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失衡的分析与治理摘要:新世纪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加速扩大之势,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在总量、城乡、行业、要素等方面都出现了失衡。其原因既有传统体制延续下来的城市偏向、超越战略、等级规则、垄断势力等旧因素,又有市场化、全球化、教育产业化、社会结构刚性化、精英化等新因素。扭转国民收入分配失衡的对策应该是打破垄断、提高劳动报酬和努力解决贫困问题等。关键词:国民收入分配失衡;原因解释;治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是指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所得的构成比重,它集中体现了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层次 2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也就是国民收入实际使用额的具体去向及其相互之间的构
2、成比例。从总体上考察,可分为基本结构和具体结构两个大的层次。第一层次:基本结构。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结构是指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显示出国民收入分配最直接,最概括的总体结构状态,是国民收入使用额的两大基本去向,因而又属于表层结构。积累基金是国民收入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形成的,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和非生产性建设以及增加社会储备的那部分追加投资,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积累基金的来源包括财政、企业,个人的直接投资,以及通过银行信贷转化而来的投资。在严格的理论意义上,积累的实质是把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转化为追加的生产基金,表现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净投资和社会后备基金。但从现实国民经济运
3、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统计制度来看,积累总额中不仅包含生产性积累部分,而且还包含了用于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部分。考虑到这种差异,在进行结构分析时,仍采用以现实经济运行中通用的指标为主的划分办法,但在进行结构变化比较时,则通过数字调整,进行两种意义上的积累的分别考察。积累基金是积累的贷币形态,积累并不仅仅是资金的扩张,它在实物形态上体现为固定资产设施,生产资料社会睹备物资等社会扩大再生产利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的积累。积累是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源泉,是“ 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 ”消费基金是国民收入分配中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和社会公共消费的那部分基金,它是社会必要产品价值和剩余产品价值中扣除积累所
4、余的价值之和。消费基金包括来自居民家庭的个人消费,以及通过银行信贷将一部分国民收入转化成的消费基金。消费基金是一定量的货币基金,其实物形态为一定的消费资料。消费基金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福利的源泉。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数量增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绝对增长,是指在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之间分配比例一定的条件下,积累基金、消费基金与国民收入成正比例变化,即国民收入总量增长越快,两类基金也随之增长越快;反之,国民收入总量增长越慢,两类基金也就增长越慢。在这种情况下,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变化归根结底取决于国民收入的增长状况,离开国民收入的增长,就无从谈起两
5、类基金各自的绝对增长。另一种情况是相对增长,是指在同民收入增长量既定的前提,两类基金的数量增长依据国民收入分割为积累与消费之间比例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增长量上体现出此消彼长的特点。积累基金增长幅度大,消费基金增长幅度必然小,如果积累基金的增加等于国民收入的全部增长额,消费基金就得不到增长;反之,亦同。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相对增长变化,就体现出积累与消费结构比例的变化。因此,要使国民收入分配发挥较大效能,一方面要尽可能地扩大国民收入的总量,实现积累与消费两大基金的绝对增长,另一方面又必须合理安排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相互比例,使之呈现最优结构,获得最佳使用效益。第二层次:具体结构。2国民收入分配
6、的具体结构是指积累基金内部和消费基金内部的分配比例关系。积累与消费内部的这些比例关系之间又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性,从而具体反映出国民收入分配极其错综复杂的结构关系。具体结构表明了国民收入使用额最终的具体去向,因而又可看作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深层结构。积累基金内部的分配结构大体如下:(1)积累基金要划分为生产及社会发展净投资、社会后备基金和带有馈蹭性质的对外经济援助。其中后两项是对国民收入剩余的扣除额,一般不直接进入下期国民经济的运转过程,对国民经济循环产生直接影响的主要是净投资部分,(2)生产及社会发展净投资按其性质区别,又划分为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两部分,生产性投资用于社会扩人再生产,非生产性投
7、资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基本建设。(3)形成生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内部的投资结构,亦即 产业或部门投资结构,生产性投资的产业结构大体划分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机械、轻工等加工产业,以及直接为生产配套和服务的输送管道、仓储、冷冻、销售等设施,非生产性投资内部的部门结构包括住宅建设、日常生活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旅客运输的物匝条件改善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项目投资,等等。积累基金的具体分配结构如图 l 所示。消费基金内部的分配结构大体为:(1)消费基金划分为个人消费基金 和社会消费基金。(2) 个人消费基金分解为实际生活费支出和储蓄,实际生活费支出用于购买消费资料或劳务,直接进入
8、消费领域,储蓄作为个人消费暂时结余存入银行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3)社会消费基金的分配包括用于国家行政管理和国防费用开支的国家行政管理基金、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社会救济福利基金。消费基金内部具体的分配结构如图2所示。3国民收入分配的两大结构层次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一方面基本结构以具体结构为基础。具体结构中的分配个量是国民收入分配划分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这两类基金总量的基本要素,基本结构中积累额与消费额的变化与具体结构中每项经济活动中的投入个量及其变化直接相关。比如,积累总额就是由各种建设项目的净投资和社会后备基金量组成的;社会消费总量最终也是来源于财政和各企业向劳动
9、者支付的报酬和社会集团的消费支出。具体结构还是国家宏观调控同民收入分配结构以及调控投资结构的最终作用对象。国家调整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必须通过凋整冈民收入分配的具体结构来实现,如调整产业投资结构,调整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投资比例等等。国民收入分配的具体结构是否合理,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存在很大制约作用,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比例失衡,产业发展不协调,经济效益差等深层次问题难以解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深层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具体结构又必须以基本结构为框架。国民收入的基本结构关系并不是由一系列具体经费开支项目拼凑而成,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是具体经济活动在更高层次上的综合反映
10、,这一比例关系决定了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框架和使用分布,积累和消费内部的分配比例关系只能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格局之下展开,具体结构的变化必须根据基本结构变化的要求,受基本结构变化趋势的约束。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分析 3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分析主要是居民、企业、政府收入分配的比例。决定这个比例关系变化的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过程中的全部因素,所以其分析的内容就是分别对影响居民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的因素作系统分析。一、居民收人分配比例的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比例自1978年以来持续提高,以下针对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每个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首先从初次分配看,使居民收入分配比例提高的主要是劳动报酬的增长
11、和财产收入的增长。这两个方面的增长相对于过去计划经济中长期执行低工资政策来说,很大程度是“还债”的结果。但是,其中也有非正常因素。例如在国有大中型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劳动报酬增长较快,这也是正常的,然而,经济效益低或亏损企业也与效益好的企业尽最大可能地攀比工资增长,甚至以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将其转化为劳动报酬发放。加上通货膨胀,我国工资增长确实有向个人倾斜的各种刺激因素。居民储蓄增加,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居民金融资产增加,从而致使居民财产收入的较快增长。4其次从再分配看,居民收入主要是财政救济和补贴等福利支出,和企业对居民的收入转移。其中企业对居民的各种福利支
12、出转移和补贴有许多项目是不正常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转化为专门的行业并应该实现于市场的交换和分配。二、企业收入分配比例的分析目前,企业普遍感觉负担重,收入比例低。这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是企业对财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的转移支出太多,许多内容是非正常的经济行为,变相摊派现象严重。同时,企业对职工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医疗福利费等转移支出也比较大,其中有些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对职工的支出就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支出,其它转移支出是不合企业经济行为的。另一方面,企业可支配收入的使用不够合理,有向职工漏支的倾向,或用于非物质生产投资,变相向职工转移。三、政府收人分配比例的分析政府
13、收入分配比例,相对过去计划经济大大降低了,因为政府职能转变了。政府收入分配比例应依政府职能,或者说依政府最终支出项目而定。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中,政府要削减非必要的服务项目,突出政府对全社会的义务服务项目。同时,政府要区分经常收支和建设性收支项目。建设性收支项目要与政府可支配收入相区分,应本着筹措资金或融通资金与政府投资相平衡的原则实施建设性收支项目的管理。预算外收入项目对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分配影响较大,许多项目从市场主体关系出发来看是不明确的,甚至有些成为政府收入向个人转移的重要渠道,应予以改革。预算外收入概念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应逐步取消为妥。四、国民收人分配比
14、例的国际比较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合理与否除了从其影响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之外,还可从国际比较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剖析和借鉴的。铐如居民收入分配中,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我国1993年为6183,而美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1992年为7444。但居民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美国8左右,而我国已达15。因此,我们需要全面比较分析收入分配各个项目的比重,并联系经济运行背景的发展过程找出差别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原因何在也需要从所有因素的系统比较中找出问题和成因。总之,国际比较分析是我们分析和研究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合理性的重要方法。在分析中,我
15、们可以尽可能多找一些类型国家,如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亚洲四小龙等,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从中分析出更多的问题,寻找更合理的政府管理行为。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变化对金融调控的影响 4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份额不断增大,对于国民经济运行的最大影响,就是使得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大规模分离。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分离,同时便意味着,在我国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中, “外源融资”将占据主导的地位。在外源融资成为主导性融资方式的社会中,金融部门作为媒介这一过程的中介机构,它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无疑提高了。类此种种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金融相关比率”。然而,当我们对这种标志着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的进展感到鼓舞时,也
16、应认识到:金融深化对我国金融部门的运行和金融管理当局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们对于这一挑战显然是准备不够的。一、金融部门面临的经营风险不断加大个人可支配收入的迅速增加,加速了居民金融资产的积累,从而彻底改变了金融部门长期以来以政府和企业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历史格局。但是,金融部门中存款资金来源的这一历史性转变,不仅标志着5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部门的经营风险。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结构变化对于金融部门最大的影响之一,是居民储蓄存款占银行资金来源比重的上升。这一变化给银行资金的运用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居民对于储蓄存款的选择通常有两种趋势。首先,由于储蓄存款的
17、利率随着储存期限而递增: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人们在选择存款期限时倾向于长期存款。那么,根据银行经营的“对称原则”,银行基于长期资金来源,可以发放相当数量的中长期贷款,而不至遇到支付危机。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定期存款均可通过办理简单的手续提前支用;许多存款的实际存期都低于预定存期。这种实际存期与预定存期的不一致,加大了银行使用储蓄存款作长期贷款之用的风险。其次,在通货膨胀背景下,人们又是倾向于短期存款的。近年来我国通货膨胀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乎上,导致了居民存款的短期化。根据以上分析,存款平均期限的实际上的短期化,将导致银行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来源减少。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当着外源融资比重逐渐提高
18、,全社会的投资活动越来越依赖金融部门提供资金时,我们现有的金融机构却因为其资金来源的乎均期限降低和流动性提高,而处于不能大规模提供这种资金的地位。我们注意到: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那些以长借和长贷为基本特征的金融机构 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却未能充分发展起来;另外,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作为筹集长期资金的重要渠道的直接融资机制 证券市场在我国亦未得到应有的发展。这样,为社会提供长期资金的重任,仍然要由现有的专业银行和少数商业银行来承担。而且,由于种种原因,银行还不得不大量提供那些期限较长且风险较大的贷款。使得问题更为复杂的是,在银行资金来源结构趋向短期、其提供长期贷款的风险不断增加的条件下,银行取得资金的成
19、本却在不断提高。巨额个人存款需要支付巨额利息是显然的。不仅如此,在现行体制安排下,国家实际上承担了个人金融投资的全部风险。银行不仅在通货膨胀率较高时(从资金来源方) 为储户提供保值,而且要对那些因企业机制仍停留在吃国家大锅饭状况下造成的资金损失(在资金运用方) 给予承担。总之,经济改革以来,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了。编辑参考文献 陈福生主编.经济政策学.中国和平出版社,1990年07月第1版 李斌.社会主义分配通论.人民出版社,1992年05月第1版. 赵彦云著.如何分析经济形势.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02月第1版. 张晓慧.转轨中的中国金融宏观调控.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内
20、在和外在经济外在经济是生产和消费活动都会对别人产生影响,产生的是积极的影响、有益的影响、正向的影响就叫外在经济。外在经济是生产和消费活动都会对别人产生影响,产生的是积极的影响、有益的影响、正向的影响就叫外在经济。外在经济(不经济)或生产中的正的(负的)效应,是一个生产者的产出或投入对另一个生产者的不付代价的副作用。现代意义上的外在经济的一般含义是指在竞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价格不反映生产的边际社会6成本,因而产生“市场故障”,这意味着市场经济不能靠自身达到有效率状态。具体说,在一个“完全”市场经济中,一个生产者,对其他生产者有外在经济(正的外在效应) ,他不会把他的产生外在性的活动扩展到其生产的边
21、际成本等于生产的边际社会收益的一点上,后者的数量相当于他的边际产出的市场价值加上其他生产者产出的副作用。 根据分工与生产专业化的程度,马歇尔则从企业的角度将规模经济的多种形态归结为两类,即:内在经济和外在经济。他认为,内在经济的产生是由分工和机械的使用造成的。企业内部的分工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与管理的分工;另一种是生产过程中工人之间的劳动分工。对于外在经济,则主要是从分工与决定工业地点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上来论述。当专门工业集中于特定的地方时,外在经济就产生了。私有制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界和意识形态领域争论最激烈的话题莫过于私有制。反对或坚持私有制常常成为划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
22、和修正主义乃至左派和右派的分水岭。通过私有制在我国三十年的发展回顾及对若干争论的分析表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只有跨越私有制的藩篱,才能进入思想解放的更高境界。关键词:私有制;所有制;公有制;改革一、改革开放后私有制在我国的发展(一)中共中央关于私有制认识的变化。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
23、。 ”(中共中央,1984)这表明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经济首先同资本主义私有制区分开来,并被赋予了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属性。三年之后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指出:“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却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意味着私营经济尽管还带有雇佣劳动的属性,但已被视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指出:“私有制经济是社
24、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私有制经济就由原来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上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私营企业家界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强调“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并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3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
25、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这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此有了更广阔的空间。(二)我国宪法关于私有制规定的演变。1978年的宪法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7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按当时的政策,个体经济只允许雇工7人以下,限制了个体
26、经济的发展。1988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关于私有制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强调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
27、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这标志着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的政治障碍、法律障碍和政策障碍均已消除。家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 1980 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在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
28、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 ”即后来被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
29、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编辑本段 形式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
30、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8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 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
31、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提高。编辑本段 由来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由于文革时期的土地制度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 1。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
32、 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开始。(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编辑本段 历史1978年11 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 1。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
33、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 “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 ”1978年,这个举动是 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1979年10 月,小岗村打谷场上一片金黄,经计量,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 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 从1958 年人民公社化以来,在关于农村的文字中, “包产到户”是个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也是常被质疑和批判的。即使在小岗村获得丰收的1979年,批评“包产到户”的声音也是不绝于耳。 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一次重要谈话中公开肯定了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
34、当时国务院主管农业的副总理万里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这一举动表示的支持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农村改革势在必行。 1982年1月1 日,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此后,中国政府不断稳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使广大农村地区迅速摘掉贫困落后的帽子,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中国因此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世界上22%人口的奇迹。编辑本段 确立1982年1月1 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
35、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 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9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 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 “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
36、村生产力。 2编辑本段 变革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既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这次改革大大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改革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推行的,造成了贫富差距拉大,不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 土地集体化1955年的土地集体化,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这种所有制的经营方式,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人民公社”运动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 ”运动,将土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
37、,并由1962 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这种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下来。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实行这种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20世纪70年代末80 年代初实行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显著特点是 “集体所有、分户经营”,讲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 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
38、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编辑本段 特点家庭联
39、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 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中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
40、,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10予农民合理补偿。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体现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 “统”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体制就不存在。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
41、任制,如果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体,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如果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编辑本段 内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目前,
42、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
43、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编辑本段 实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 )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
44、次飞跃”。编辑本段 与土地改革的区别土地改革是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类似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本质上还是封建主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担一定的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农民只有经营权使用权,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的。 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业发展带来消极后果: 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大跃进”中发展起来的。它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一般为两千户左右) 、公有化程度高。权力过分集中,基层生产单位没有自主权,生产中没有责任制,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这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造成国民经济比
45、例严重失调,是导致1959 年1961 年严重困难的主要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对农业生产的积极影响: 研究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11是一次性的突发效应,到1984 年全国范围内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这种制度变迁的冲击已经释放完毕。另外,农业的发展和农村市场化政策的逐步实行,使得农村非农就业机会增加,劳动力加速从种植业向非农产业转移。1978 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 ,其中46.89%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集体耕作制度的体制改革。编辑本段 优缺点优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
46、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
47、展。 缺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边际效用急剧递减,已呈现出许多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 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是在1962年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上确定的。 “三级”即“组,村,乡”。从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体到实践中,却无法操作。首先,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
48、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1其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最后,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因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个村民小组长充当类似行政村联络员的工作,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从理论上来讲
49、,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客观事实上,我国的集体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最终处分权属于国家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最终处分权和部分经营收益属于国家。 权力寻租 2003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以此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由于土地权属不清,管理体制不健全,征地制度不规范。 另外,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分户经营”之后,国家对农村土地经营的大部分控制权下放给了农村各级基层政权,基层干部掌握着土地发包、调整地价、决定费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权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能力,就使得乡村干部容易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同时,作为土地转让价值的土地补偿费,无法由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级基层政权截留,导致了类似其他集体财产的所谓“人人所有,人人无权”的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农民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