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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辅修宪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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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第一章)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国家根本法。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具体表现在:(1)、制定和修改

2、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 2/3 以上或者 3/4 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我国宪法第 64 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属性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该宣言后来被作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民主的含义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宪法是民主制度法

3、律化的基本形式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1、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的形式,可以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该种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 1884 年在牛津大学湔雪时提出的宪法分类。1787 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 1791 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 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1701 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 年的国会法、1918 年的国会参政法、1928 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 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2、根

4、据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机关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该种分类也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3、根据制定宪法的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1814 年法国宪法、1848 年意大利宪法、1889 年日本明治宪法以及 1908年满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都属于钦定宪法。1830 年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就不是虚假的。三、其它

5、的宪法分类1、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按照该标准,英国议会主义宪法体制、美国宪法、1793 年的法国国民公会制、1918 年苏俄宪法、孙中山五权宪法等都属于原生宪法。2、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3、以制宪者的指导思想或意识形态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4、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可以把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宪法(第二章)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英国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

6、法产生的历史背景2、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 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等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二)、美国宪法的产生1、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产生过程中的重要宪法性文献:独立宣言、邦联条例;2、美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天赋人权”等思想是美国宪法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2)、与英国相比,美国的宪法较为彻底;(3)、美国宪法是在克服邦联条例存在的诸种缺陷和不足的基础上产生的;(三)、法国宪法的产生1、法国宪

7、法产生的历史背景2、法国宪法的产生特点:(1)、与美国一样,法国的宪法较为彻底;(2)、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3)、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中思想家们所提出的理论为法国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四)、宪法产生的条件1、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2、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3、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二、宪法的发展以 1918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限,可以把宪法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一)、近代宪法的发展1、近代宪法的发展可以 1848 年革命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 18 世纪末到 19

8、世中叶,第二个阶段是从 19 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2、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色彩;(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二)、现代宪法的发展1、现代宪法的产生1918 年的苏俄宪法和 1919 年的德国魏玛宪法是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2、现代宪法的发展现代宪法的发展,可以二战结束为标志分为两个阶

9、段。前一个阶段的宪法发展主要表现为现代宪法的产生和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后一阶段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有些国家的宪法在二战后继续朝着现代宪法转型;(2)、对宪法发展中出现的逆流进行清理,成功实现了对法西斯注意及其体制的改造;(3)、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社会主义宪法纷纷制定和颁布;(4)、随着殖民体系的崩溃,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宪法以其民族主义特色成为宪法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三、宪法的发展趋势(一)、宪法发展呈现出两方面的发展趋势1、从宪法对近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在传统的政治领域,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呈现扩大趋势;2、随着国家权力

10、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因而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而且内容日益丰富和完备;(二)、宪法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三)、宪法保障得以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成为一种潮流;(四)、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晚清皇帝、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一)、晚清宪法1、钦定宪法大纲2、十九信条(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1、天坛宪草它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草案。2、中华民国约法3、贿选宪法这是旧中国首部中华民国宪法。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三)、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宪法1、

1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2、五五宪草3、中华民国宪法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也是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该部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二、1954 年宪法三、1975 年宪法四、1978 年宪法1、1979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决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

12、立常务委员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该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2、1980 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决定删除公民基本权利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五、1982 年宪法1、1982 年现行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1978 年宪法制定以后,发生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几件大事:(1)、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2)、1978 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3)、1981 年召开了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4)

13、、1982 年召开了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2、1982 年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1)、1982 年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3)、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宏扬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4)、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5)、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4、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1)、政府行政权力在客观上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行政指导在政府对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将显得日益重要;(2)、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实践中将得到逐步加强和发展;(4

14、)、公民基本权利将得到重大发展;(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宪法(第三章)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稳定性;二、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宏观指导作用;2、整合和协调作用;3、补充作用;三、宪法基本原则的种类就世界各国的共性而言,宪法之基本原则大体包括四种,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就我国而言,宪法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单一制

15、原则。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概述1、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人民主权原则在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议会处于相对优越地位的国家,表现为议会主权。2、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过程(1)、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由 16 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让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提出来的;(2)、让布丹认为,国家的主权应当归属于君主,但君主又必须按照上帝和自然法进行统治,否则就是暴君制;(3)、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君主,但君主的主权来自于人民,而不是来自于神授;(4)、洛克坚决反对君主主权,主张人民主权应当表

16、现为议会主权;(5)、卢梭进一步发展了资产阶级主权理论,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6)、在卢梭等人所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学者又提出了自己的人民主权学说;3、如何认识和看待人民主权?(1)、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但在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人民主权学说,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2)、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对于反对封建主义具有积极的意义,事实上,人民主权学说所秉持的某些原则,已经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来看,各国宪法一般从三大方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第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第二,通过规定

17、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第三,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三、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2、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1)、作为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宪法规定,除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外,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一)、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

18、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二)、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1、在历史上,人权作为一种主张,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就已经出现;2、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起源于封建社会末期,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的政治需要,而系统地提出来的,其代表人物是霍布斯和洛克;3、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有一个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过程:(1)、在革命民主主义阶段,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受到法国启蒙思想、黑格尔哲学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带有自然人权观的印记;(2)、在革命民主主义向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转变的阶段,马克思开始抛弃自然人权观,自觉树立起新的人

19、权思想;二、基本人权原则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世界各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很少;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一)、权力制约原则的概念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法中所设计的权力制约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2、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3、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

20、、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就是最早阐述这一问题的思想家;2、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则在继承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人的学说基础上,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其中最典型的主要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分权学说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主义;3、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存在着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主要表现在:(1)、否认分权作用,肯定制约作用;(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来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形式

21、:1、美国式;2、英国式;3、法国式;(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监督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监督原则: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第五节 法治原则一、法治原则的含义及其历史发展(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二)、法治理论的历史发展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一)、西

22、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法治原则包含的内容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于之相抵触;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4、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5、司法独立;(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体现法治原则的方式宪法(第五章) 第五章 国家性质一、国体概述1、国体的概念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2、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2)、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3)、社会的精神文明;3、国体的类型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相应地,也就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国体

23、。二、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1、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和阶级结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是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3、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

24、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三、经济制度(一)、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1、生产资料公有制(1)、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我国的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现行宪法第 9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现行宪法第 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

25、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3)、国有经济的来源及其所处的地位宪法第 7 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非公有制经济(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理论的发展沿革;2、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6 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各尽所能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

26、度。(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四、精神文明建设(一)、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宪法(第六章) 第六章 国家形式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说一、国家形式概述国家形式是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性质构成国家制度的核心,它与国家形式的关系是: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形下决定国家形式;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二、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三、政体与

27、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制和共和制,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共和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形式。(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

28、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第一,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第二,从人

29、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第三,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第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

30、政机关的关系;第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1、组织机构建设第一,增设专门委员会;第二,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第三,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2、制度建设第一,会议制度;第二,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第三,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第四,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第五,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3、成员素质的提高宪法(第七章) 第七章 国家结构形式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2、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

31、素(1)、民族因素(2)、经济因素(3)、地理因素(4)、历史因素3、国家结构形式的不同类型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1)、单一制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有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2)、复合制所谓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国家联盟或联盟国家。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A、联邦制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B、邦联所谓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基于某种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虽然不

32、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但与国家结构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这种形式主要有君合国和政合国等。二、我国宪法对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二)、行政区划1、行政区划的概念行政区划,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管理,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成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2、行政区划的原则(1)、有利于民族团结;(2)、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兼顾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权的实现;(4)、参照历史状况;3、行政区划的特征(1)、行政区划的确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行政区划是一个历史范畴;(3)、行政区划受自然条件和社会条

33、件的制约;(4)、行政区划具有层次性;(5)、行政区划具有承载功能;4、我国的行政区划(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3)、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4)、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5、我国现行行政区划的特点(1)、四种类别的行政区域建制并存;第一类是一般地域建制,包括省、县、乡等;第二类是城镇型建制,包括直辖市、市、市辖区、镇等;第三类是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第四类是特殊建制,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2)、多级建制并存一般的行政区域基本上设省、

34、县、乡三级建制,但直辖市是两极建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了自治州的地方、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则实行四级建制;(3)、虚实结合制我国的行政区域建制是“三实两虚制”;(4)、地市双轨制即实行行政公署管县和市管县相结合的体制。(5)、三级市建制并存;(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结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成员主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

35、种政治形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含义:1、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2、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其聚居区实行自治,即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3、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有权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第一,民族构成的多样性;第二,自治机关组成人员的本民族性;第三,享有自治权的广泛性;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种低反复特别行政建制,它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二、特别

36、行政区的特点与普通的行政地方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比,特别行政区具有鲜明的特点:第一,特别行政区原有的具有资产阶级代议制度特色的政治制度不变;第二,特别行政区原来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不变;第三,特别行政区有独特的法律体系;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一)、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的直接从属性(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首先,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其次,特别行政区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的特殊性1、特别行政区之下没有其他的行政区划;2、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干预较少;3、实施的法律不同;宪法(第八章) 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

37、关概念1、公民的涵义2、国籍的涵义3、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和取得原则4、公民和人民之间的区别4、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特点(1)、它们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2)、它们反映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3)、它们是普通权利和义务的基础;5、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1)、人权的涵义及起源;(2)、公民权和人权之间的联系: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的过程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6、人权和公民权之间的区别(1)、二者的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2)、人权

38、和公民权相比,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前述的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3)、二者不能简单等同;二、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性;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以图表的形式罗列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二)、平等权1、如何正确理解宪法第 33 条所规定的平等权的涵义;2、如何从学理层面进一步深入理解平等权的性质、功能;(三)、政治权利和自由1、政治权利和自由所包容的权利内容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自由4、出版自由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6、结

39、社自由(三)、财产权我国宪法关于财产权的基本立场(四)、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所秉持的基本立场(五)、人身自由(六)、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5、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6、依法纳税三、外国人的权利保护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一、基本权利的概念(一)、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基本权利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防御性;(2)、基本性;(3)

40、、历史性;(4)、普遍性和特殊性;(二)、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的区别(1)、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是必不可少的;(2)、基本权利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3)、基本权利是普通权利的基础或者原则;(4)、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二、基本权利的起源和演变三、宪法中规定基本权利的原因四、基本权利的分类1、根据对人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基本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2、根据内容出现的先后顺序,可以把基本权利分为三类,即: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3、根据基本权利的功能,可以把它分为消极的基本权利和积极的基本权利;4、以权利的性质为标准,可以把它分为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和参政权四类;五、基本权利的

41、限制1、对基本权利施加限制的原因;2、对基本权利施加限制的条件(1)、必须基于公益的目的;(2)、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3、对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的限制(1)、个案法律禁止;(2)、指明条款;(3)、根本内容保障;六、基本权利的效力1、基本权利效力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拘束力。基本权利的效力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之分。2、基本权利的第三者效力所谓基本权利的第三者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效力及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即私人与私人之间。3、我国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普通法律的具体化来实现的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内容一、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新

42、发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与前三部宪法相比,有以下的发展变化:1、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2、增加了条文;3、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二、人权和公民权1、人权是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2、人权问题在中国新民主主义时期以来的发展变革3、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国公民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

43、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三、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特点(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出版等自由。3、公民的诉愿权(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2、人格尊严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44、密(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1、财产权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的休息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帮助权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7、文化权利和自由(六)、特定主体的权利1、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五、外国人的权利保护1、国家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2、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宪法(第九章) 第九章 选举制度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说一、选举制度的概念1、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2、近代选举制度的特点(1)、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者议员;(

45、2)、形式上采用普选制;(3)、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做指导;二、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1953 年,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2、1979 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 1953 年选举法做了重大修改;3、1982 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对年选举法进行了修改;、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县级以下代表的直接选举做了补充规定;、年,八届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三、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含义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平

46、等(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四)、秘密投票原则(五)、差额选举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第二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一、直接选举程序(一)、选举组织机构(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三)、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四)、候选人的介绍(五)、组织投票(六)、确定当选(七)、补选二、间接选举程序(一)、选举工作的主持机构(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四)、确定当选 三、我国几种特殊的选举(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二)、台湾地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三)、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第三节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一、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二、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三、代表的辞

47、职四、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思考题:1、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 3 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3 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 1 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 2 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2、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A、冯某,被判处拘役

48、6 个月,还差 1 个月期满;B、马某,被刑事拘留 15 天,已经执行 2 天;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 3 年,已经执行 1 年;D、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已经执行刑罚 5 年;3、某选区共有选民 13679 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6835 人,高获得选票 6831 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6841 人,高某获得选票 3421 张;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13643 人,高某获得选票 6749 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 13685 人,高某获得选票 13073 张;4、某县 A 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 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 12350 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 6250 票、3500 票和 2600 票。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A、黄某;B、朱某;C、王某;D、三人均不得当选;5、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假设某镇人口为 15 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名额最多是多少?A、150 人;B、135 人;C、130 人;D、1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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