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答 辩 状答 辩 人 :江 苏 南 通 三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址 江 苏 省 海 门 市 狮 山 路 13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竹 林 ,职 务 董 事 长 。被 答 辩 人 :青 岛 瑞 华 伊 士 曼 塑 胶 薄 板 有 限 公 司 ,住 址 青 岛 保 税 区 曼 谷路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大 平 ,职 务 总 经 理 。被 答 辩 人 提 出 的 的 不 予 执 行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不 符 和 事 实 及 法 律 规 定 。青仲 裁 字 (2009)第 30 号 裁 决 书 认 定 的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符 合 法
2、 律 及 相 关规 定 ,程 序 合 法 ,裁 决 公 正 、合 法 ,根 本 不 存 在 不 予 执 行 的 情 况 。现 答 辩 人对 被 答 辩 人 提 出 不 予 执 行 的 事 项 逐 一 答 辩 如 下 :一 、青 仲 裁 字 (2009)第 30 号 裁 决 书 认 定 的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充 分 ,符 合法 律 及 相 关 规 定 ,程 序 合 法 ,裁 决 公 正 、合 法 ,根 本 不 存 在 不 予 执 行 的 情 况 。1、仲 裁 庭 的 组 成 程 序 合 法 有 效 。由 被 答 辩 人 和 答 辩 人 各 自 在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名 册
3、中 指 定 一 名 仲 裁 员 ,并 由 仲 裁 委 员 会 主 席 指 定 一 名 仲 裁 员 为 首 仲 裁 员 ,共 同 组 成 仲 裁 庭 审 理 案件 ,青 仲 裁 字 (2009)第 30 号 裁 决 书 由 合 议 仲 裁 庭 作 出 的 ,认 定 的 事 实 客 观 、公 正 。2、裁 决 公 正 、合 法 。裁 决 所 涉 及 的 事 项 是 依 据 事 实 证 据 、并 通 过 仲 裁 庭 审 质 证 ,裁 决 项 目数 额 依 据 双 方 委 托 的 鉴 定 单 位 出 具 的 鉴 定 报 告 认 定 的 ,且 鉴 定 人 员 出 庭 质证 ,裁 决 有 理 有 据 ,公
4、 正 、合 法 有 效 。二 、被 答 辩 人 请 求 不 予 执 行 事 项 没 有 事 实 及 法 律 依 据(一 )关 于 停 工 费 的 问 题1、施 工 日 志 的 性 质施 工 日 志 性 质 是 答 辩 人 的 单 方 备 案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误 工 费 的 依 据 ,误工 费 的 认 定 依 据 应 以 签 证 单 为 准 。2(1)、施 工 日 志 是 答 辩 人 对 施 工 的 情 况 做 的 记 载 ,是 单 方 的 行 为 。(2)由 于 管 理 问 题 ,记 录 者 存 在 记 录 简 单 、应 付 公 事 的 行 为 。(3)庭 审 中 ,被 答 辩 人
5、说 施 工 日 志 与 签 证 矛 盾 ,该 辩 解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即 使 我 们 存 在 问 题 ,也 是 管 理 的 问 题 ,是 行 政 处 罚 的 问 题 ,被 答 辩 人把行 政 关 系 和 民 事 关 系 混 为 一 谈 ,故 意 规 避 签 证 才 是 认 定 误 工 费 的 依 据 。2、施 工 日 志 的 证 据 效 力 。误 工 费 的 认 定 依 据 应 以 签 证 单 为 准 。施 工 日 志 只 是 答 辩 人 的 单 方 行 为 ,签 证 的 证 明 效 力 大 于 施 工 日 志 的 证 明 效 力 。(1)、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6、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律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 【2004】14 号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当 事 人 对 工 程 量 有 争议 的 ,按 照 施 工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签 证 等 书 面 文 件 确 认 。被 答 辩 人 都 有 书 面 签证 确 认 证 明 。(2)、鉴 定 机 构 对 停 工 费 的 鉴 定 是 依 据 被 答 辩 人 与 答 辩 人 及 监 理 部 门 的停 工 签 证 单 鉴 定 计 取 费 用 。三 方 鉴 证 意 见 表 示 真 实 ,有 三 方 的 签 字 、盖 章 。(3)、仲 裁 庭 依 据
7、的 是 鉴 定 机 构 的 鉴 定 结 论 ,鉴 定 报 告 明 确 指 出 ,鉴 定部 门 是 按 照 双 方 确 认 的 签 证 进 行 计 取 。被 答 辩 人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施工 日 志 ,认 为 施 工 日 志 记 载 每 天 都 在 施 工 ,否 认 双 方 已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的 签证 。事 实 上 该 工 程 实 际 施 工 中 (施 工 总 人 数 达 600 多 人 ),由 于 被 答 辩 人 图纸 设 计 变 更 (B1、B2 厂 房 由 原 来 的 二 层 变 更 为 四 层 )、规 划 审 批 、现 场 用 电电 源 未 能 及 时 落
8、实 、甲 供 钢 筋 短 缺 及 拖 延 进 场 、拖 欠 工 程 款 、建 筑 物 外 墙 色卡 报 批 等 等 原 因 ,给 答 辩 人 造 成 了 严 重 的 停 工 、误 工 损 失 ,有 签 字 认 可 的施 工 技 术 核 定 单 1、2004 年 3 月 12 日 , 2、2004 年 4 月 29 日 , 3、2004年 6 月 13,4、2004 年 7 月 30 日 ,上 述 四 份 核 定 单 具 体 记 载 了 停 工 损 失 原因 及 责 任 、时 间 、费 用 ;函 、报 告 及 明 细 分 别 于 2004 年 7 月 7 日 、2005年 1 月 31 日 、2
9、005 年 5 月 11 日 ,详 细 记 载 了 具 体 的 停 工 损 失 原 因 及 责 任 、时 间 、费 用 。(4)、答 辩 人 与 被 答 辩 人 双 方 根 据 当 时 各 施 工 阶 段 的 实 际 存 在 的 误 工 ,3实 事 求 是 地 进 行 办 理 了 确 认 签 证 的 手 续 。但 被 答 辩 人 比 较 幼 稚 的 想 法 是 :“既 然 停 工 就 是 工 地 上 绝 无 一 人 在 施 工 ”,完 全 不 符 合 当 时 施 工 的 实 际 情 况 。(5)仲 裁 庭 审 中 被 答 辩 人 认 为 签 证 是 “合 作 ”产 物 ,现 在 却 认 为 结
10、 算 依据 是 施 工 日 志 ,实 在 是 无 计 可 施 的 表 现 。在 仲 裁 庭 审 中 ,被 答 辩 人 否 认 自 己 签 字 认 可 的 签 证 ,辩 称 签 证 是 双 方现 场 代 表 “合 作 ”的 产 物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支 持 。答 辩 人 对 停 工 损 失 的 证 据 在第 一 次 庭 审 中 ,被 答 辩 人 已 经 认 可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而 在 第 四 次 庭 审中 被 答 辩 人 所 说 的 同 时 ,该 证 据 在 答 辩 人 第 一 、二 次 开 庭 中 提 交 的 第 六 组证 据 的 真 实 性 得 到 被 答 辩
11、 人 的 认 可 ,具 体 内 容 内 容 已 在 仲 裁 中 质 证 并 记 录 。被 答 辩 人 开 始 否 认 签 证 的 真 实 性 ,实 际 为 了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在 此 次 庭审 中 ,被 答 辩 人 又 拿 出 施 工 日 志 来 证 明 不 存 在 误 工 费 的 问 题 ,纯 属 无 稽 之谈 ,不 负 法 律 责 任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综 上 所 述 ,误 工 费 的 认 定 依 据 应 以 签 证 单 为 准 ,且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施工 日 志 性 质 是 答 辩 人 的 单 方 备 案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误 工 费 的 依 据 。
12、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释 (法 释【2004】14 号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有 明 确 规 定 ,被 答 辩 人 否 认 签 证 的 真 实 性 ,以 施 工 日 志 来 证 明 不 存 在 误 工 费 的 问 题 真 实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拖 欠 工 程 款 ,逃避 法 律 责 任 。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法 院 应 依 法 支 持 仲 裁 庭 的 裁 决 ,驳 回 被 答 辩 人的 无 理 要 求 。(二 )、关 于 B 厂 房 乳 胶 漆 和 室 外 管 网 工 程 量 问
13、 题1、关 于 B 厂 房 乳 胶 漆 被 答 辩 人 的 异 议 是 无 理 取 闹 ,为 了 迟 延 付 款 ,混淆 事 实 。(1)、答 辩 人 按 照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的 确 认 施 工 。答 辩 人 依 据 三 方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计 并 按 青 岛 市 设 计 院 2004 年 10 月 22 日 出 具 的 设 计 补 充 通 知 单 规 定 进行 施 工 。在 竣 工 验 收 时 未 提 出 异 议 ,工 程 的 质 量 合 格 达 到 验 收 的 标 准 。所 以 ,4被
14、 答 辩 人 要 求 现 场 勘 验 ,实 在 是 没 有 任 何 事 实 基 础 和 理 由 。(2)、被 答 辩 人 认 可 答 辩 人 的 施 工 并 在 验 收 时 签 字 确 认 ,并 未 提 出 任 何异 议 ,因 此 该 项 目 的 质 量 合 格 ,被 答 辩 人 辩 称 以 结 算 时 协 商 该 项 目 结 算 是没 有 事 实 依 据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答 辩 人 的 施 工 工 艺 得 到 被 答 辩 人 的 认 可 ,且 工 程 的 质 量 合 格 达 到 验收 的 标 准 ,被 答 辩 人 认 为 答 辩 人 不 是 涂 刷 的 乳 胶 漆 ,在 竣
15、工 验 收 时 就 应 该提 出 异 议 或 采 取 不 同 意 验 收 ,这 是 一 个 正 常 思 维 的 人 都 会 采 取 的 办 法 。庭审 中 ,被 答 辩 人 提 出 通 知 过 答 辩 人 ,但 却 拿 不 出 任 何 的 书 面 证 据 来 证 明 ,因此 被 答 辩 人 辩 称 其 乳 胶 漆 不 是 质 量 问 题 ,但 却 在 竣 工 验 收 时 签 字 ,此 说 法前 后 矛 盾 ,不 符 合 正 常 人 的 思 维 ,纯 属 无 稽 之 谈 ,是 无 理 取 闹 。因 此 ,此 项 工 程 竣 工 已 达 5 年 之 久 ,其 中 的 变 化 ,答 辩 人 不 知
16、内 情 ,被答 辩 人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时 不 提 任 何 异 议 ,现 在 提 出 要 求 现 场 勘 验 ,实 在 是 没有 任 何 事 实 基 础 和 依 据 ,验 收 合 格 是 最 好 的 证 据 ,该 证 据 也 足 以 证 明 被 答辩 人 对 该 项 工 程 施 工 及 质 量 是 认 可 的 ,没 有 异 议 的 ,其 现 在 提 出 现 场 勘 验 ,目 的 就 一 个 ,以 缠 诉 的 方 式 拖 延 支 付 工 程 款 。2、室 外 管 网 的 计 取 是 按 照 双 方 签 字 认 可 的 图 纸 施 工 ,该 图 纸 有 被 答辩 人 和 答 辩 人 代 表
17、 签 字 盖 章 ,合 法 有 效 。(1)具 体 内 容 详 见 2004 年 11 月 5 日 有 被 答 辩 人 盖 章 及 其 现 场 代 表 签字 确 认 的 雨 水 管 线 平 面 图 、污 水 管 线 平 面 图 。(2)被 答 辩 人 认 可 答 辩 人 的 施 工 并 在 验 收 时 签 字 确 认 ,并 未 提 出 任 何 异议 。(3)简 易 工 程 的 施 工 图 纸 在 没 有 变 更 的 情 况 下 ,同 时 也 是 竣 工 图 纸 ,被答 辩 人 现 在 提 出 让 答 辩 人 出 具 竣 工 图 纸 ,显 然 是 否 认 其 当 时 签 字 认 可 的 图纸 及
18、 否 认 验 收 合 同 的 事 实 ,被 答 辩 人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不是 按 照 签 字 认 可 的 图 纸 施 工 的 。(4)由 于 室 外 管 网 是 埋 在 地 下 的 隐 蔽 工 程 ,且 竣 工 已 达 5 年 之 久 ,其 中的 变 化 ,答 辩 人 不 知 内 情 。试 想 ,如 果 被 答 辩 人 在 这 期 间 将 某 一 个 楼 座 拆 除后 ,重 新 将 场 地 覆 盖 好 ,那 也 不 能 代 表 答 辩 人 没 有 建 造 该 楼 座 。所 以 ,答 辩人 不 同 意 现 场 勘 验 。5综 上 所 述 ,答 辩 人 按
19、 照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的 确 认 施 工 ,被答 辩 人 认 可 答 辩 人 的 施 工 并 在 验 收 时 签 字 确 认 ,并 未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因 此该 项 目 的 质 量 合 格 ,被 答 辩 人 辩 称 以 结 算 时 协 商 该 项 目 结 算 是 没 有 事 实 依据 的 ;项 工 程 竣 工 已 达 5 年 之 久 又 要 求 现 场 勘 验 ,实 在 是 没 有 任 何 事 实 基础 和 理 由 ,是 无 理 取 闹 ,为 了 迟 延 付 款 ,混 淆 事 实 。(三 )被 答 辩 人 应 支 付 答 辩 人 工 程 款 数 额
20、 及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实 为1797856.71 元 。1、起 算 利 息 时 间 及 依 据起 息 时 间 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的 理 由 是 05 年 11 月 18 日 被 答 辩 人 安排 答 辩 人 提 交 审 计 资 料 给 光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且 光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签 收 并被 答 辩 人 的 委 托 人 (吴 伟 光 )签 字 认 可 相 关 材 料 已 按 被 答 辩 人 的 要 求 提 交 了 。因 为 被 答 辩 人 擅 自 变 更 其 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相 关 审 计 资 料 已 经 交 由 光 大 会计
21、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导 致 久 久 不 能 结 算 工 程 款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33.3 的 规定 ,答 辩 人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利 息 ,故 被 答 辩 人 应 当 按 未 支 付 的 工 程 款及 迟 延 时 间 承 担 利 息 。2、利 息 计 算 法 律 法 规 依 据根 据 青 建 管 字 (2004)30 号 文 件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结 算 时 限 管 理的 通 知 第 2 条 规 定 “工 程 造 价 在 1000-5000 万 元 的 ,字 接 到 结 算 书 之 日 起42 天 完 成 ,故 答 辩 人 起
22、算 时 间 是 按 递 交 结 算 书 及 青 岛 市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计 算 。3、利 息 计 算 的 数 额 是 双 方 共 同 委 托 的 鉴 定 事 务 所 鉴 定 的 最 终 工 程 款且 整 个 鉴 定 过 程 有 双 方 派 员 参 加 ,鉴 定 单 位 参 加 庭 审 质 证 。青 岛 国 信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被 委 托 单 位 是 被 答 辩 人 与 答 辩 人 双方 共 同 指 定 的 合 法 的 造 价 鉴 定 单 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且 在 整 个 鉴 定 过程 中 ,一 直 有 双 方 代 表 参 加 ,是 在 公
23、平 、公 正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考 虑 双 方 代 表的 观 点 和 意 见 ,在 有 证 据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于 二 00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出 具 工程 造 价 鉴 定 报 告 是 实 事 求 是 独 立 作 出 的 鉴 定 结 论 。因 此 ,仲 裁 庭 确 认 其 效力 ,鉴 定 报 告 出 具 的 数 额 35857547.48 元 部 分 。被 答 辩 人 应 向 答 辩 人 支 付6工 程 款 为 4509871.23 元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值 35857547.48 元 -已 支 付 工 程 款19959302.25 元 -供 材 料
24、折 价 款 10303316.00 元 -管 理 费 36000.00 元 -保 修 金1075726.42 元 +竹 胶 板 款 350668.42 元 )。逾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违 约 金 按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0 年 1 月 11 日 止 ,共 计 人 民 币 1797856.719 元 ,最 终 仲 裁 裁 决 确 认 的 数 额 是 120 多 万 元 。4、被 答 辩 人 证 据 不 完 整 ,没 有 证 据 效 力 。05 年 11 月 18 日 被 答 辩 人 安 排 答 辩 人 提 交
25、 审 计 资 料 给 光 大 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且 光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签 收 并 被 答 辩 人 的 委 托 人 (吴 伟 光 )签 字 认 可 相 关材 料 已 按 被 答 辩 人 的 要 求 提 交 了 。被 答 辩 人 辩 称 因 另 一 工 程 审 计 项 目 已 在光 大 审 计 ,为 避 嫌 ,被 答 辩 人 提 出 不 同 意 在 光 大 审 计 ,实 际 情 况 是 被 答 辩 人所 称 的 另 一 工 程 也 是 在 05 年 11 月 18 日 提 交 的 材 料 ,被 答 辩 人 同 一 天 安排 两 个 审 计 项 目 到 一 个 审 计 所 ,被 答
26、 辩 人 辩 称 是 为 了 避 嫌 , 无 任 何 法 律 依据 。 5、被 答 辩 人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其 对 答 辩 人 递 交 的 结 算 材 料 提 出 异 议 ,理 所当 然 答 辩 人 有 权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违 约 金 。总 上 所 述 ,起 算 利 息 时 间 、利 息 计 算 都 是 有 法 律 依 据 的 。起 息 时 间 为2006 年 1 月 1 日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33.3 的 规 定 ,答 辩 人 有 权 按 合 同 约 定收 取 利 息 ,故 被 答 辩 人 应 当 按 未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及 迟 延 时 间 承
27、 担 利 息 。被 答辩 人 拿 不 出 任 何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据 ,证 据 不 完 整 ,没 有 证 据 效 力 ,其 目 的 就 是否 认 自 身 的 违 约 行 为 ,逃 避 法 律 责 任 。(四 )、关 于 本 案 工 程 的 商 砼 数 量 问 题仲 裁 庭 是 按 照 鉴 定 机 构 定 额 、图 纸 、合 同 约 定 核 算 商 砼 的 数 量 及 价 格确 定 的 数 量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被 答 辩 人 庭 审 中 ,拿 出 答 辩 人 与 青 岛 信 达 荣 昌 基 础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荣 昌
28、 ”) 青 仲 裁 字 (2006)第 1705 号 的 仲 裁 裁 决 书 ,主 张 采 用 该裁 决 。对 此 ,答 辩 人 认 为 :被 答 辩 人 以 该 裁 决 作 为 证 据 是 无 任 何 法 律 依 据 的 ,混 淆 了 合 同 关 系 的 独 立 性 、相 对 性 。青 仲 裁 字 (2009)第 30 号 裁 决 书 ,符 合法 定 程 序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71、青 仲 裁 字 (2006)第 1705 号 裁 决 的 纠 纷 是 答 辩 人 与 “荣 昌 ”之 间 的 纠纷 ,且 因 合 同 关 系 的 独 立 性 、相 对 性 ,纠 纷 相 对 人 不 同
29、,故 该 裁 决 没 有 任 何借 鉴 的 意 义 和 理 由 。如 果 像 被 答 辩 人 主 张 的 那 样 ,致 使 仲 裁 庭 造 成 对 此 案失 去 独 立 裁 决 的 权 利 。2、该 裁 决 仅 仅 是 对 鉴 定 报 告 中 的 部 分 进 行 了 认 定 ,不 代 表 没 有 认 定 的商 砼 使 用 量 就 不 存 在 ,也 不 代 表 答 辩 人 与 “荣 昌 ”的 协 商 解 决 的 结 果 就 一 定要 适 用 在 答 辩 人 与 被 答 辩 人 之 间 。试 想 ,如 果 答 辩 人 与 “荣 昌 ”是 一 家 公 司 ,不 进 行 结 算 ,那 么 按 照 被
30、答 辩 人 的 思 路 ,岂 不 是 被 答 辩 人 的 建 设 工 程 就 没有 使 用 商 砼 了 吗 ?3、青 岛 国 信 工 程 咨 询 公 司 的 鉴 定 报 告 ,是 依 照 图 纸 、合 同 有 关 计 算 规则 进 行 鉴 定 的 ,该 项 目 的 签 订 结 论 是 符 合 鉴 定 规 则 及 法 律 规 定 。4、答 辩 人 与 “荣 昌 ”的 结 算 方 式 和 方 法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不 同 于答 辩 人 与 被 答 辩 人 约 定 的 结 算 方 式 和 方 法 (双 方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5、青 仲 裁 字 (2006)第 17
31、05 号 裁 决 的 数 额 是 13739.6947 多 立 方 米 ,不是 被 答 辩 人 所 说 的 13536.645 立 方 米 ,被 答 辩 人 再 次 撒 谎 ,对 补 裁 的 内 容视 而 不 谈 。”所 以 ,被 答 辩 人 的 话 实 在 是 没 有 任 何 可 信 度 。综 上 所 述 ,被 答 辩 人 以 青 仲 裁 字 (2006)第 1705 号 的 仲 裁 裁 决 作 为 证据 是 无 任 何 法 律 依 据 的 ,混 淆 了 合 同 关 系 的 独 立 性 、相 对 性 。仲 裁 庭 是 按 照鉴 定 机 构 定 额 、图 纸 、合 同 约 定 核 算 商 砼
32、的 数 量 及 价 格 确 定 的 数 量 ,认 定 事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五 )、关 于 室 外 地 面 价 格 问 题被 答 辩 人 在 庭 审 中 提 供 的 由 被 答 辩 人 董 事 长 吴 大 平 先 生 在 江 苏 南 通三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二 分 公 司 青 岛 工 程 处 (以 下 简 称 :南 通 三 建 )于 2003 年 6月 20 日 上 报 的 “水 泥 、模 板 材 报 价 表 ”上 手 写 签 题 意 见 的 书 面 材 料 ,答 辩 人在 对 其 证 据 质 证 的 过 程 中 ,提 供 的 证 据 足 以 证 明 被 答 辩
33、 人 在 完 全 弄 虚 作 假 。1、2003 年 6 月 20 日 的 报 价 单 为 水 泥 、模 板 材 、钢 板 的 报 价 ,没 有涉 及 室 外 水 泥 地 面 内 容 ,该 份 报 价 单 被 答 辩 人 没 有 返 还 给 答 辩 人 。82003 年 6 月 20 日 “南 通 三 建 ”上 报 的 这 份 “水 泥 、模 板 材 报 价 表 ”,是对 报 价 表 中 所 列 的 水 泥 、模 板 材 、钢 板 的 报 价 ;并 非 是 室 外 水 泥 地 面 每 平 方米 包 干 价 ,而 事 实 上 被 答 辩 人 也 根 本 没 有 将 此 份 “水 泥 、模 板 材
34、 报 价 单 ”返还 给 答 辩 人 。被 答 辩 人 庭 审 辩 称 该 报 价 单 一 式 两 份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其给 答 辩 人 一 份 ,再 者 该 报 价 单 是 答 辩 人 向 其 提 交 请 求 报 价 的 ,报 价 不 符 合常 规 ,时 间 也 是 前 后 矛 盾 ,与 答 辩 人 提 交 的 证 据 相 矛 盾 。 2、2003 年 6 月 答 辩 人 不 可 能 对 两 年 后 才 进 行 的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且 被答 辩 人 说 法 不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因 “非 典 ”原 因 ,答 辩 人 在 2003 年 5 月 开 始 组 织
35、 部 分 人 员 进 入 施 工 现场 进 行 场 地 平 整 ,6 月 份 开 始 进 行 临 时 设 施 搭 建 和 开 工 前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那 个 时 候 根 本 谈 不 上 室 外 地 面 施 工 。事 实 上 ,该 工 程 的 室 外 地 面 工 程 是 在2005 年 6 月 份 由 答 辩 人 按 施 工 图 纸 组 织 施 工 完 成 的 。按 现 场 施 工 期 间 的 相关 证 据 佐 证 了 室 外 地 面 工 程 的 实 际 施 工 时 间 与 吴 大 平 签 题 意 见 时 间 相 隔近 2 年 时 间 。3、被 答 辩 人 提 交 的 报 价 单 批
36、准 程 序 不 符 合 现 场 施 工 情 况 。在 该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凡 答 辩 人 上 报 的 其 它 所 有 “材 料 报 价 单 ”上 需 经被 答 辩 人 确 认 的 批 价 中 ,从 来 没 有 吴 大 平 签 字 。4、后 者 的 报 价 单 内 容 及 时 间 否 认 了 前 者 的 报 价 单 。“南 通 三 建 ” 对 水 泥 、模 板 材 、钢 板 的 报 价 ,在 2003 年 6 月 20 日 上 报 给被 答 辩 人 未 能 被 确 认 价 格 后 ,又 重 新 将 水 泥 、钢 板 、模 板 材 报 价 单 分 别 上 报给 被 答 辩 人 ,完 善
37、 了 报 批 价 确 认 手 续 ,该 证 据 已 经 在 2009 年 11 月 17 日 庭审 中 质 证 。特 别 在 针 对 钢 板 “报 价 签 证 ”中 明 确 说 明 :“上 次 报 价 时 的 市 场 价 为3700 元 /吨 ,由 于 报 价 后 未 批 价 ,钢 板 未 采 购 进 场 ,近 段 时 间 市 场 价 格 往 上浮 动 需 重 新 办 理 报 批 价 手 续 ,目 前 市 场 价 格 在 4700 元 /吨 ”,被 答 辩 人 在2003 年 10 月 10 日 确 认 批 价 时 注 明 :数 量 “仅 限 壹 吨 ”;且 被 答 辩 人 举 证 的2003
38、 年 6 月 28 日 “水 泥 、模 板 材 报 价 表 ”中 显 示 钢 板 报 价 为 :3700 元 /吨 ,用量 不 超 过 1 吨 ,两 者 相 互 印 证 ,孰 假 孰 真 ,不 言 自 明 。9综 上 所 述 ,对 此 ,事 实 说 明 被 答 辩 人 提 供 的 该 证 据 是 虚 假 的 ,是 没 有 法律 效 力 的 ,而 且 吴 大 平 手 写 签 题 的 内 容 与 答 辩 人 报 价 的 内 容 根 本 不 符 ,是被 答 辩 人 利 用 当 时 报 价 没 有 批 复 给 答 辩 人 ,事 后 在 该 “报 价 表 ”的 空 白 处 做的 假 ,自 相 矛 盾 ,
39、请 求 法 院 依 法 不 予 采 信 被 答 辩 人 的 主 张 和 证 据 。(六 )、关 于 竹 胶 板 费 用 的 问 题被 答 辩 人 依 据 三 方 2003 年 8 月 15 日 青 岛 瑞 华 伊 士 曼 和 建 理 单 位 签 章(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施工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22 页 至 25 页 明 确 规 定 该 工 程 中 ,模 板 使 用 竹 胶 板(款 项 为 350668.42 元 ),且 工 程 已 经 通 过 了 竣 工 验 收 。对 使 用 竹
40、胶 板 产 生 的费 用 应 由 后 期 抹 灰 的 费 用 来 (因 使 用 竹 胶 板 后 达 到 了 不 需 要 抹 灰 的 标 准 要求 )进 行 补 偿 (后 期 抹 灰 造 价 38 万 多 元 )。综 上 所 述 ,仲 裁 庭 采 用 鉴 定 单 位 的 处 理 意 见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是 合 法 、公 正 、客 观 的 。 (七 )被 答 辩 人 异 议 称 瑛 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费 用 60 万 问 题 ,我 们 答辩 人 在 (2009)第 30 号 裁 决 书 根 本 没 有 裁 决 该 费 用 由 被 答 辩 人 承 担 ,因 为被
41、 答 辩 人 与 答 辩 人 最 后 通 过 仲 裁 庭 委 托 了 国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所 以 瑛 成 的费 用 与 本 裁 决 无 关 ,如 被 答 辩 人 所 说 其 没 申 请 ,答 辩 人 也 没 申 请 ,仲 裁 庭 也根 本 没 有 权 利 对 此 进 行 裁 决 。被 答 辩 人 在 该 申 请 书 提 出 ,真 不 知 道 其 用 意如 何 ?三 、综 上 所 述 ,青 仲 裁 字 (2009)第 30 号 裁 决 书 符 合 法 律 程 序 ,合 法 有效 。该 裁 决 从 组 庭 到 最 后 裁 决 ,完 全 符 合 仲 裁 规 则 及 程 序 ,没 有 任
42、 何 不 符 合仲 裁 程 序 的 情 况 。被 答 辩 人 提 出 不 予 执 行 的 理 由 根 本 不 成 立 。但 被 答 辩 人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近 5 年 的 时 间 内 ,在 其 签 收 了 结 算 报 告 和结 算 资 料 后 ,且 在 远 远 超 过 合 同 约 定 提 出 异 议 的 合 理 期 限 后 ,以 各 种 理 由拒 绝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被 答 辩 人 在 庭 审 过 程 中 ,对 自 己 “有 利 ”的10部 分 就 认 定 双 方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和 鉴 定 报 告 是 合 法 有 效 ;对 自
43、己 “不 利 ”的 部 分 就 主 张 否 定 。在 裁 决 书 下 达 前 ,被 答 辩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大平 曾 电 话 承 诺 只 要 仲 裁 裁 决 下 达 ,将 按 裁 决 内 容 支 付 工 程 款 余 额 ,现 被 答辩 人 无 视 仲 裁 裁 决 结 果 ,违 反 承 诺 ,其 真 是 目 的 就 是 拖 延 工 程 款 ,拖 欠 工 资 ,逃 避 应 有 的 责 任 。为 此 ,请 求 贵 院 依 法 裁 决 驳 回 被 答 辩 人 的 不 予 执 行 申 请的 请 求 ,维 护 答 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答 辩 人 :江 苏 南 通 三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2010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