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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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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沪市退市方案对退市指标设置作了哪些修改?(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 2 年改为 3 年从反馈邮件和座谈会反映的情况来看,多数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建议将其退市期间改为 3 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经讨论,本所认为,与其他退市财务指标相比,净资产指标的设置缺少暂停上市的环节,从制度设计的平衡来考虑,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净资产指标暂停上市的环节,规定净资产连续 3 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二)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 4 年改为 3 年调查问卷结果显示,

2、对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营业收入指标的 4 年退市期间,认为“合理”和“不合理”的答复意见基本各占一半。从机构投资者的意见来看,多数意见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连续 4 年低于 1000 万元的标准过宽,建议将退市期间缩短为 3 年。经讨论,本所认为,考虑到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原规定的要求偏低,决定采纳有关意见,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 4 年改为 3年。(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部分反馈意见提出,要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追溯重述的方式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经讨论

3、,本所认为,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通常都涉及财务会计报告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等原因,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从严要求,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四)增加 B 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多数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设置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合理。同时,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 A、B 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 A 股和 B 股的相关指标。经讨论,本所认为,有必要根据 A、B 股公司不同的情况予以分别确定相关市场交易指标,避免制度空白,决定采纳有关

4、意见,规定:(1)在本所仅发行 B 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 120 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2)对于既发行 A 股也发行 B 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 A 股上市公司和B 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六、退市方案对恢复上市的申请条件作了哪些修改?调查问卷及座谈会的不少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为正数,没有考虑到多项退市指标的相关性。有意见建议应综合考虑各项退市指标。经讨论,本所认为,已暂停上市

5、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至少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避免已暂停公司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暂停上市标准。基于此,决定采纳有关意见,适度提高已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符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条件。同时,本所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也提出了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的要求。七、对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的设置有什么具体

6、安排?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设立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在方案修订中,本所认为,对于退市整理板,鉴于其实质系为投资者提供一段交易时间,作为最后的退出机会,不具有作为独立交易板块存在的必要,决定采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 30 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对于风险警示板,其目标是向投资者提示重大风险,本所可以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1、设置

7、交易限制措施。本所可以对风险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涨跌幅实行限制,要求投资者只能使用限价委托方式交易;规定单个账户的单日单只股票的累计买入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实施对称的涨跌幅限制,初步考虑其涨跌幅限制为 10%。2、增加市场监控措施。风险警示板的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当日换手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初步考虑为 30%,本所可以对其采取盘中停牌,直至收盘前 5 分钟复牌。对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初步考虑不采取盘中停牌措施。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可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本所会员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一是当投资者委托买

8、入风险警示股票时,应逐笔提示风险;二是应向投资者提醒已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的剩余交易天数。4、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的,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示公司风险,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风险警示板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完成后,计划于2013 年初实施。现有的*ST 公司股票和 ST 公司股票以及今后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复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一并纳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

9、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其股票

10、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者因年度

11、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仅发行 A 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 1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 万股的,其 A 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 B 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 1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的,其 B 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 A 股又发行 B 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 1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 A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2、500 万股、B 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 万股的,其 A 股、B 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 1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仅发行 A 股的上市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 A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 A 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 B 股的上市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 B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 B 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 A 股又发行 B 股的上市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 A股、B 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 A 股、B 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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