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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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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 共 宕 昌 县 委 宣 传 部宕 昌 县 建 设 局县 委 宣 发 ( 2011) 号关 于 印 发 宕 昌 县 城 乡 户 外 广 告 牌 匾 设 置 管 理规 定 ( 暂 行 ) 的 通 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宕各单位,各企业,各经营生产户:宕昌县城乡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规定(暂行)已经 3 月29 日县 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 年 3 月 29 日主题词:城 乡 户 外 广 告 牌 匾 管 理 规 定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 政府办、 政协办 中共宕昌县委宣传部 2011 年 3 月 日印发 共 份文件2宕 昌 县 城 乡 户 外 广

2、告 牌 匾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 暂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规定、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宕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宕昌县城乡区域内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包括: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道路、市政公共设施、交通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彩旗、跨街(路)横幅标语(条幅)、灯箱、标志牌、门店牌匾( 招牌)等;利用机

3、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第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城区内户外广告牌匾规划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工商局配合。各乡镇户外广告牌匾规划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负责,并报宣传部审批备案。全县性的户外广告牌匾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和协调管理。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实行申请、登记、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3第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向申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对广告内容审查合格并提出意见后,持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户外广告发布合

4、同、座位(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使用协议及媒体所有人产权证明、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及其它相关资料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实地勘测符合设置要求的,核发宕昌县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与城乡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造型样式、画面色调整洁美观,与环境协调;(二)户外广告牌匾内容应做到健康、真实,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须符合国家规定,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无违法、欺骗性词语;(三) 未经批准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

5、贴、悬挂宣传品;(四)禁止悬挂跨街、跨公路宣传广告横幅,省、市、县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可悬挂跨街、跨公路横幅,但须经县委宣传部、县建设局同意,并在指定地点悬挂,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承办活动或会议单位拆除。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须确保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4广告牌匾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城乡各相关管理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经常检查,保持整洁、美观和安全;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破损或过期的,应自觉更换,否则,广告管理单位责令

6、广告设置者立即更换或拆除。第十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满后,设置权自动终止,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因城乡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未到期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管理部门通知广告设置者限期无偿拆除。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对其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 1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一)未经批准门前摆放经营广告牌的;(二)未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匾维修、养护、修饰的;(三)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四)设置期满未拆除的;(五)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的;(七)侵占、遮挡绿地,影响绿化设施功能的;5(八)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它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的;(九)妨碍交通、消防、防洪、抢险救灾通道的;(十)广告牌匾破旧影响市容市貌的。第十二条 申请人逾期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或到期不申请补办延期手续、变更手续的,由管理部门收回设置权。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宣传部、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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