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收益法中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折现值的计算疑问.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138073 上传时间:2019-05-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收益法中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折现值的计算疑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收益法中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折现值的计算疑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收益法中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折现值的计算疑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收益法中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折现值的计算疑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这是估价群朋友拿出来给大家讨论的问题,欢迎发表意见。收益法中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折现值的计算疑问请先看如下举例:评估内容 单 价(元/)备 注(一)年房地总收益 1、月租金估价人员对周围同类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调查,类似房地产租金水平一般为 17.0020.00 元/月(含税),根据估价对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其正常月租金水平(含税)为 18 元/月2、年房地总收益 月租金12 个月(二)年房地总费用 以下六项之和1、维修费 按房屋重置价格的 1.5%2、管理费 一般由承租户承担,不予考虑3、出租房产的税率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区域的房产出租税率为 0.5 元/.月 4、保险费 按房屋重置价格的

2、25、租金损失费 空置期每年按 0.5 个月计算6、租赁中介费 按年房地总收益的 2%计(三)年房地纯收益 (一)(二)(四)资本化率资本化率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确定,安全利率选用目前一年期存款年利率 2.25%,风险调整值根据估价对象的情况(住宅,风险相对较小)以及当地的房地产发展现状及前景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风险调整系数为%,则资本化率 r 为%(五)可获收益年限(年)混合结构非生产用房经济耐用年限为 50 年,如前述,至估价期日,建筑物剩余经济耐用年限 40 年,土地剩余使用年期为67 年。根据规范二者之间取其短者,即取收益年限 n=40 年。(六)房地合一收益单价(V1) V1

3、=a/R1-1/(1+R)n(七)土地剩余年限折现值(V 2) 307.70V2=P1-(1+r)-27/1-(1+r)-70(1+r)40,在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届满后,土地尚有 27 年的收益年限。完整出让年期的土地现值(P):估价对象位于 B1 区,根据厦府200579 号,住宅基准楼面地价为 1800 元/,估价对象容积率=建筑面积/土地分摊面积=82.38/25.14=3.28,则容积率修正系数=-0.033333.28+1.09999=0.99,容积率修正后的楼面地价 1782 元/。土地收益折现值的资本化率(r)取现行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2.25%为安全利率,再加上 1%的风险

4、系数,则资本化率为3.25%。(八)评估单价(V) V=V1+V2=(六)+(七)并取整这个案例中,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折现值公式想表达的意思是:先求出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期满后的剩余 27 年土地价值的时点价值 (该时点应为第 40 年年末),再从第 40 年年末折现回估价时点即为剩余土地使用年期价值的折现值。以现金流量图表示如下:0 40 67 年_V27 按我原来想表达的意思:V27=P1-(1+r)-27/1-(1+r)-70是剩余的 27 年土地价值在第 40 年年末的时点价值,而V2=P1-(1+r)-27/1-(1+r)-70(1+r)40就是我们求取的价值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

5、如果没有任何前提,我们只看这个公式本身,我们会发现,公式的前半部分 P1-(1+r)-27/1-(1+r)-70的现金流量图正常应该是如下表示:0 27 67 年_V27 也就是说,公式的前半部分这时候就成了自估价时点起 27 年的土地价值的时点价值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再考虑后半部分的折现就成了一个谬误或者笑话。因此请大家对问题予以讨论,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及相应的理论依据。博姐意见:题发给我,我也有一大堆问题,我不知道这个案例的评估目的是什么?物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为什么要采用这种评估方法?问起涓儿,涓儿让我就上述评估方法进行探讨,我想就纯理论地说说我的看法:从上述看,评估人员因为使用了

6、建筑物的耐用年限,因为住宅法定最高年限是 70 年,所以就会出现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大于建筑物耐用年限的情况。做法一:不考虑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按计提折旧的方法,也就是在建筑物使用寿命结束后可以重新复制。做法二:用市场比较法或基准地价修正法分别计算 40 年和 67 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两者相减即为剩余 27 年的土地价值。也许很多人会疑问,为什么不再进行折现呢?原因很简单,当我们用年限进行修正时VVN(1-1/(1+r)m)/(1-1/(1+r)n),我们已经将以后几十年的土地收益金折现到目前了,不需要再进行折现。也就是说我们算的就是 40 年的现值和67 年的现值,其中 67 年的现值中包含了

7、27 年的折现值。我们不用考虑 40 年后土地收益金的变化,因为你现在交的本就是 70 年的出让金,在建筑物寿命结束时土地可继续使用,至于你想把剩余年限出售,那是另一回事了。一点拙见,欢迎大家指正。同意博姐的二个方案(其实也是规范中的要求)。但是,贴现问题需要讨论。计算如下:数轴表示:0 3 43 70估价时点方法一第一步:该地块是 70 年使用期的住宅用地,已使用 3 年,故先求出 67 年的楼面价格。由 P=A/r1-(1+r) -70得 A=64.8243P67= A/r1-(1+r)-67=1760.60第二步:求第 43 年,即使用 40 年的土地楼面价格。P40= A/r1-(1+r)-40=1439.65第三步:求剩余 27 年的土地楼面价格。P27=1760.60-1439.65=320.95方法二直接应用公式:P27=P(1+r) 70-27(1+r)27-1/(1+r)70-1/(1+r)40=17820.64733/(1+r)40 =1153.54/(1+r)40 贴现后得: P27=320.95方法三直接应用公式:P27=P1-(1+r)-27/1-(1+r)-70(1+r)40 =17820.64733/(1+r)40=320.95说明:首先纠正昨天我的帖子中公式有误。通过上述三种方法可以说明结果需要贴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