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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 211.5 有机溶剂、发用修饰类化妆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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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211.52010有机溶剂、发用修饰类化妆品20100713 发布 201008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211.520106有机溶剂、发用修饰类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有机溶剂、发用修饰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发用啫喱(水) 、定型发胶等有机溶剂、发用修饰类化妆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

2、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11 211.5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有机溶剂、发用修饰类化妆品2.2 产品种类香水、古龙水是以香精、酒精、蒸馏水为主要原料,喷洒在肌肤上有芳香、遮盖作用的化妆品。花露水是用花露油作为主体香料的一种香水。用于喷洒在肌肤上,具有清凉,止痒、消肿,祛痱、祛臭等作用。发用啫喱(水)适用于高分子聚合物为主要原料配制而成,对头发起到定

3、型和护理作用的凝胶或液体发用啫喱(水)定型发胶适用于一高分子聚合物等原料配制而成为固定修饰、美化发型的液体喷发胶。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化妆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妆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CCGF 211.520107表 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5000 1000 且5000 1000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5296.3 消费品使用

4、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858.1 花露水QB/T 1858 香水、古龙水QB/T 2873 发用啫喱(水)QB 1644 定型发胶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pH 值的测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包装产品的规格为包装规格(例如:*g/瓶或*mL/支、散装等) ;样品型号为具体产品标准中所划分的不同型号。 (只有部分产品分型号)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抽样方

5、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 。所抽取产品需确保代表性,并注意满足抽样、检验工作须在所抽产品保质期内进行。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70 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CCGF 211.520108少于抽样数。抽样数量序号 抽样地点 样品规格(净含量)g 抽样数量(件) 检验样品数(件) 备用样品数 (件)销售包装(质量10g) 6 4 21 生产企业销售包装(质量10g) 8(有机溶剂类 6) 5(有机溶剂类 4) 3(有机溶剂类 2)销售包装(质量

6、10g) 6 4 22 流通领域销售包装(质量10g) 7(有机溶剂类 6) 5(有机溶剂类 4) 2(有机溶剂类 2)6.3 样品处置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当对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 样品应分别签封,并由受检企业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所抽查的产品相应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

7、额。在抽样单 上注明“送样日期”和“送样地点” ,督促企业在注明的“送样时间”前完成送样工作。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化妆品” ,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化妆品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有机溶剂类化妆品 ”,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有机溶剂类化妆品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为“花露水 ”,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花露水年销售总额。如有任何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都需在抽样上注明。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 A 类 a

8、 B 类b1 铅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2 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CCGF 211.5201093 汞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4 甲醇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表 3.2 发用啫喱(水) 、定型发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A 类 a B 类b1 pH 值(仅发用啫喱)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GB/T 13531.1-2000 2 菌落总数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化妆品卫

9、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4 粪大肠菌群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5 金黄色葡萄球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6 铜绿假单胞菌(绿脓杆菌)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7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8 4-羟基苯甲酸甲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9 4-羟基苯甲酸乙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0 4-羟基苯甲酸丙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1 4-羟基苯甲酸丁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2 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10、化妆品卫生规范 13 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4 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5 甲醛和多聚甲醛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16 三氯生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 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

11、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7.2.23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可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必要时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CCGF 211.52010108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除仅实测值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

12、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不复检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 CCGF 211.52008 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晓强)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周泽琳) 、 国家香精香料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费玠)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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