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确保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拟申请省级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第四条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面积一般不小于 5 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第
2、五条 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三)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四)风景名胜区影像资料及图册。 第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1、风景名胜区的背景概况;2、风景资源调查;3、风景资源分类;4、风景资源等级评定;5、风景资源特色;6、环境质量评价;7、开发条件与建设前景分析;8、评价意见和建议。(二)规划内容:1、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2、拟申报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包括申报书及其附件,附件包括以下内容:(一
3、)与拟申报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三)管理机构设置文件。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办件后,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并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条 凡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 2 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风景名胜区名称_申 报 单 位 _申 报 时 间 _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说 明一、 “地点 ”
4、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二、 “地理坐 标” 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所跨的经纬度范围。三、风景名胜资源特点综述主要包括风景名胜资源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的简明介绍。四、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主要包括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游憩价值等内容。五、 “边 界划定及土地权属” 是指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土地权属使用证认领状况及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六、 “管理 设施” 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等设施情况。七、 “科学基 础工作” 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和科研计划等内容。八、 “建 设情况”
5、 主要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情况。九、 “旅游条件 ”主要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情况及年游人量、旅游收入等内容。十、 “环 境适宜性” 主要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环境指标及自然灾害情况。十一、 “面积规模” 主要指风景名胜区划定面积是否适宜。十二、 “管理协调状况” 包括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与区内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状况,区内是否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家重大基础建设工程。十三、申报书所要求的附件必须齐全,其他附件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十四、申报书须填报一式 10 份。十五、申报书一律用 A4 纸印制,翻印申报书时不得改变其格式和内容。十六、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风景名胜区名称风景名胜区类型地 点地理坐标总面积(平方公里)管理机构名称隶 属 关 系人员编制 专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工 人固定经费来源及数额(万元)风景名胜区特点(含典型性、稀有性、多样性、完整性)综述:风景名胜资源价值(含科学价值、文化价值、保健价值、休憩价值)综述:边界规定与土地权属:管理设施:科学基础工作:规划及实施:游览条件:环境适宜性:面积规模:管理协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