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 济 法,主讲人:齐 伟,经济法课程总结,一、解释名词(10个;每题2分) 二、单项选择题(10个;每题1分) 三、多项选择题( 10个;每题1分) 四、简述题( 56个;每题4分) 五、论述题( 2个;每题10分) 六、案例分析题( 2个;每题10分),一、重要名词,1.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3.法律事实 4.经济法律责任 5.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期间 6.行政复议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公司法人财产权 9.产品质量责任 10.倾销 11.招标投标 12.破产条件,一、重要名词,13.破产原因 14.管理人 15.破产撤销权 16.别除权 17.破产抵销权 18.破
2、产费用和 19.营业税 20.契税 21.经营性国有资产 22.国有资产 23.产权界定,第一节 税法概述,二、单项选择题三、多项选择题,第一节 税法概述,四、重要简述题1.经济法律责任和特征 2.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4.申请仲裁应具备的条件 5.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的实施范围 7. 公司清算时非法处置财产的法律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0.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条件,第一节 税法概述,四、重要简述题11.产品责任的除外 12.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13.破产费用及其范围 14.共
3、益债务及其范围 15.破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 16.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的条件和强制措施: 17.会计核算的法定内容 18.会计法关于企业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9.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2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第一节 税法概述,五、重要论述题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限制 2. 反垄断法适用的范围和除外 3.我国法律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4.会计核算及其法定要求六、重要案例分析题 1.合伙 2.公司 3.产品侵权,未经同意被登记为合伙人是否有效?,【案情】某市市民A,有私人住房五间,背靠大街。1998年3月,外地人B来此地准备开餐馆
4、,经人介绍与A协商以一万元的月租租用该房。A表示,愿意出租房子,但不收租金,而要从餐馆的利润中分一部分,B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规定:A出房屋5间,并负责修缮、安装,适合开店之后交由B使用5年,A、B按37的比例分配赢利,A不干预B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于是,B到工商部门登记,将协议上缴后,登记为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从1998年5月到2000年9月,B与A每两个月都按照合同分配赢利,A一共从中分得盈利4万元。2000年10月,B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两天造成一百多人中毒,为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20万元。B让A承担一部分,A不同意,说自己未经营饭店,是房屋的出租
5、人,B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而无效,故中毒事故与己无关,双方发生争议,B起诉到法院。,【问题】(1)A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AB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2)A与B在合伙行为中各充当何种合伙人? A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3)如何分配AB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评析】(1)A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AB的行为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本案中,A将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交由B经营使用,并从中约定按比例分成利润,虽然未明确自己是合伙人,但其行为表明其是事实上的合伙人。该饭馆是合法设立的合伙企业,A和B是该企业的合伙人。 AB从事的行为性质是事实上的合伙行为。 (2)A与B在
6、合伙行为中事实上各充当何种合伙人? A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本案中的A,明确表示不干预餐馆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属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但并不等于不参与经营管理就不承担合伙债务。因此,A不参与经营管理,同样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如何分配AB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虽然本案中没有约定亏损的分担比例,但可以依据盈利的分配比例,确定亏损的分配比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7条的规定
7、,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B采购的牛肉有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此,B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所以,A与B在分担亏损的比例上,应在7的基础上,由B多承担一些。,案例二 合伙出资、退伙、入伙债务承担,2006年5月1日,甲个体工商户实物作价出资40 万、乙自然人作价劳务出资20万、丙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60万、丁国有独资公司专利作价出资80万,四家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决定成立高科技纳米粉制造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的盈亏按比例承担利益和风险,合伙企业经营期限5年。合伙企业履行各种登记手续之后正式成立,经营的第三年企
8、业发生亏损100万,2009年5月1日个体工商户甲通知乙丙丁退伙,乙丙同意其退伙,丁反对。6月1日个体工商户甲退出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20万。此时戊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加入合伙企业,但乙丙丁没有向戊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债权人A享有债权50万、债权人B享有债权30万、债权人C享有债权20万,债权人A B 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乙丙丁戊清偿债务。,问: (1)乙自然人作价劳务出资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丁国有独资公司出资参与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否正确?为什么? (3)个体工商户甲退出合伙企业造成损失20万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戊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
9、担?为什么? (5)该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如何分担?,答:(1)乙自然人作价劳务出资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同意的,可以以劳务作价出资。(2)丁国有独资公司出资参与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是否正确?为什么?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下列资格条件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法官、检察官、警察、国家公务员。,答: (3)个体工商户甲退出合伙企业造成损失20万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应承担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45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
10、)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合伙企业经营期限5年,其退伙应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退伙。甲的行为属于擅自退伙,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故由甲承担清偿责任。,答: (4)戊有限责任公司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应承担?为什么?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43条的规定,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是法律赋予入伙人被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戊没有被告知,其中有其他合伙人的责任,也有其自己投
11、资查询不足的责任,戊对其合伙企业的外部的债权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戊清偿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第一节 税法概述,案例三:公司出资、董事会责任 甲、乙、丙三法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591万,设立沈阳光大医学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现金出资171万,乙以房产作价出资220万、丙以专利作价出资200万。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甲主持会议,会议决定:由甲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决定设监事一名,由丙公司代表出任,任期四年;公司注册登记后,乙提出撤资20万,甲丙同意,不久A公司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100万加入光大
12、公司。2006年2月1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发行债券以扩大公司规模。2006年5月底公司经营亏损欠债200万,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发现丙出资不足200万,仅为100万,于是债权人向发起人甲、乙、丙、A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节 税法概述,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甲主持会议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2)乙出任监事任期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3)乙提出撤资20万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4)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券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5)债权人向发起人甲、乙、丙、A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1)第一次股东会会议
13、由甲主持会议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2)乙出任监事任期四年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三年。 (3)乙提出撤资20万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登记之后不能撤回其出资,只能对内或对外像其他人转让其出资份额。,第一节 税法概述,(4)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债券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职责范围,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作出。 (5)债权人向发起人甲、乙、丙、A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出资不足,出资不足的发起人负有补足义务,并且发
14、起人对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提出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能向A行使债权, A为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为非发起人,故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四:合伙经营水果店抵押责任分担,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某果农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
15、: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王某、李某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第一节 税法概述,问:(1)该水果店与某果农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该水果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银行、王某、李某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上述债务?为什么?,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1)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抵押合同并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41、42条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必须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
16、理登记手续,本案中以货车为抵押物,却未办理登记手续。,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3)应以“满意水果店”为被告。根据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对上述债务,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合伙组织之间的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故银行之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依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三者应按比例平等受偿。第二,合伙企业应先以自己的财产偿还所负债务,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再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五:产品侵权责任,2009年3月10日中午,李某路过张某开设的个体露天饭店。不料饭店一张桌子
17、上的啤酒爆炸,玻璃碎片炸上王某的眼睛。李某马上去医院治疗,花费各种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总计3万元。事后经调查李某得知啤酒是吉林梅河啤酒厂生产的,酒瓶是吉林玻璃制瓶厂制造的。李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害10万元。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 (1)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李某如何行使诉权?被告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适用的法律和败诉方赔偿的范围?,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1)本案的性质?为什么?本案属于是产品侵权案件。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直接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李某不是产品的直接购买人。二是产品的直接受害者。,第一节
18、税法概述,答:(2)李某如何行使诉权?被告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李某应以个体露天饭店张某、吉林梅河啤酒厂、吉林玻璃制瓶厂为被告,请求赔偿因啤酒爆炸而遭到的人身损害。张某、吉林梅河啤酒厂、吉林玻璃制瓶厂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吉林梅河啤酒厂、吉林玻璃制瓶厂是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对其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在赔偿李某损害之后,向对方进行追偿。3)个体露天饭店张某,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在赔偿李某损害之后,向吉林梅河啤酒厂、吉林玻璃制瓶厂追偿。,第一节 税法概述,(3)本案适用的法律和败诉方赔偿的范围?本案适用产品质量法,根据产
19、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赔偿范围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第一节 税法概述,案例六、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张某2009年4月份全月工资3500元、其他薪金收入2500元,还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0万元。此外2009年5月份张某应纳税额10万元,张某故意偷税1万元, 后被查处。 问:
20、 1)张某5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2)张某所获保险赔偿是否应纳税?为什么? 3)张某偷税1万元,是否构成偷税罪?为什么?,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1)张某5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3500+25002000)适用税率10% 125=375 2)张某所获保险赔偿是否应纳税?为什么? 不用纳税。因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所获保险赔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3)张某偷税1万元,是否构成偷税罪?为什么? 张某的行为构成偷税罪。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用向税务人员行贿方法偷税的,依照法律规定按偷税罪处罚。,案例七2007年8月15日,沈阳远大有限
21、责任公司在铁西商厦购买了一台长虹电视机厂制造的金星牌大屏幕电视,2007年8月20日职工王某值班午休时开电视,不料电视机发生爆炸,王某头部被炸伤,被送进医院治疗,各种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总计8万元。王某将电视机生产商、电视机销售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害28万元。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 (1)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王某应以谁为被告行使诉权?他们各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适用的法律和败诉方赔偿的范围?,答:(1)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本案属于是产品侵权案件。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直接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王某不是产品的直接购买人。 (2)王某
22、应以谁为被告行使诉权?他们各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王某应以铁西商厦、长虹电视机厂为被告,请求赔偿因电视机爆炸而遭到的损害。 2)长虹电视机厂是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对其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沈阳铁西商厦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在赔偿王某损害之后,向长虹电视机厂追偿。,第一节 税法概述,(3)本案适用的法律和败诉方赔偿的范围? 本案适用产品质量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
23、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赔偿范围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案例八:2008年6月3日,沈阳寰宇有限责任公司在铁西商厦购买了一台长虹电视机厂制造的金星牌大屏幕电视,2007年10月1日职工王某值班午休时开电视,不料电视机发生爆炸,王某头部被炸伤,被送进医院治疗,各种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总计8万元。王某将电视机生产商、电视机销售商以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害28万元。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1)本案是产品侵权案件,还是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为什么? (2)王某应
24、以谁为被告行使诉权?他们各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适用的法律和败诉方赔偿的范围?,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1)本案是产品侵权案件,还是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为什么? 本案属于是产品侵权案件。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直接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的自然人。而不是单位。王某不是产品的直接购买人。 (2)王某应以谁为被告行使诉权?他们各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王某应以沈阳铁西商厦、长虹电视机厂为被告,请求赔偿因电视机爆炸而遭到的损害。2)长虹电视机厂是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对其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3)沈阳铁西商厦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
25、可在赔偿王某损害之后,向长虹电视机厂追偿。,第一节 税法概述,(3)本案适用的法律和败诉方赔偿的范围?本案适用的法律,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赔偿范围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第一节 税法概述,案例九:辽宁大光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2007年7月2
26、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A、B、C、D;董事E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G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一节 税法概述,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由于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
27、长执行职务。为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4年。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字。,第一节 税法概述,问:(1)在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 (4)在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1)两处违法:本案中董事F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A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本案
28、董事G某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会议,而董事会秘书H为非董事,属于受托人不合法。,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第一节 税法概述,答:(3)一处不合法: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4年,显然违反公司法。(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