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1第二章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本章内容v 票据概述v 汇票、本票、支票v 票据行为v 票据欺诈及其防范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含义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力的书面凭证,包括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货单、栈单、仓单、保单等。狭义的票据是专指依 规定要式 签发和流通的汇票、本票、支票等信用工具,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就本章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性v 1
2、、设权性v 票据开立就是 设定 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v 2、要式性 (requisite in form)v 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即票据的制作必须具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内容,才可以产生票据的效力。各国的票据法对这些必要项目都已作了详细规定。v 3、文义性v 票据权利依据票据上文字的含义解释v 4、无因性 ( non-causative nature)v 票据是一种无因的证券,即票据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据原因的制约。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即只要票据具备法定要式,债务人无权了解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应无条件支付款项,持票人也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这一特点有利于票据的流
3、通转让。v 5、流通转让性 (negotiability)v 票据是一种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 “禁止转让 ”字样,或有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持票人以正当手段取得票据后,都有权将其转让他人,且不必通知原债务人,对受让人而言接受票据即获得票据上全部权利。v 6、金钱性(或有价性)票据是以货币金额为付给标的物的有价证券。他必须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并支付,而不能用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v 7、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先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v 8、返还性持票人得到付款人支付的票
4、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的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v 9、可追索性v 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三、票据的作用(经济功能)v 1、 汇兑功能 :传统功能v 2、结算功能(含支付功能):基本功能v 3、 信用功能:核心功能v 4、流通功能v 5、融资功能四、票据法v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 广义:各种不同法律规范所表现出来的有关票据的规定v 狭义: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v 票据法的特性:v 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v 票据的发源地在欧洲,票据立法最早是在法国
5、,随后德国、英国也都有了票据立法。v 1930年以前主要分类为 :v 法国法系v 德国法系v 英国法系v 目前国际上的票据法系:v 英美法系v 大陆法系v 1、英美法系(以 1882年颁布施行的英国票据法为代表)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v 2、大陆法系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瑞典、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这两项法律合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即形成了大陆法系。v 两大法系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分歧。英美法 大陆法 分类 汇票是基本票据,派生出本票、支票 汇
6、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 持票人权利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持票人才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的权利 伪造背书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利,受害人是被骗者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受害人是被窃者 形式 要件未规定必要项目,不要求写明票据名称 规定了票据的绝对必要项目,缺少一项票据就无效 v 3、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v 国际支票公约v 4、我国的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1995年 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5年 1月 1日起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5年 5月 10日 五、票据当事人v 票据关系的主体:v 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前手与后手v 1、出票人 (drawer):发票人,主债务人v 2、付款人 (drawee):受票人v 3、收款人 (payee):受款人,抬头人v 4、背书人 (endorser/indorser)v 5、承兑人 (acceptor):承兑后成为主债务人v 6、持票人 (holder)v 对价持票人 (holder for value)v 正当持票人 (holder in due course)第二节 汇票v 一、汇票的定义v 英国 1882年票据法:v A bill of
8、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v
9、汇票是一项 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令人签字,要求受令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v 日内瓦统一法:v 汇票需包含: (1)“汇票 ”字样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收款人 (7)出票日期和地点 (8)出票人签字v 我国票据法:v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 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123二、汇票的内容v (一)绝对必要记载项目v 1、写明 “汇票 ”字样 (exchange, draft)
10、v 2、 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v (1)书面形式 (2)支付命令 (3)无条件性v 3、确定的金额 (certain in money)金额必须确定,不能模棱两可 如 “ 大约付 1000美元 ” 、 “ 付 2 000马克左右 ” 、 “ 付 10万或15万日元 ” , “ 付 1000美元加利息 ” 等。这些表示方法都错误。v 4、 付款人名称 (drawee)v 5、收款人名称 (payee)v 汇票上的 “收款人 ”通常称为 “抬头 ”v 汇票的抬头有三种写法:v (1)限制性抬头 (2)指示性抬头 (3)来人抬头v 6、出票日期
11、 (date of issue)v 7、出票人签字 (signature of drawer)v (二)相对必要记载项目v 1、出票地点 (place of issue)v 2、 付款地点 (place of payment)v 3、 付款期限 (tenor)v (1)即期付款汇票 (At sight or on demand)v (2)远期付款汇票 :v A.出票后定期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v B. 见票后定期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v C.定日付款 (At a fixed Date)v (3)延期付款( 1)
12、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算尾不算头。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内,而最后一天则是付款到期日。定期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例:出票后 30天付款的汇票于 3月 31日出票,则起算日即出票日不计入,应从 4月 1日计算,到期日为 4月 30日。同理,见票后定期汇票中的见票日、特定事件后定期汇票的事件发生日不应计入。 ( 2)节假日顺延。通过上述计算确定之到期日,若恰逢节假日等银行正常的非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4)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 15天计。( 3)月为日历月。以月计算的不考虑每月的具体天数,一律以相应月份中的同一日期为到期日,若无同一日期,则为该月最后一天。例: l月 31日承兑的见票后
13、一个月付款,应于 2月 28日(若闰年则为 29日)到期。例: 8月 31日交单的汇票规定交单后一个半月付款,则先算整月至 9月 30日,再算半月 15天于 10月 15日到期。v (三)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v 担当付款人 ( Person designated as payer)v 预备付款人 ( Referee in case of need) v 必须提示承兑及其限期 (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 Required)v 不得提示承兑 (Acceptance Prohibited)v 免作拒绝证书 (Protest Waived)v 免作拒付通知 (Notice o
14、f Dishonour Excused)v 免于追索 (Without Recourse)v 汇票编号、出票条款、利息条款、对价文句、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条款等 三、汇票的种类v 1、银行汇票( Bankers Draft)v 商业汇票 (Trade Bill)v 2、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Bill)v 光票 (Clean Bill)v 3、即期汇票 (Sight Draft,Demand Draft)v 远期汇票 (Time Bill,Usance Bill)v 4、商业承兑汇票 (Traders acceptance bill)v 银行承兑汇票 (Banks accepta
15、nce bill)v 5、国内汇票 (Inland bill)v 国际汇票 (International bill)v 6、外币汇票 (Foreign money bill)v 本币汇票 (Home money bill)第三节 票据行为v 票据行为 (票据的使用程序)v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v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等行为。v 票据行为也是要式的 ,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1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
16、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行为:(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 (2)交给收款人(一)出票 (Issue)v 3效力:v ( 1)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v 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v 该汇票将得到付款。v 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v ( 2)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v 1.含义 :v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v 2.行为:v (1)写成背书和交付v (2)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二)背书 (Endorsement)v 3.当事人:v 背书人 (债务人 );被背书人 (债权人 )v 前手与后手v 4.效力:v 对背书人:(1)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有效性(2)担保承兑和付款v 对被背书人:享有票据上全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