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中 省 驻 咸 有 关 单 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所涉及人员认定、待遇标准、执行时间、发放程序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资金筹措分担比例按照咸财社保2010 107号关于落实曾受聘在乡村工作过人员养老待遇所需资金筹措和兑现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对符合条件经过认定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承担10元/人月,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尽快开展工作,全力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2、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财政局二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二 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 西 省 财 政 厅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 2011178号各 设 区 市 人 民 政 府 、杨 凌 示 范 区 管 委 会 ,省 级 各 有 关 厅 、局 ,中央 驻 陕 有 关 单 位 :为 了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努 力 解 决 民 生 问 题 ,促 进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经 省 政 府 同 意 ,决 定 对 按 计 划 招 用 的 曾 在 我 省国 有 、集 体 企 业 工 作 过
3、的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发 放 养 老 补 助 ,现 就 有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一 、 适 用 范 围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人 员 ,适 用 本 通 知 。(一 )经 原 县 以 上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或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计 划指 标 招 用 ,曾 与 我 省 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或 招 用 手 续 不 全 、但 有 明 确 档 案 记 载 或 原 始 资 料 能 证 明 其 在国 有 企 业 、城 镇 集 体 企 业 工 作 经 历 的 人 员 。(二 )工 作 满 3年 以 上 ,未 参
4、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或 曾 参 加 基 本养 老 保 险 但 未 达 到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条 件 ,截 止 2011年 12月 31日 年 满 60周 岁 的 人 员 。(三 )具 有 我 省 农 业 户 籍 。今 后 达 到 规 定 年 龄 的 此 类 人 员 ,从 到 龄 的 次 月 起 按 规 定领 取 养 老 补 助 。二 、 审 核 认 定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由 县 (市 、区 ,下 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认 定 。曾 在 我 省 国 有 、集 体 企 业 工 作 过 的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含
5、 符 合条 件 的 中 央 、省 属 企 业 的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由 原 企 业 或 企 业 主管 部 门 初 审 后 ,报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认 定后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报 省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财 政 厅 备 案 。属 异 地 工 作 的 农 业 户 籍 人 员 ,由 企 业 或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初审 后 ,报 企 业 所 在 地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并将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员 通 知 其 户
6、 籍 所 在 地 县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行 政 部 门 ,按 上 述 程 序 批 准 和 备 案 后 ,由 户 籍 所 在 地 负 责 发 放 。三 、 待 遇 标 准对 上 述 人 员 在 发 给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的基 础 上 ,再 加 发 工 龄 补 助 。已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的 地 区 ,基 础 养 老 金 按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未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试 点 的 地 区 ,基 础 养 老 金 按 每人 每 月 55
7、元 标 准 执 行 。工 龄 补 助 标 准 每 满 一 年 (不 满 一 年 按 一年 计 算 )每 月 发 给 4元 ,其 中 ,1958年 1月 1日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上世 纪 60年 代 初 精 简 人 员 每 满 一 年 每 月 发 给 6元 。四 、 待 遇 发 放符 合 条 件 人 员 由 县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提供 名 册 和 养 老 补 助 标 准 ,所 在 县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负 责养 老 补 助 代 发 工 作 。五 、 资 金 来 源对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发 放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8、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所 需 资 金 ,已 开 展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并 纳 入 国 家 试 点 范围 的 县 ,由 中 央 财 政 负 担 ;未 纳 入 国 家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试 点 范 围 的 ,由 省 财 政 和 市 县 财 政 各 负 担 50%。对 符 合 条 件 人员 发 放 工 龄 补 助 所 需 资 金 ,由 省 财 政 和 市 县 财 政 各 负 担50%(市 县 分 担 比 例 由 各 市 政 府 确 定 )。省 级 补 助 资 金 由 市 级 财政 部 门 负 责 向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申 报 ,经 审 核 后
9、 下 拨 。六 、 其 他(一 )按 相 关 规 定 已 享 受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金 加 工 龄 补 助 又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在 享 受 原 待 遇的 基 础 上 加 发 工 龄 补 助 。(二 )本 通 知 从 2012年 1月 1日 起 执 行 。对 符 合 本 通 知 条 件 的 人 员 发 放 养 老 补 助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各 市 、县 相 关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严 守工 作 经 律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经 办 机 构 要 按 工 作 分 工 ,认 真 做 好 相 关 人 员 的 资 格 认 定 及 待遇 核 定 和 发 放 工 作 ;原 企 业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主 动 提供 相 关 人 员 的 档 案 材 料 或 能 证 明 其 实 际 工 作 经 历 的 相 关 原 始材 料 。对 于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及 随 意 扩 大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的 ,一 经发 现 ,要 严 肃 处 理 。陕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