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司于2002年5月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5万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突然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井盖。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骑自行车者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死亡。受害者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102756元。因市政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一,本案是一起损害公众权益的责任事故案。受害人跌入井中致死的原因,是窑井未盖和井边未设标志。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致害方存在过错,损害事实存在,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责任事故属于公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