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法律社会学 教案.doc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7097560 上传时间:2019-05-05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23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社会学 教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法律社会学 教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法律社会学 教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法律社会学 教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法律社会学 教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法律社会学教案刘 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参考书目1. 李盾: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2.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3. 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4. 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21 世纪法学热点系列),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版。5.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6、朱景文: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2第一章 绪论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法律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学科性质与研究方法。教学重点和难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2、与意义、法律社会学的性质。教学时数:2 课时教学方式:讲授、多媒体、讨论教学内容;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概述一、法律社会学的概念法 律 社 会 学 (sociology of law) 20 世 纪 初 在 西 方 兴 起 的 一 门 社 会 学 分 支 学 科 。 又 称 法 社会 学 。 由 于 学 科 内 支 派 繁 多 , 对 它 尚 无 确 切 的 定 义 。 比 较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 法 律 社 会 学 是 将 法 律 置 于 其社 会 背 景 之 中 , 研 究 法 律 现 象 与 其 他 社 会 现 象 的 相 互 关 系 的 一 门 社 会 学 和 法 学 之 间 的

3、边 缘 学 科 。 法 律社 会 学 的 研 究 有 助 于 人 们 从 社 会 整 体 观 念 出 发 , 认 识 法 律 的 社 会 基 础 和 社 会 作 用 , 从 而 更 好 地 利 用 法律 的 控 制 作 用 解 决 社 会 问 题 。法 律 决 不 是 一 个 孤 立 的 现 象 。 法 律 社 会 学 正 是 要 研 究 社 会 的 基 本 条 件 对 法 律 制 度 的 影 响 。 这 是 从宏 观 的 角 度 研 究 法 律 , 是 法 律 社 会 学 最 主 要 的 研 究 内 容 之 一 , 也 是 欧 洲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主 要 内 容 。 比 如 ,熟 人

4、 社 会 和 陌 生 人 社 会 , 其 法 律 制 度 必 然 不 可 能 是 相 同 的 。 为 什 么 农 村 不 容 易 搞 法 治 ? 也 许 有 一 个 社会 生 活 环 境 的 问 题 。 我 们 发 现 许 多 复 杂 的 法 律 制 度 是 配 合 陌 生 人 社 会 即 现 代 商 业 社 会 设 计 的 。另 外 , 法 律 社 会 学 也 从 微 观 的 角 度 进 行 研 究 , 把 法 律 的 实 施 看 作 是 社 会 博 弈 。 一 项 法 律 制 定 出 来后 , 必 然 会 引 起 人 们 的 社 会 博 弈 , 不 可 能 要 求 人 们 完 全 的 毫

5、无 反 应 的 依 法 律 而 为 。 ( “法 律 必 须被 信 仰 ”, 这 句 话 所 描 述 的 状 态 永 远 不 可 能 完 全 达 到 。 ) 每 个 人 对 法 律 都 会 有 所 反 应 。法 律 社 会 学 是 对 法 律 形 式 主 义 的 纠 正 。 法 律 形 式 主 义 虽 然 作 了 奠 基 , 但 是 它 不 能 解 决 大 量 的 社 会问 题 。 如 最 高 院 关 于 “奸 淫 幼 女 ”罪 的 司 法 解 释 , 如 果 单 从 刑 法 理 论 的 角 度 考 虑 的 话 , 似 乎 没 有 什么 问 题 ; 但 一 旦 放 到 社 会 中 去 , 问

6、题 就 出 现 了 。 比 如 , 有 可 能 触 犯 这 一 条 罪 的 人 可 能 是 哪 些 人 呢 ? 律师 、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的 回 旋 余 地 大 了 之 后 会 有 什 么 样 的 后 果 呢 ? 举 证 责 任 会 有 什 么 变 化 由 此 检 查 机 关 的资 源 配 置 又 会 有 什 么 变 化 呢 ? 但 愿 这 只 是 杞 人 忧 天 。 ( 见 苏 力 一 个 不 公 正 的 司 法 解 释 )法 律 社 会 学 当 然 不 能 包 治 百 病 ; 但 是 , 法 律 社 会 学 可 以 看 到 社 会 条 件 、 社 会 结 构 、 政 治 结 构 乃

7、 至微 观 上 的 个 人 的 行 动 对 法 律 的 影 响 。很 多 问 题 都 可 以 纳 入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研 究 领 域 , 如 女 权 主 义 、 同 性 恋 问 题 , 以 及 在 国 际 交 往 中 出 现的 不 同 社 会 的 不 同 做 法 如 对 待 安 乐 死 的 态 度 问 题 , 西 方 由 于 基 督 教 的 传 统 和 某 些 技 术 问 题 而 对 安 乐 死相 当 慎 重 。 ( 再 如 人 工 流 产 问 题 , 一 夫 一 妻 制 和 一 夫 多 妻 制 的 问 题 , 等 等 。 ) 我 们 仅 仅 通 过 概 念 法 学的 角 度 都 很

8、难 理 解 这 些 问 题 。 只 有 把 部 门 法 的 边 界 打 破 , 把 学 科 的 边 界 打 破 , 问 题 才 能 达 到 很 好 的 认识 和 解 决 。二、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简史法 律 社 会 学 主 要 是 从 法 学 中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来 的 。 19 世 纪 后 ,因 受 4 种 思 潮 的 影 响 , 西 方 法 学 界内 形 成 了 法 律 “社 会 学 派 ”。 这 4 种 思 潮 是 : 历 史 主 义 。 强 调 追 溯 法 律 思 想 和 立 法 制 度 的 历 史 根源 , 认 为 法 律 发 展 的 模 式 是 各 种 社 会 势 力 行

9、动 的 意 外 产 物 。 代 表 人 物 有 英 国 法 学 家 和 法 律 历 史 学 家H.J.S.梅 恩 、 美 国 法 律 史 学 家 和 法 哲 学 家 O.W.霍 姆 斯 等 。 工 具 主 义 。 号 召 将 社 会 知 识 与 法 律 结 合起 来 , 研 究 什 么 是 法 律 及 实 际 上 法 律 在 起 什 么 作 用 。 代 表 人 物 有 英 国 法 学 家 J.边 沁 、 德 国 法 学 家 R.von 耶 林 和 美 国 法 学 家 R.庞 德 。 反 形 式 主 义 。 贬 低 法 律 规 范 的 重 要 性 和 有 效 性 , 鼓 励 人 们 充 分认 识

10、 行 动 的 非 理 性 动 机 、 人 对 社 会 支 持 的 依 赖 和 自 身 具 有 活 力 的 社 会 制 度 的 出 现 。 代 表 人 物 有 奥 地 利法 学 家 E.埃 尔 利 希 。 多 元 主 义 。 认 为 法 律 不 仅 存 在 于 正 式 的 政 府 机 构 之 中 , 还 存 在 于 习 俗 、 社 会组 织 、 群 体 生 活 的 现 实 规 定 之 中 。 代 表 人 物 有 埃 尔 利 希 。 这 4 种 思 潮 的 法 学 家 都 感 到 有 必 要 越 出传 统 的 法 学 界 限 , 在 更 广 阔 的 社 会 背 景 中 研 究 法 学 问 题 。

11、法 国 的 .迪 尔 凯 姆 、 德 国 的 M.韦 伯 、 美国 的 E.A.罗 斯 和 W.G.萨 姆 纳 等 社 会 学 家 有 关 法 律 、 犯 罪 和 惩 罚 问 题 的 大 量 论 述 ,促 进 了 法 学 中 的社 会 学 派 的 形 成 ,推 动 了 法 律 社 会 学 理 论 的 发 展 。 此 外 , 英 国 的 H.斯 宾 塞 、 奥 地 利 的 L.龚 普 洛 维奇 、 法 国 的 G.塔 尔 德 和 美 国 的 L.F.沃 德 等 社 会 学 家 分 别 从 生 物 学 、 人 类 学 和 心 理 学 等 角 度 研 究 法 律和 解 释 法 律 现 象 , 被 称

12、 为 早 期 社 会 法 学 的 代 表 人 物 和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奠 基 人 。 1892 年 , 意 大 利 法 学家 、 社 会 学 家 D.安 齐 洛 蒂 首 先 提 出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说 法 。20 世 纪 以 来 , 随 着 新 兴 的 社 会 学 不 断 向 古 老 的 法 学 渗 透 , 一 批 热 衷 于 将 这 两 个 学 科 结 合 起 来 的社 会 学 家 和 法 学 家 形 成 了 以 实 证 主 义 哲 学 为 基 础 的 阵 容 庞 大 、 支 派 繁 多 的 社 会 学 法 学 派 。 主 要 支 派 有 :自 由 法 学 派 、 利 益

13、 法 学 派 、 现 实 主 义 法 学 派 、 社 会 连 带 主 义 法 学 派 、 社 会 心 理 法 学 派 和 斯 堪 的 纳 维 亚3法 学 派 。 社 会 学 法 学 派 的 重 要 代 表 人 物 埃 尔 利 希 1913 年 发 表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一 书 ,为 法 律 社 会 学 奠 定 了 理 论 基 础 , 使 它 趋 向 成 熟 。 他 强 调 法 律 来 源 于 社 会 , 揭 示 了 法 、 法 律 规 范 及 法 院判 决 的 社 会 基 础 , 提 出 作 为 法 律 结 构 所 有 不 同 因 素 总 和 的 “活 的 法 律 ”

14、, 主 张 社 会 学 与 法 学 结 合 。自 由 法 学 派 的 倡 导 者 H.坎 托 罗 维 奇 对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发 展 也 有 突 出 贡 献 。 被 称 为 法 律 社 会 学 权 威 的 庞德 , 力 求 综 合 各 有 关 学 科 的 知 识 以 解 释 法 律 现 象 , 认 为 法 律 是 一 种 社 会 工 程 , 能 有 条 不 紊 地 促 进社 会 与 经 济 秩 序 的 安 定 , 并 提 出 法 律 概 念 的 社 会 利 益 说 ; 他 认 为 法 律 社 会 学 着 重 于 法 的 作 用 而 不 是 它的 抽 象 内 容 , 强 调 法 的 社

15、会 目 的 而 不 是 它 的 制 裁 , 认 为 法 律 规 则 是 实 现 社 会 公 正 的 指 针 , 而 不 是 永 恒不 变 的 模 型 ; 他 将 法 律 当 作 一 种 社 会 制 度 , 认 为 可 以 通 过 人 的 努 力 予 以 改 善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战 后 , 法 律 社 会 学 内 部 逐 渐 出 现 了 统 一 的 趋 向 ,在 美 国 尤 其 明 显 。 美 国 的 法 律 社会 学 着 重 探 讨 在 法 律 思 想 与 法 律 现 实 之 间 、 “书 本 上 的 法 律 ”与 “行 动 中 的 法 律 ”之 间 的 差 距 , 强调 法 律 是

16、 不 完 善 的 , 是 可 以 改 进 的 一 种 解 决 冲 突 的 机 制 。 这 一 研 究 方 向 在 法 律 社 会 学 中 得 到 了 普 遍 的肯 定 。70 年 代 , 在 社 会 学 冲 突 理 论 的 影 响 下 , 西 方 激 进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家 集 中 研 究 法 律 在 使 冲 突 制 度 化方 面 的 作 用 , 法 律 如 何 为 统 治 者 的 经 济 利 益 服 务 , 以 及 法 律 的 理 想 和 实 践 对 意 识 形 态 的 影 响 。 他 们 打破 了 与 激 进 的 犯 罪 社 会 学 和 异 常 行 为 学 说 的 界 限 , 更

17、加 注 重 对 司 法 系 统 和 审 判 制 度 的 研 究 。 70 年代 后 期 , 激 进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受 到 西 方 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理 论 的 影 响 , 对 19 世 纪 和 20 世 纪 的 法 律 发展 进 行 了 以 经 验 为 依 据 的 历 史 研 究 。 此 后 , 西 方 的 主 流 法 律 社 会 学 日 益 变 得 注 重 微 观 经 验 研 究 , 注 重行 为 分 析 , 借 鉴 微 观 经 济 学 的 研 究 技 术 。美 国 是 当 代 法 律 社 会 学 研 究 最 活 跃 的 国 家 , 在 考 察 法 制 在 个 别 社 会

18、 部 门 内 的 发 展 和 法 律 对 社 会 制度 的 影 响 , 对 法 律 机 构 的 职 能 、 法 律 的 社 会 监 督 和 调 节 作 用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都 取 得 了 进 展 。 苏 联 的 法 律社 会 学 注 重 研 究 法 律 意 识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 认 为 法 律 意 识 、 人 们 有 目 的 性 的 法 律 活 动 能 对 社 会 发 展 进 程起 调 节 作 用 , 因 此 强 调 通 过 法 律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法 律 知 识 水 平 。 波 兰 、 联 邦 德 国 、 英 国 、荷 兰 、 意 大 利

19、 、 日 本 等 国 , 都 有 专 门 人 员 研 究 法 律 社 会 学 , 并 在 一 些 大 学 开 设 了 法 律 社 会 学 课 程 。 当代 世 界 各 国 的 法 学 和 社 会 学 、 法 学 家 与 社 会 学 家 之 间 都 缺 少 真 正 的 合 作 , 研 究 者 各 执 己 见 , 自 行 其 是 。以 马 克 思 主 义 为 基 础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同 以 美 国 社 会 学 为 基 础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 在 观 点 上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分 歧 。法 律 社 会 学 在 中 国 的 兴 起 、 缘 由 与 发 展 前 景法 律 社 会 学

20、 在 中 国 的 传 播 , 始 于 19 世 纪 末 、 20 世 纪 初 。 其 标 志 是 严 复 翻 译 出 版 了 法 国 孟 德 斯鸠 的 论 法 的 精 神 和 英 国 斯 宾 塞 的 社 会 学 原 理 。 论 法 的 精 神 是 孟 德 斯 鸠 的 代 表 作 , 它 以法 为 中 心 , 研 究 和 讨 论 了 经 济 、 政 治 、 宗 教 等 社 会 环 境 和 地 理 、 气 候 、 国 土 、 人 口 等 自 然 环 境 对 法 的影 响 , 因 而 被 认 为 是 法 社 会 学 的 开 山 之 作 。20 世 纪 30、 40 年 代 , 美 国 著 名 的 社

21、 会 学 家 庞 德 和 法 国 的 社 会 法 学 代 表 莱 狄 骥 的 著 作 陆 续 被译 成 中 文 版 ,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中 国 初 兴 的 法 社 会 学 研 究 。 特 别 是 庞 德 曾 在 三 十 年 代 多 次 到 南 京 、 上 海 等地 讲 学 , 二 次 大 战 后 还 一 度 被 聘 任 为 国 民 政 府 司 法 部 的 顾 问 和 教 育 部 顾 问 , 其 法 学 观 点 对 中 国 的 法 学研 究 、 法 学 教 育 以 及 立 法 、 司 法 都 有 着 一 定 的 影 响 。 在 法 社 会 学 备 受 社 会 重 视 的 情 况 下 ,

22、中 国 法 学 界由 翻 译 、 介 绍 到 研 究 、 著 书 立 说 , 张 知 本 先 生 的 法 律 社 会 学 应 当 是 中 国 学 者 写 的 第 一 本 有 关 法社 会 学 的 专 著 。在 五 、 六 十 年 代 , 中 国 全 面 学 习 和 引 进 苏 联 法 学 , 对 法 社 会 学 采 取 批 判 乃 至 否 定 的 态 度 。进 入 八 十 年 代 后 , 法 学 界 对 法 律 社 会 学 开 始 进 行 重 新 审 视 和 重 视 ,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前 面 进 步 ,法 制 建 设 也 取 得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就 , 中 国

23、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初 步 形 成 , 全 国 性 的 普 法 运 动 更 是 促进 了 法 律 深 入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方 面 , 可 以 说 , 我 国 社 会 生 活 的 许 多 重 要 领 域 正 在 逐 步 走 上 法 治 化 的道 路 , 在 这 种 背 景 下 , 运 用 法 社 会 学 的 学 理 和 方 法 来 探 讨 法 律 与 社 会 的 相 关 问 题 , 正 在 获 得 蓬 勃 发 展的 良 好 时 机 。进 一 步 看 , 法 律 社 会 学 在 八 十 年 代 中 国 的 兴 盛 和 发 展 , 有 其 来 自 社 会 变

24、 革 的 现 实 根 据 和深 刻 的 历 史 、 文 化 原 因 。 2( 一 ) 社 会 的 变 革 和 法 学 的 发 展 需 要 法 律 社 会 学西 方 法 社 会 学 是 在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经 济 、 政 治 结 构 和 法 律 制 度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历 史 条 件 下应 运 而 生 的 。 自 中 国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政 策 以 来 , 中 国 的 社 会 、 经 济 、 文 化 处 在 转 型 之 中 。 市 民 社 会 在 慢慢 形 成 , 介 于 国 家 和 家 庭 之 间 的 民 间 社 团 组 织 迅 猛 发 展 , 如 各 种 行 业

25、协 会 、 商 会 、 文 化 体 育 协 会 、 学术 性 的 学 会 以 及 各 种 俱 乐 部 等 争 相 成 立 , 这 标 志 着 相 对 独 立 自 主 的 社 会 力 量 正 在 形 成 。 凡 此 种 种 说 明中 国 社 会 结 构 正 在 发 生 剧 烈 的 、 深 刻 的 、 本 质 的 变 革 , 而 社 会 的 变 革 必 然 反 馈 到 法 律 领 域 , 必 然 会 向法 学 提 出 严 峻 的 挑 战 。4如 果 法 学 与 社 会 生 活 发 生 脱 节 , 仍 然 在 传 统 的 思 维 空 间 和 旧 的 分 析 范 式 下 内 运 作 , 而 不积 极

26、地 参 与 社 会 改 革 、 经 济 改 革 , 不 为 立 法 和 司 法 服 务 , 不 为 政 府 、 法 院 、 立 法 机 关 解 决 蜂 拥 而 至 的社 会 问 题 献 计 献 策 , 不 调 整 自 己 的 学 科 体 系 和 研 究 方 向 , 不 去 考 察 法 的 社 会 效 果 和 法 律 成 功 的 条 件 ,法 学 就 会 落 后 于 社 会 , 就 会 自 动 放 弃 社 会 赋 予 它 的 职 责 。 正 是 法 学 的 这 种 现 实 关 怀 呼 唤 着 法 社 会 学 ,可 以 说 , 法 社 会 学 的 兴 起 是 法 学 界 对 中 国 社 会 深 刻

27、 转 型 与 变 革 的 一 种 积 极 回 应 。另 外 , 从 法 学 发 展 的 前 景 讲 , 法 学 研 究 发 展 到 一 定 高 度 时 必 须 寻 求 突 破 , 而 法 学 的 发 展与 突 破 基 本 上 是 沿 着 两 个 方 向 前 进 : 一 是 广 度 , 二 是 深 度 。 广 度 就 是 要 适 应 法 的 社 会 辐 射 面 日 益 扩 大的 趋 势 而 设 立 新 的 法 学 , 比 如 边 缘 法 学 、 交 叉 法 学 , 这 些 广 度 推 进 , 承 担 着 传 统 法 学 未 曾 认 识 到 或 虽意 识 到 但 囿 于 其 理 论 框 架 和 方

28、 法 而 无 力 解 决 的 任 务 。 深 度 研 究 则 需 要 我 们 适 时 地 调 整 或 扩 大 法 学 研 究的 视 野 , 学 会 对 法 律 现 象 进 行 不 同 角 度 的 观 察 和 分 析 , 从 新 的 角 度 或 更 宽 的 视 野 去 观 察 和 分 析 法 律 ,使 人 们 对 法 的 认 识 更 全 面 、 更 深 刻 、 更 符 合 实 际 ,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学 理 和 方 法 恰 好 给 人 们 提 供 了 一 种 新的 、 更 深 刻 、 更 符 合 实 际 的 宽 阔 的 视 角 。 ( 二 ) 解 决 中 国 社 会 现 实 的 法 律

29、问 题 需 要 依 托 法 律 社 会 学在 “依 法 治 国 ”的 治 国 方 略 指 导 下 , 以 法 律 手 段 为 主 来 管 理 社 会 生 活 成 为 时 代 的 主 旋 律 ,我 国 民 众 和 社 会 对 法 律 提 出 了 很 强 的 功 能 期 待 , 期 盼 着 法 律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为 现 代 社 会 中 最 重 要 的管 理 手 段 , 希 望 法 律 能 在 错 综 复 杂 的 社 会 变 革 中 游 刃 有 余 地 应 付 和 处 理 各 种 纷 至 沓 来 的 社 会 问 题 和 社会 矛 盾 。 于 是 乎 , 在 一 些 人 眼 里 ,

30、只 要 做 到 了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就 算 实 现 了 法 治 , 完 备 的 法 律 成 了 法 治 的 逻 辑 起 点 。 事 实 上 , 简 单 的 认 为 通 过 制 定 一 部 法 律 就 可 以 改变 人 们 的 生 活 , 可 以 实 现 社 会 的 深 刻 变 革 将 是 片 面 的 , 同 时 也 不 能 指 望 通 过 短 期 培 训 就 可 以 有 效 提 高民 众 对 法 律 的 理 解 , 从 而 自 觉 按 照 法 律 的 指 引 而 生 活 , 因 为 法 律 的 作 用 终 究 是 有 限 的 ,

31、 如 果 把 它 推 到极 至 , 则 可 能 产 生 教 条 的 结 果 。 因 此 , 在 我 们 批 评 “宜 粗 不 宜 细 ”的 立 法 取 向 时 , 在 我 们 痛 陈 实 务中 无 法 可 依 时 , 在 我 们 呼 吁 尽 快 制 定 更 多 的 法 律 时 , 必 须 防 止 唯 法 典 主 义 的 立 法 狂 热 倾 向 , 还 是 记 住费 孝 通 先 生 那 句 话 为 好 , 法 律 秩 序 的 建 立 不 能 单 纯 靠 制 定 若 干 法 律 条 文 和 设 立 若 干 法 庭 , 更 重 要 的 还得 看 人 民 怎 样 去 应 用 这 些 设 备 。 更 进

32、 一 步 , 在 社 会 结 构 和 思 想 观 念 上 还 得 先 有 一 番 改 革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我 们 已 经 看 到 , 无 论 我 们 制 定 了 多 少 法 律 , 我 国 现 有 的 法 律 和 固 有 传 统法 律 文 化 之 间 存 在 各 种 矛 盾 和 冲 突 总 不 会 马 上 得 到 解 决 。 具 有 现 代 法 治 精 神 的 法 律 还 难 以 充 分 渗 透 到社 会 深 层 并 真 正 深 入 人 心 , 渗 透 到 社 会 实 际 生 活 中 去 , 具 有 一 定 现 代 形 式 的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规 范 还 远未 在 社

33、 会 成 员 的 心 目 中 生 根 , 有 法 不 依 、 执 法 不 严 的 现 象 在 某 些 地 方 和 某 些 方 面 还 相 当 普 遍 , 已 制 定的 许 多 法 律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经 常 不 能 真 正 实 行 , 缺 乏 应 有 的 实 效 , 旧 的 社 会 控 制 或 已 放 弃 或 已 失 灵 , 但新 的 法 律 系 统 尚 未 进 入 稳 定 有 效 的 运 行 状 态 , 许 多 人 依 然 习 惯 于 按 习 惯 、 伦 理 、 行 政 命 令 以 及 各 种 撏琳 邤 、 撏 练 蓴 办 事 , 公 民 的 权 利 意 识 和 民 主 观 念 虽

34、然 已 经 苏 醒 并 日 见 强 烈 , 但 大 多 数 人 还 不 知 道怎 样 运 用 法 律 武 器 来 捍 卫 和 实 现 自 己 的 权 利 , 在 实 际 参 加 政 治 生 活 时 表 现 消 极 , 公 民 的 法 律 观 念 与行 为 存 在 着 明 显 脱 节 。 因 而 , 法 律 在 社 会 成 员 中 还 难 以 普 遍 产 生 立 法 者 所 预 期 的 守 法 效 应 , 法 律 在 民众 中 的 公 信 力 和 法 律 应 有 的 社 会 效 果 还 不 太 理 想 , 这 阻 碍 着 法 治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在 现 实 面 前 , 许 多 应由

35、法 律 肩 负 的 社 会 功 能 还 没 有 充 分 显 露 出 来 , 表 现 出 一 种 功 能 欠 缺 和 功 能 滞 后 的 弊 端 。这 些 问 题 已 成 为 当 前 困 扰 着 我 国 法 制 建 设 的 主 要 矛 盾 , 如 何 使 之 得 到 解 决 , 成 了 社 会 向法 学 界 提 出 的 一 项 紧 迫 任 务 。 基 于 以 上 这 些 实 际 问 题 的 存 在 , 满 足 于 “就 法 论 法 ”“以 法 治 法 ”的 思 路 显 然 已 经 不 行 , 借 鉴 和 采 纳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一 些 分 析 方 法 成 为 必 然 ( 注 意 这 仅

36、仅 是 众 多 法 学 研 究方 法 中 的 一 种 方 法 而 不 是 唯 一 的 方 法 )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法 学 家 不 仅 要 进 行 法 律 的 规 范 研 究 和 实 证 研究 , 即 关 心 法 典 上 应 当 作 如 何 规 定 、 实 际 上 又 是 怎 样 规 定 的 、 规 范 的 逻 辑 结 构 和 语 言 含 义 如 何 ( 这 方面 的 工 作 也 非 常 重 要 ) ? 而 且 , 还 应 当 有 些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知 识 和 底 蕴 , 关 心 法 律 在 社 会 中 受 哪 些 因 素影 响 , 为 什 么 会 是 这 种 影 响

37、, 而 不 是 那 种 影 响 ? 国 家 法 在 运 作 中 到 底 存 在 什 么 问 题 等 等 。 否 则 , 再 完备 的 法 律 也 只 是 一 纸 空 文 , 法 治 的 现 代 化 也 就 无 从 指 靠 。 ( 三 ) 法 律 社 会 学 在 中 国 的 兴 起 有 着 自 身 学 术 相 承 的 渊 源应 当 说 , 我 国 在 二 、 三 十 年 代 就 开 始 介 绍 引 进 西 方 的 法 社 会 学 , 老 一 辈 学 者 原 本 就 有 法社 会 学 的 学 术 素 养 。 所 以 , 进 入 八 十 年 代 法 社 会 学 在 大 陆 的 兴 盛 , 在 某 种

38、 意 义 上 毋 宁 说 是 法 社 会 学 在五 十 、 六 十 年 代 中 绝 后 的 一 种 复 兴 , 而 并 非 一 块 原 始 荒 地 上 的 新 的 处 女 地 。 当 然 , 八 十 年 代 以 来 法 律社 会 学 在 中 国 的 复 兴 , 在 研 究 规 模 和 水 平 上 远 远 超 过 了 四 十 年 以 前 , 而 并 非 是 过 去 的 简 单 重 复 。 ( 四 ) 法 学 理 论 在 价 值 观 、 方 法 论 的 变 革 需 要 法 律 社 会 学法 理 学 在 改 革 开 放 以 前 的 三 十 年 中 , 延 用 着 一 套 陈 旧 的 模 式 , 五

39、、 六 十 年 代 是 全 面 学 习和 引 进 苏 联 法 学 , 这 种 法 学 确 立 国 家 和 政 治 是 法 的 主 宰 , 法 不 过 是 国 家 和 政 治 的 附 属 物 , 它 有 如 下 明显 特 征 : ( ) 强 调 法 是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 并 把 这 一 性 质 看 成 是 法 的 最 根 本 的 甚 至 是 唯 一 的 本 质 属 性 ;( ) 强 调 法 的 阶 级 性 , 突 出 法 是 阶 级 斗 争 的 工 具 , 是 统 治 阶 级 专 政 的 手 段 , 突 出 法 的 惩 戒 、 制 裁 、5限 制 等 方 面 的 功 能 和 属 性

40、 。 在 这 样 的 理 论 框 架 里 , 法 本 身 的 内 容 贫 困 、 理 论 薄 弱 、 体 系 不 全 。 法 理 学仅 讲 法 的 阶 级 性 , 不 讲 法 的 社 会 性 ; 仅 讲 法 的 时 代 性 , 否 认 法 的 继 承 性 。 这 样 的 法 理 学 从 体 系 到 方 法 、观 念 , 都 是 不 够 科 学 的 。 在 我 国 结 束 撘 越 准 抖 氛 贁 而 转 到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上 来 以 后 , 这 种 阶级 斗 争 论 法 理 学 理 所 当 然 地 应 加 以 抛 弃 。相 应 地 , 法 律 社 会 学 注 重 法 的 社 会

41、 性 , 重 视 研 究 法 的 社 会 功 能 和 社 会 效 益 , 强 调 法 与 民族 传 统 文 化 模 式 及 其 心 理 结 构 的 关 系 , 强 调 法 学 家 要 走 出 书 斋 , 改 变 繁 琐 的 注 释 方 式 , 从 事 社 会 实 证的 考 察 分 析 , 致 力 于 解 剖 社 会 的 摶 罘 , 这 些 , 对 旧 有 的 法 理 学 的 僵 化 模 式 和 教 条 化 理 论 不 啻 是 一种 强 有 力 的 冲 击 和 改 造 , 以 至 于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 提 倡 法 社 会 学 是 改 革 旧 的 法 理 学 理 论 模 式 和 研 究

42、方 法的 出 路 之 一 。从 我 国 法 学 研 究 的 现 状 看 , 它 过 多 注 重 研 究 的 是 “应 当 是 怎 样 的 法 ”, 而 忽 视 研 究“实 际 上 是 怎 样 的 法 ”, 或 者 说 , 它 过 份 强 调 了 “书 本 上 的 法 律 ”, 而 忽 视 对 “行 动 中 的 法 律 ”的 研 究 , 甚 至 往 往 认 为 两 者 是 一 回 事 。 因 而 往 往 造 成 理 论 是 理 论 , 现 实 是 现 实 两 不 管 的 分 裂 状 况 。 法学 研 究 没 有 一 套 自 己 成 熟 的 方 法 论 体 系 , 法 学 研 究 者 们 满 足

43、于 书 斋 里 的 冥 思 苦 想 、 或 研 讨 会 上 的 大 声疾 呼 、 或 法 学 教 育 上 的 课 本 讲 释 ; 满 足 于 “坚 持 原 则 ”、 “不 出 理 论 方 向 性 错 误 ”的 宗 旨 ; 在 研 究中 , 习 惯 于 从 概 念 出 发 , 围 绕 概 念 立 论 , 不 能 用 现 成 的 概 念 去 剪 裁 活 生 生 的 社 会 现 实 。 有 些 人 口 口 声声 要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方 法 , 但 并 没 有 真 正 能 够 将 马 克 思 或 恩 格 斯 关 于 法 律 的 经 济 观 、 历 史 观 、 阶级 观 、 国 家

44、观 、 发 展 观 、 联 系 观 、 矛 盾 观 、 实 践 观 具 体 化 为 法 学 研 究 的 实 践 方 法 ; 有 些 人 口 喊 要 进 行社 会 调 查 , 然 仅 仅 停 留 在 “从 社 会 中 来 , 到 社 会 中 去 ”的 肤 浅 层 面 , 对 于 进 行 调 查 所 需 要 的 周 密 计划 、 准 备 安 排 和 设 计 , 如 问 卷 的 设 计 , 访 谈 的 对 象 , 实 验 、 观 察 的 要 求 , 资 料 、 文 献 的 处 理 与 分 析 等等 很 少 问 津 ; 致 使 我 国 的 法 学 研 究 存 在 着 抽 象 的 逻 辑 推 理 和 论

45、 证 多 , 而 具 体 的 经 验 和 调 查 少 , 有 些 论题 虽 然 涉 及 现 实 关 系 , 但 叙 述 起 来 仍 然 是 抽 象 、 笼 统 的 推 理 。 有 些 实 践 性 很 强 的 论 题 , 本 应 认 真 联 系实 际 予 以 研 究 , 但 却 很 少 有 人 涉 足 。 在 传 统 方 法 的 指 导 下 , 法 学 理 论 基 本 上 还 属 于 僵 化 的 、 陈 旧 的 ,它 表 现 在 思 维 模 式 上 , 过 份 强 调 意 识 形 态 的 纯 洁 性 而 缺 乏 重 视 实 证 经 验 的 科 学 态 度 , 一 些 法 学 家 把 兴趣 放 在

46、 对 官 僚 意 识 形 态 的 论 证 、 注 释 和 宣 传 , 而 丧 失 科 学 研 究 所 必 需 的 自 我 审 视 、 自 我 批 判 的 合 理 怀疑 精 神 。 仍 然 唯 书 唯 上 , 崇 尚 权 威 , 不 尚 创 新 ; 在 立 论 的 出 发 点 上 , 用 阶 级 关 系 这 种 简 单 的 公 式 来 代替 生 动 、 具 体 的 社 会 关 系 , 用 经 济 基 础 决 定 上 层 建 筑 这 种 固 定 的 结 论 去 演 绎 、 推 导 一 切 复 杂 多 变 的 过程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分 析 方 法 要 求 我 们 不 能 拘 泥 于 法 律

47、 条 文 作 机 械 的 研 究 , 强 调 要 把 法 律 条 文与 具 有 充 分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人 和 具 体 、 丰 富 的 社 会 结 合 起 来 进 行 研 究 。 通 过 了 解 法 律 规 范 与 社 会 各 种 相关 的 环 境 因 素 , 寻 找 守 法 、 违 法 现 象 的 真 正 起 因 。 这 样 ,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视 点 就 可 以 极 大 地 拓 宽 我 们 的视 野 , 使 我 们 对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过 程 获 得 更 为 充 分 、 全 面 的 认 识 。 比 如 , 传 统 的 思 维 模 式 把 法 制 化 的 过程 简 单

48、 地 划 分 为 有 法 可 依 和 依 法 办 事 两 个 环 节 , 认 为 只 要 制 定 了 完 备 的 法 律 , 就 必 然 会 有 法 可 依 , 而忽 略 了 与 法 律 实 施 密 切 相 关 的 其 他 社 会 因 素 , 从 而 使 一 些 严 重 危 害 法 律 的 隐 患 成 了 法 学 研 究 者 的 误 区和 盲 点 , 而 以 法 律 社 会 学 为 视 点 , 把 法 律 置 于 中 国 特 定 的 历 史 、 文 化 和 社 会 情 境 中 加 以 反 思 , 就 能 重新 认 识 法 律 的 历 史 意 义 和 现 实 的 意 义 , 进 一 步 确 定

49、其 性 质 、 力 量 和 限 度 。 我 们 就 能 思 考 在 中 国 法 治 是如 何 发 生 的 ? 推 行 法 治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是 什 么 ? 实 现 法 治 的 途 径 是 什 么 ? 通 过 谁 来 实 现 法 治 ? 什 么 样 的法 治 是 有 效 的 ? 它 会 给 人 带 来 什 么 好 处 ? 另 外 , 从 法 律 社 会 学 的 角 度 思 考 法 律 , 还 有 助 于 我 们 了 解 这个 社 会 的 发 展 脉 络 , 尤 其 是 社 会 在 其 漫 长 的 历 史 中 经 常 遇 到 并 且 感 到 困 扰 的 种 种 问 题 , 分 析 这 些 问 题与 法 律 之 间 有 着 什 么 样 的 联 系 , 从 而 重 新 审 视 传 统 与 现 代 的 关 系 。以 法 律 社 会 学 为 视 点 , 还 有 助 于 我 们 注 意 各 种 现 实 生 活 中 “活 法 ”的 重 要 性 , 研 究 我国 社 会 中 普 遍 存 在 并 成 为 社 会 秩 序 基 础 的 各 种 民 间 法 、 习 惯 法 、 乡 规 民 约 ; 同 时 还 有 助 于 我 们 分 析 广泛 存 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