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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总说明.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104553 上传时间:2019-05-0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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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現行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五年六月五日發布施行,因屬職權命令,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應明確規定其授權依據,爰依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後之大學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授權規定大學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並針對本辦法不合時宜之處,參酌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二、各校因教學需要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豐富之

2、實務經驗應係必備之要件,爰予增列。修正條文第二條三、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所定擬任各級教師應具之服務年資,如係兼任教師之年資則應折半計算。為期統一,爰增訂本辦法所定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如係擔任兼任職務者,折半計算。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四、基於本辦法第九條已明定各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係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且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亦由學校自訂規定規範,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該等聘任案之備查,並無受理實益。為簡化行政作業,擴大授權,賦予學校彈性自主用人空間,刪除各校初聘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規定。修正

3、條文第八條五、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與教師不盡相同,且各校對於聘任專業技術人員之需求亦未盡一致,宜由各校視實際需要審慎明確訂定規定據以辦理,避免爭議;另為免學校用人浮濫情形及建立完備之資格審查制度,明定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二人以上審查,以資公正。 (修正條文第九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一條 教育部為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

4、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大學法之修正,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各校因教學需要敦聘具專業造詣或成就之專業技術人員,豐富之實務經驗應係必備之要件,爰予增列。第七條之一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一、本條新增。二、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5、資格審定辦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所定擬任各級教師應具之服務年資,如係兼任教師之年資則應折半計算。為期統一,爰增訂本辦法所定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如係擔任兼任職務者,折半計算。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各校初聘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於聘任後三個月內,列冊送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基於第九條已明定各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係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且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亦由學校自訂規定規範,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條辦理該等聘任案之備查,並無受理實益。為簡化行政作業,擴大授權,賦予學

6、校彈性自主用人空間,爰刪除現行條文後段各校初聘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規定。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規定由各校擬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第九條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辦法由各校定之。本辦法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及國際級大獎之界定與年限酌減標準,各校定之。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與教師不盡相同,且各校對

7、於聘任專業技術人員之需求亦未盡一致,宜由各校視實際需要審慎明確訂定規定據以辦理,避免爭議;另為免學校用人浮濫情形及建立完備之資格審查制度,修正明定有關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二人以上評審,以資公正。家二人以上審查。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第七條之一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規定由各校擬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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