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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精品题解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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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就是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2.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3. 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4.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5.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6.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效力。7.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8. 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

2、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0.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11.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12.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3. 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14. 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

3、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15. 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16.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7. 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8.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19.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20.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1.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

4、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22.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23.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部分。24. 直接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5.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26.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27.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28. 作为:指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29.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

5、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30.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所造成的损害。31.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2.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3.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34. 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35. 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36. 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3

6、7. 定罪身份:即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38. 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又称为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39. 单位犯罪: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40.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41.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42.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3.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7、态度。44.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45.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6.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47.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是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48.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49. 犯罪动机:指刺

8、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50. 假想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 。51. 假象不犯罪:是指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犯罪。52.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53. 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54. 特别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9、55.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56. 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57.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58.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59.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60. 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

10、罪停止形态。61.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62. 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63.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64.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65.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66.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67.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犯罪行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68.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想象并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69.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

11、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70.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到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71. 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72. 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73.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

12、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74. 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的规定,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75.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76.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77.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78. 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79.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

13、的主要刑罚方法。80. 管制: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交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81.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他是一种半封闭式的短期自由刑。82. 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83.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在监狱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84. 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85.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86. 罚金:是指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方法。87.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人

14、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88.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89.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90. 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91. 刑罚裁量情节:是指有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92.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

15、应当予经考虑的情节。93. 酌定情节:指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94.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郝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95.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96.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97.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98.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99. 吸收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100

16、.限制加重原则:也称限制并科原则,指以一个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为的合并处罚规则。101.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即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102.缓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刑罚的基础上,宣告暂缓执行刑罚,但同时保持执行刑罚的可能性。103.免于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即只定罪不量刑。104.缓刑的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段时间。105.刑罚执行: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

17、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106.刑罚执行的原则: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107.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108.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109.刑罚消灭: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及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110.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罚的

18、有效期限。111.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12.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113.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时效延长的制度。114.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115.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116.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117.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118.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119.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120.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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