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当改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也存在冲突,需要进行修改。该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处理权,是否可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值得商榷。在实践中,常出现乡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被人民法院以超越职权为由撤销。笔者也认为,乡级人民政府是无权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实质性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的,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对土地
2、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由此可见,乡级人民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中没有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只有调解与制止纠纷、防止事态扩大的权力。所以,笔者认为本款可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由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款也可改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直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
3、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相抵触。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显然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并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服一方显然会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以,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出现当事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又被告知需行政复议前置而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笔者认为,本款可修改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作者:重庆市石柱县国土房管局 谭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