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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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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乡 镇 卫 生 院 建 设 标 准建标 北 京乡 镇 卫 生 院 建 设 标 准建标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年 北 月京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

2、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 的涌知 建标函 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 八年八月十八日前 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是根据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和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要求,按照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

3、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知 (建标函 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 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4、。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 号,邮政编码:),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 编 单 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 编 单 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浙江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厅河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卫生厅主要参编人员:于 冬 刘钟明 宗 玲 谢双保 于德志 刘 魁 吴翔天 杨 旭目 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筑面积指标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建筑标准 ()主要用房要求 ()预防保健用房 ()门诊用房 ()住院用房 ()放射科用房 ()检验

5、用房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 药房 ()第九节 辅助用房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

6、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

7、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床和 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床以内。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 张床位。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一、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二、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

8、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计算。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规 模名 称无床 床 床 床 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 门诊 放射、检验 住院(含手术室、产房) 行政后勤保障 使用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 ) 规 模名 称无床 床 床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院)按院核定( 院)按床位核定( 床)建筑面积( )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

9、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的规定。表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按表 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 规定。表 各功能用房面积表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名 称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走廊病房 门诊 单侧候诊 双侧候诊 手术室 病房六人病房 三人病房 辅助用房 门诊小诊室 大诊室 手术室大间 中间 小间 光室 化验室 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四章 规划

10、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表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

11、理方便。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四、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无床 床 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规定。表 建设用地指标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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