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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7079142 上传时间:2019-05-0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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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2008-0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51 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发布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上海地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每半年调整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和各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并通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参照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设定的分配规则,以街道、乡镇为最小单位,结合本区(县)人口密度、烟草制品

2、零售点分布等情况,测算和分配管辖区域内各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并通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三、为使中小规模零售商店和大型连锁商业企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均衡协调发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发展情况调整和设定各区(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比例。四、发证机关参照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设定的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比例,以乡镇、街道为最小单位,结合人口密度、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等情况,测算管辖区域内各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分类调控数,并通过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政务网站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五、上海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

3、营分类标准发证机关审核发放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限于:连锁经营(超市便利)类、大型综合经营类、大型服务类、小型百货(食品)类和特殊业态类五个经营分类。具体经营分类标准为:(一)连锁经营(超市便利)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商业诚信度的连锁超市或连锁便利店企业开设的,并在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实行统一供货,以开架自选为主,从事食品、日用小百货等经营的,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超市或便利店(包括被特许或被吸纳加盟的商店)。该连锁企业应由 20 个以上单店面积超过50 平方米门店组成。(二)大型综合经营类经营商品分区域摆放、门类较为齐全,由顾客在商场内选购,经营面积较大的综合性商品

4、经营场所。限于以下 3 个业态:1、大型百货(食品)商店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或多种食品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实际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2、大型卖场(仓储式会员店)经营商品品种齐全,以自选销售为主、收银台统一结算,能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商品需求的零售业态。实际营业面积在 6000 平方米以上。3、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由区(县)政府规划设立,为当地农村社区居民提供配套食品、日用小百货为主的商店。 (三)大型服务类以满足大型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内消费群体对烟草制品购买需求的零售业态(商品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限

5、于以下 3 个业态:1、宾馆(酒店)已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并能在商场部内设置相对独立和固定的烟草制品销售和保管设施。2、饭店 (餐饮酒楼)就餐区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和餐饮酒楼,并能设置与就餐区相对独立的烟草制品销售和保管设施。3、大型娱乐休闲场所实际营业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非临时性的大型娱乐休闲场所(含大浴场、歌舞厅、夜总会等),并能设置相对固定的烟草制品销售和保管设施。(四)小型百货(食品)类以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日用小百货为主的独立零售商店,并具有相对固定的烟草制品销售和保管场所。(五)特殊业态类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由特定企业开设,经营特定商品或为特

6、定人员服务的商品经营场所。限于以下 3 个业态:1、烟草专营店: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认可,由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开设的,以经营烟草制品为主的商店。2、部队军人服务社:经部队后勤保障部门认可,在部队系统内开设的,以服务军人为主的商店。3、免税商店:经海关部门认可,在海关监管区域或免税区内开设的,以经营免税商品为主的商店。六、本标准第五条规定的五类经营分类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洗涤、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七、发证机关应当在公布上述各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调控数和经营分类调控数前,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备案。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2004 年 6 月 23 日颁布的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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