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 包 合 同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开采甲方沙场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作为发包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沙场,经采矿权人授权,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开采证等合法手续,并据此对该沙场享有开采经营和对外发包取得收益的权利,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为沙场证件续证或年检,保证乙方正常开采。二、甲方承包给乙方的沙场具体位置坐标如下:1、970818 4032522、970837 4033053、970719 4033571、970827 4034292、970827 4034403、970537 4035174、970537 403505三、乙方向甲方支付沙场承包费
2、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此款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付总价款的 50%,从第一次付款起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四、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承包期限暂定为三年,自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如本合同到期,乙方尚未开采完毕,本合同适当顺延。五、本合同承包期内,乙方对该沙场范围内的沙石及附属产品,享有完全独立的开采、加工、销售、经营收益的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妨碍,并有义务为乙方排除第三人的伤害,如遇当地村民以及其他人干涉、阻碍,甲方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解决,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与经营。六、本合同承包期内,甲方负责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管理(费用由甲方负责),保障乙方沙场正常的生产与经营,如因有关部门以及证件原因导致乙方停产,甲方应及时处理,否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因有关部门以及证件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由甲方负责,并适当退还乙方承包费。七、甲乙双方应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若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履行时,甲方有权不退还其已交纳的承包费;若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履行时,则甲方应退还乙方全部承包费和设备款,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年 月 日附:1、采矿权人授权委托书。2、采矿权人、甲方、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