge) 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
23、质背书。,(3)部分背书及分割背书 只转让部分票据金额; 将票据金额分割转让给几个人 这种背书不起转让作用 我国票据法规定此类背书无效(背书内容和背书行为均无效) (4)其他背书 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背书应记载事项 A: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的日期(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 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B: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
24、载“质押”字样。,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三)提示(Presentation),1、含义: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 2、类型: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3、法律要求 (1)规定的时间: 在规定期限内未作提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提示地点,(四)承兑(Acceptance),1、含义: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
25、,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2、做法: 由受票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写上“承兑”二字,签上 本人姓名,表示到期一定付款 3、具体行为:一是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二是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承兑年 月 日承兑人签名,4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5需承兑的汇票种类(远期汇票): (1)见票后定期汇票 (2)由不与付款人同地的第三人付款的汇票 (3)有“必须提示承兑”字样的汇票,6、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 General Accepta
26、nce) 也称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 (2)保留承兑(Qualified/Conditional Acceptance) 也称不单纯承兑/限制性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带有条件(只有在交单后承兑) 部分承兑(只承兑800元) 限定地点(只能在某银行承兑) 延长时间(出票后2个月付款的汇票4个月付款),*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五)付款(Payment),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经后者正当付款后,这张汇票的债
27、权债务关系随之解除,(1)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 (2)付款到期日那天或以后付款 (3)要付款给持票人 (4)善意的付款(不知道持票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5)背书的连续性,付款人的其他注意事项: (1)合理的时间内付款 (2)支付金钱 (3)足额付款 (4)注销票据,(六)拒付或退票(Dishonor),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 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目的:汇票的债务人
28、及早知道拒付,以便做好准备。,(七)追索(Recourse),1、追索权: 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持有合格票据。 (2)尽责:只要汇票上没有“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遇退票时持票人就应找当地公证人或法院等作成拒绝证书,同时应将退票事实和原因通知前手。 (守时: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以及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均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 (3)发生拒付。,3、追索的对象: 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其他债务人 实务中持票人一般都是向出票人追索 4、被追索者的权利 5、追索的金额 持票人追索的金
29、额 被追索者的再追索金额,(八)保证(Guarantee),1、含义: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2、做法: 保证人在票据正面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Payment Guaranteed/Per Aval)、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并由保证人签字 附条件的保证,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 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九)参加,参加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支票没有参加,本票只有参加付款,汇票有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1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
30、 (1)定义: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r),(2)效力: 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即付款义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对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参加人参加承兑后,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都得到在到期日前不被追索的利益。,但是,与承兑不同的是,承兑的效果是
31、确定承兑人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负付款的绝对责任,这种责任是第一性的,是对全体票据债权人所负的义务。而参加承兑人在参加后只负与被参加人同一的责任,他本人并不就成为承兑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后才能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而且,此时参加承兑人的以务是第二次的偿还义务,所以其偿还的金额与承兑人的付款金额不同。(票面金额加费用),2参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r) 是在汇票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 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以做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
32、以参加支付汇票票款。 与参加承兑相比,同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十)汇票的贴现(discount),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票据买卖业务,资金融通业务 贴现息计算: 贴现息 =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365)*贴现率,融通汇票,含义:被融通人开出融通汇票,没有付给对价,要求融通人承兑汇票,再交给贴现人予以贴现,把净款立即付给被融通人使用,等到汇票到期日,被融通人把应该还款的票面金额交给承兑人
33、(即融通人),此时贴现人向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承兑人使用被融通人交来资金付款给贴现人,结清这笔融资业务。,A 公司(出票人) 被融通人,急需资金,A 公司(收款人),B银行(付款人,承兑人) 融通人,C银行 (贴现行),汇票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一)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他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承担的责任: (1)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 (2)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2付款人 (Drawee) 他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
34、受支付命令的人。 承兑前:因为付款人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承兑后:当他对汇票承兑和签名以后,就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此时他应承担的责任是: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汇票的人,第一持票人。 是汇票的主债权人。 权利:享有债权,可以凭票取款; 可以转让他人。,(二)进入流通领域后的当事人: 1背书人(Indorser) 指收款人不打算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 随着汇票的转让,还会有第二、第三背书人,他们都是汇票的债务人。 对于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 保证汇票
35、凭正式提示,即将按文义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2被背书人(Indorsee) 是接受背书的人。 是汇票的债权人。 3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 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4保证人(Guarantor) 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行为的人。 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 5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是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 条件
36、:前手真实;汇票票面完整;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任何缺陷;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票据丢失的责任,1.按照英国票据,丢失票据的责任由伪造背书的后 者承担。A和B不是持票人。付款人/承兑人支付票 款给拥有汇票的人,不能解除自己的责任。汇票丢 失的损失由伪造人及其直接后手负担。,2.按照日内瓦公约, 丢失票据的损失由伪造背书的 前手承担。A和B是持票人。付款人/承兑人支付票 款给拥有汇票的人后解除自己的责任。,3. UNCITRAL伪造背书的被伪造人可以向下列人索 取赔偿;伪造人、伪造人的直接后手、受票人。此 外,伪造背书的后手仍然是持票人。,(三)汇
37、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承兑前: 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 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四节 本票,一、本票的定义 英国1882年票据法: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38、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本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承诺,由一人做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在即期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收款人,制票人,二、本票基本关系人,1、出票人即付款人(maker) 2、收款人(payee),Due 11th July,1999 Promissory Note for GBP00.00 London, 8th April,1999 At 90 days after sight we promise to pay Beijing Art and Craft
39、 Corp. or order the sum of Eight hundred pounds For Bank of EuropeLondon. signature,三、本票的内容,四、本票的必备项目,(一)写明“本票”字样 (二)无条件书面支付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五)出票日期 (六)收款人名称,五、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基本当事人不同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本票
40、包含一笔交易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结算。 4、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一个当事人。,5、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 (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 of 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 of exchange(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出票人; 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 7、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汇票则
41、要求。,六、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工商企业为出票人 银行本票:银行为出票人 国际小额本票 旅行支票 流通存单 中央银行本票 各种债券 国库券,第五节 支票 (Cheque),一、支票的定义 英国1882年票据法:Briefly speaking , 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Detailedly speaking,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 sign
42、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支票特点:特殊的汇票,出票人资格:银行存款户 付款时间:见票即付 付款人:银行,简单地说,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其指定之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Due 11th July,1999Check London
43、 ,31st Jan.,1999 No.111111 BANK OF EUROPELONDON Pay to Tianjin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 Or order of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GPB5000For Sinn-British TradingyLondon signature,二、支票的内容,Check for USD16000.0 New York, May 1,2007 Pay to the order of John Smith the sum of sixteen thousand US Doll
44、ars only.To: Bank of China,Beijing ChinaFor China National Art & Craft Import & Export Corp.Signature,三、支票的必备项目,(一)写明“支票”字样 (二)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五)出票日期 (六)付款银行名称,四、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1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 2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远期汇票承兑后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3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4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
45、种规定。,5支票可以保证付款。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 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6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五、支票的种类,1、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类 当支票收款人是来人时,它就称为来人支票,又称不记名支票。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 当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时,它被称为记名支票,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后方可支取。 2、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当支票出票人是银行时,表
46、明一家银行做为顾客在另一家银行开立帐户,从而开出的是银行支票。 当出票人是个人时,开出的支票称为私人支票。,3、按照支票是否保付分类 按此可分为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和普通支票,即未经保付的支票 4、根据支票的支付方式不同 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前者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后者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5、按照支票付款是否有特殊限制或特殊保障分类或支票是否划线分类 可以分为划线支票和普通支票(又称开放支票,未划线支票)。 前者只能转帐付款,后者可以现金付款。,六、支票的划线,1定义: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规定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
47、款。 2有权划线人 出票人和持票人 3划线的作用 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 4划线支票种类 普通划线支票 特殊划线支票,七、支票的止付与拒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 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就是拒付,第六节 票据风险、欺诈及其防范,一、票据风险与票据欺诈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票据欺诈: 利用票据骗取他人资金、财物的行为,二、票据的伪造及风险承担 1、伪造出票人签字 2、伪造背书 三、票据欺诈的防范 1、企业和个人 2、银行,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