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聘用期为 6 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工勤及驾驶人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工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 坚持岗位需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
2、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 聘用人员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 30 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属特殊人才和特殊专业岗位,经局党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方式 第八条 聘用人员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用人单位所需聘用人员指标由局党组根据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单位一年内只能上报一次聘用计划。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聘
3、用人员的组织计划、指标管理和具体 2 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每年 3 月份前完成计划和指标申报确定工作,8 月底前完成招聘相关工作。第十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人事部门规定的 2 年最高年限。聘用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己达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如单位还需续聘的,不再支付以上费用)。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聘用人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
4、,拟聘用人员时,应在每年 2 月底前向本局提出聘用计划申请,办公室具体受理,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等情况;(二)逐级审定。局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提出意见后在每年 3 月底前及时上报局党组,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该单位聘用名额和聘用人员所需条件;(三)发布信息。根据局党组的决定,信息中心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四)组织报名。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五)考试、考察。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考试、考察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组织、用人单位配合,考试形式分为笔试或面试,也可以根据需要两者结合。考察重点
5、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六)择优聘用。考察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在 3 每年 8 月底前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组审定;(七)办理手续。经局党组审定后,按程序报县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聘用人员考核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局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局机关负责对各股室、二层机构、各乡镇管理所聘用人员的考核。第十四条 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第十五条 考核的内容和等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 绩、廉” 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
6、、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参照xx 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实施。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合格: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0 天以上者,或全年累计旷工 15 天以上;2.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卡、拿、要,造成严重影响的;3. 职业道德差,服务态度恶劣,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4. 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 违反xx 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禁止规定的;6.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7. 违反局机关效能建设等相关制度,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8.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9.
7、有其他不合格行为的。第十六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考核的方法:日常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或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年度考核需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写 4 年度考核表,召开民主测评会,进行个人述职、民主侧评和公众评分,上报局审批。考核程序:聘用人员提交工作总结日常管理单位根据其本人表现作出鉴定意见考评小组组织召开民主测评找相关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每考核对象不少于 10 人)根据民主测评、公众评分、谈话情况,初定其考核评定分数及等次考核小组综合考核分数、等次,将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列呈报局党组审定局办公室根据局党组的决定,向被考核人和日常管理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和考核得分情况。第十七条 考核
8、结果的运用、(一)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解)聘、奖惩 、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报考本系统公开招考编内工作人员的依据。 (二)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综合考虑是否续聘;考核为优秀的,优先考虑其续聘、奖励、培训和报考本系统公开招考编内工作人员;凡考核为不合格者,一律予以解聘。 第六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在局机关股室及二层机构工作的聘用人员由局办公室管理。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凡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一律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聘用期满要求续聘的人员,须在期满前
9、 30 天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确认符合续聘条件且工作需要的,由所在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党组研究讨论作出决定,继续聘用的,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凡聘用期满不续聘的,视为聘用合同终止,自行解聘。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 5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续聘条件,经确定为不再续聘,被解聘者接到用人单位解聘通知 30 天内必须配合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凡拒不配合办理解聘手续的,视为聘用合同终止,自行解聘,不能享受解聘后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解除聘用合同经济补偿按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
10、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间要求辞职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经办公室审核,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聘用人员必须配合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否则视为聘用合同终止,自行解聘,不能再享受解聘后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作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解聘的,应提前 15 天书面或口头通知其本人。被解聘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 30 天内办理好有关解聘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己聘用的人员,不受本办法限制。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