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管理“十不装”及处罚规定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超过规定、空顶、支护不符合要求的。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管、无充水炮袋用水针,放炮地点附近30 米内未洒水、有煤尘积存的。3、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或放炮地点附近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的。4、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掘进头前头风筒没有掩护好、放炮自动喷雾不能使用的。5、防突地区未进行防突预测、预测指标超标、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7、有眼深小于 0.6 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炮泥质量不合格(过硬或过软)或数量不足、不使用水炮泥、非炮眼(释放孔、探放孔等)未按规定充填的。8、压风自救装置无风或破损、瓦斯监控设施不到位或不能正常使用的。9、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发现瞎炮未处理的。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 ,瓦斯员、放炮员和采掘班组长缺一不在现场的。当班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负责对上述规定的现场落实,对不符合装药放炮条件的,瓦斯员、放炮员有权停止工作,并向通风区和调度室汇报;对违章放炮的,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执行,对当班瓦斯员、放炮员、班组长每人扣本人岗位工资的 10%,累计计算。同时,追究主管放炮区长和通风区当日值班领导责任。 安监部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