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ppt

上传人:myw993772 文档编号:7167373 上传时间:2019-05-08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 武钢党校管院文法系主任 潘 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历时近五年,六易其稿,方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生效。 它是新中国历史上条款最多的一部民商事法律,共428条,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被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权利宣言”; 若干年后,日本一位著名教授评价说,19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20世纪最优秀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 21世纪最优秀的法典应该是中国的合同法。,立法程序的进步:“行政机关立法”到“专家立法”,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1、从中国实际出发 2、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要有一定的超前性或前瞻性 4、以经

2、济效率和社会正义为价值取向 5、要有可操作性,二、合同法的成功 1、实现了交易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原来的合同立法状况“一马当先,三足鼎立”: (1)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一样。 (2)法律主体不统一。 (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统一。 (4)基本原则表述不一致。 (5)合同形式不一致。 (6)结构风格不一致。,合同法总则部分相当完善,分则部分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并且规定了“类推适用”。(见合同法第124条),2、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1)关于合同的管理(见合同法第127条) (2)关于技术合同的处理(见合同法第十八章),3、实现了现代化 1)合同义务的扩张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前合同义务及缔约

3、过失责任;第60条规定了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2)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A、规定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B、规定了格式条款使用人的提示义务( 合同法第39条) C、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 D、规定了对格式条款有争议时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41条),3)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合同法第107条),4)合同法的创造性 A、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 合同法第50条) B、后合同义务 ( 合同法第92条) C、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82条),5)对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设计了对策 例如:针对三角债,设计了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第73条)

4、 ;针对恶意逃债,设计了撤销权制度( 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等等,再如: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所作的规定 A、规定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 合同法第271条) B、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 ( 合同法第272条) C、推行监理制度 ( 合同法第276条) D、明确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 合同法第282条),三、合同法的不足,1、放弃了一些先进制度 A、删掉了“第三人侵害债权” B、删掉了“损益相抵”,2、遗漏了一些具体合同 例如:旅游合同、储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等。 3、某些条文存在逻辑上的混乱 例如: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4、“情势变更原则”的存废问题 1)合同法草案中的规定。 在合同法的多

5、个草案中,均规定过情事变更原则。其中,比较成熟的是1999年1月22日“四次审议稿”第76条的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2)立法过程中的争论。 反对的意见认为,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事变更较为困难,在经济贸易中能够适用情事变更制度的情形是极少的,掌握不好,有可能使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赞成

6、的意见认为,情事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情事变更是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规定情事变更制度有利于贯彻公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作出过有关情事变更的判决和规定。,3)最终的审议结论。 最后,情势变更制度,被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以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4)有关案例及裁判见解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

7、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本案中原被告于1987年签订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要求被告按月平均向原告供给煤气表散件若干套。后因物价大幅度上涨,履行出现障碍,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请求变更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未果,遂于1988年9月起停止向原告供应煤气表散件,至此发生纠纷。,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提起上诉。受理上诉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作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的主要内容为: “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

8、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价格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你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湖北省高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果要求一审被告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将显失公平。,对此,应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经济合同法的有

9、关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一审法院判决令被承担违约责任显系不当。遂于1992年4月3日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中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1992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技术转让合同及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终止执行;煤气公司应退还仪表厂实物和材料款,其他损失自负;仪表厂一次性补偿煤气公司21万元。,学者普遍认为,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第一个判例,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而且,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是我国法院在法律欠缺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处理案件的惯用方法,自法院方面而言,自有其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已基本表明其立场,开始同意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实际案件的裁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商业合同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