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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3-2004.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7049421 上传时间:2019-05-04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70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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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SG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前 言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局 (以 下 简 称 特 种 设 备 局 )于 2003 年 6 月 提 出 特 种设 备 检 验 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起草意向,2003 年 8 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 检 验 协 会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就 本 规 则 的 重 点 内 容 及 主 要 问 题 组 织 调 研 工 作 。 2004 年 4 月 特 种 设 备 局 正 式 向 中 国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2、研究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特 检 中 心 )下 达 了 本 规 则 的 起 草 任 务 书 , 特 检 中 心 委 托 协 会 按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具 体 负责 起 草 组 织 工 作 。 协 会 于 2004 年 5 月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成 立 了 起 草 组 并 在 北 京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 在 前 期 调 研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了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 草 案 。 2004 年 6 月 由 特 检 中 心 技 术 法 规 部 向特 种 设 备 局 上 报 了 本 规 则 的 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

3、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 200424号 文 对 外 征 求 基 层 部 门 、 有 关 单 位 和 专 家 及 公 民 的 意 见 。 根 据 征 求 到 的 意 见 , 起 草 组 于 2004 年 8 月在 北 京 再 次 召 开 会 议 进 行 修 改 并 形 成 送 审 稿 。 2004 年 9 月 特 种 设 备 局 将 送 审 稿 提 交 给 国 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 年 10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 规 则 考 虑 了 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 检 验 机 构 (自检 机

4、 构 除 外 )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 、 责任、 规模、 资源条件、 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 (1)第 三 章 核 准 程 序 (2)第 四 章 附 则 (3)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1附 件 1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核 准 项 目 分 类 表 (4)附 件 2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基 本 条 件 (8)附 件 3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5、测 核 准 申 请 书 (25)附 件 4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责 任 确 认 证 明 (34)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的 核 准 工 作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以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所 述 的 特 种 设 备 检验 检 测 机 构 (型 式 试 验 机 构 除 外 )的 核 准

6、。第 三 条 核 准 分 为 首 次 核 准 、 增 项 核 准 、 换 证 核 准 。第 四 条 经 过 核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方 可 从 事 核 准 项 目 内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核 准 项 目 见 附 件 1。第 五 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和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门 为 核 准 机 关 。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受 理 、 审 批 综 合 检 验 机 构 和 无 损 检 测 机 构 , 并 颁 发 特 种 设 备

7、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证 (以 下 简 称 核 准 证 );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受 理 、 审 批 其 他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含 只 申 请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及 市 政 工 程 工 地 的 起 重 机 械 和 场(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检 验 的 检 验 机 构 ), 颁 发 核 准 证 。特 种 设 备 综 合 检 验 机 构 的 核 准 条 件 分 为 甲 、 乙 和 丙 三 类 。 对 获 得 核 准 的 机 构 , 分 别简 称 为 甲 类 、 乙 类 和 丙 类 机 构 , 其 中 , 乙 类 和 丙 类 机 构 只

8、能 在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限定 的 区 域 内 从 事 检 验 工 作 。第 二 章 基 本 条 件第 六 条 申 请 核 准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件 :( 一 )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设 立 的 检 验 机 构 和 中 央 企 业 设 立 的 检 验 机构 除 外 );( 二 ) 有 与 其 承 担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三 ) 有 与 其 承 担 的 检

9、验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场 地 、 装 备 和 检 测 试 验 手 段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2( 四 )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 并 且 有 效 实 施 ;( 五 ) 有 与 其 承 担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标 准 ,并 且 认 真 执 行 。具 体 条 件 见 附 件 2。第 三 章 核 准 程 序第 七 条 核 准 程 序 包 括 申 请 、 受 理 、 鉴 定 评 审 、 审 批 与 发 证

10、。 合 并 重 组 的 机 构 , 按 附件 3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检 验 检 测 核 准 申 请 采 取 网 上 填 报 方 式 。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登 录 负 责 受 理 的 国 家 质检 总 局 或 者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业 务 系 统 , 填 写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准 申 请 书 (见 附 件 4,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书 ), 并 附 以 下 扫 描 资 料 (PDF 或 者 JPG 格 式 )提 出 申 请 :( 一 ) 申 请 书 封 面 (加 盖 申 请 机 构 公 章 );( 二 ) 申

11、 请 书 中 的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机 构 法 人 代 表 人 签 字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三 )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四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五 ) 现 有 核 准 证 书 (不 适 用 于 首 次 申 请 );( 六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目 录 (也 可 为 其 他 电 子 文 本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提 出 核 准 申 请 的 综 合 检 验 机 构 , 应 当 经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同 意(在 申 请 书 封 面 右 下 角 盖 章 )。

12、因 特 殊 情 况 , 无 法 实 施 网 上 申 请 而 以 纸 质 文 件 方 式 进 行 申 请 的 , 应 当 提 交 申 请 书 (原 件 , 一 式 三 份 ), 以 及 前 款 (三 )至 (六 )项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第 九 条 申 请 资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请 资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机 构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申 请 资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 核 准 机 关 应 当 在 5 个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同 意 受

13、 理 的 , 向 申 请 机 构 出 具 受 理 决 定 书 ; 不 同 意 受 理的 , 向 申 请 机 构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第 十 条 申 请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其 申 请 不 予 以 受 理 :( 一 ) 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 ) 基 本 条 件 未 达 到 本 规 则 第 六 条 要 求 ;( 三 ) 未 通 过 核 准 , 1 年 内 再 次 提 出 申 请 ;( 四 ) 其 他 影 响 申 请 受 理 的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机 构 收 到 受 理 通 知 后 , 应 当 约 请 经

14、过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认 定 并 且 公 布 的 评审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 首 次 核 准 或 者 增 项 核 准 申 请 已 经 被 受 理 的 申 请 机 构 , 约 请 前 应 当按 照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评 审 细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 完 成 所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的 试 检验 检 测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评 审 细 则 的 要 求 , 对 申请 机 构 实 施 鉴 定 评 审 , 并 且 向 申 请 机 构 通 报 鉴 定 评 审 情

15、 况 。第 十 三 条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对 鉴 定 评 审 的 真 实 性 、 公 正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机 构 实 施 鉴 定 评 审 时 , 发 现 申 请 资 料 严 重 失 实 , 应 当 终 止 鉴 定 评 审 ,并 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核 准 实 施 机 关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机 构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未 约 请 鉴 定 评 审 的 , 本 次 受 理 自 行 失 效 。第 十 六 条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 评 审 机 构 应 当 向 核 准

16、 机 关 提 交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和 相 关资 料 。 核 准 机 关 对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并 且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做 出 决 定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3( 一 ) 申 请 机 构 满 足 核 准 要 求 , 予 以 批 准 ;( 二 ) 申 请 机 构 不 满 足 核 准 要 求 , 不 予 以 批 准 , 并 且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机 构 ;( 三 ) 鉴 定 评 审 资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鉴 定 评 审 过 程 不 符 合 程 序 规 定 , 应 当 要 求 评 审 机 构 在3 个 工 作

17、 日 内 做 出 补 充 说 明 或 者 10 个 工 作 日 内 重 新 安 排 鉴 定 评 审 ;( 四 ) 对 鉴 定 评 审 报 告 或 申 请 机 构 的 条 件 有 疑 问 , 可 以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确 认 。第 十 七 条 对 予 以 批 准 的 申 请 机 构 , 由 核 准 机 关 颁 发 核 准 证 ,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 核 准 证 还 应 当 注 明 分 支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第 十 八 条 审 批 和 发 证 工 作 应 当 在 核 准 实 施 机 关 接 到 鉴 定 评 审 资 料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 完 成 。第

18、四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持 有 核 准 证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其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所 有 制 形 式 、 隶 属关 系 、 分 支 机 构 等 在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变 更 , 应 当 在 变 更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原 核 准 机 关 办 理变 更 备 案 手 续 , 同 时 告 知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由 于 机 构 地 址 搬 迁 、 改 制 以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不 能 如 期 换 证 的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 应 当 在 核 准 有 效 期 满 30 日 前办 理

19、 延 续 手 续 , 但 延 续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 年 。 延 续 时 间 在 下 一 个 核 准 有 效 期 内 扣 除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机 构 对 核 准 工 作 有 异 议 , 应 当 在 审 批 决 定 做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向 核准 实 施 机 关 提 出 申 诉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规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则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无 损 检 测 单 位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国 质 检 锅 2

20、001148 号 )同 时 废 止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4附 件 1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核 准 项 目 分 类 表一 、 检 验 核 准 项 目 分 类 表序号 核准项目代 码 核 准 项 目 备 注1 GJ1 监督检验2 GD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定期检验3 GJ2 监督检验4 GD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 定期检验5 GJ3 监督检验6 GD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9.82MPa 的蒸汽锅炉 定期检验7 GJ4 监督检验8 GD4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2.45

21、MPa 的蒸汽锅炉 定期检验9 RJ1 监督检验10 RD1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11 RJ2 监督检验12 RD2球形储罐定期检验13 RJ3 监督检验14 RD3第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5 RJ4 监督检验16 RD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7 RJ5 监督检验18 RD5氧舱定期检验19 RD6 铁路罐车 定期检验20 RD7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21 RD8压力容器长管拖车 定期检验 含集装管束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5续 表序号 核准项目 代 码 核 准 项 目 备 注22 DJ1 监督检验23 DD1长输(油

22、气)管道定期检验24 DJ2 监督检验25 DD2公用管道定期检验26 DJ3 监督检验27 DD3工业管道定期检验28 DJ4压 力管道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29 KJ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定期检验30 KJ2 出 口 锅 炉 、 压 力 容 器 、 气 瓶 、 压 力 管道 元 件 监 督 检 验31 JD1 发电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 参数不限32 JD2锅炉水(介)质处理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炉的水质 定期检验33 JD3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34 PD1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35 PD2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36 P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定期检验

23、37 PD4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38 P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39 PJ1气瓶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 10MPa 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41 FD2 整定压力小于 10MPa 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42 TJ1 监督检验43 TD1电梯 各 类 电 梯定期检验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6续 表序号 核准项目 代 码 核 准 项 目 备 注44 QJ1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45 QD1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46 QJ2

24、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47 QD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 定期检验48 QJ3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49 QD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定期检验50 QJ4 监督检验51 QD4门座式起重机定期检验52 QJ5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53 QD5升降机定期检验54 QJ6 监督检验55 QD6缆索起重机定期检验56 QJ7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57 QD7轻小型起重设备定期检验58 QJ8 监督检验59 QD8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60 NJ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61 ND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62 YJ1 监督检验63 YD1A 级游乐

25、设施定期检验64 YJ2 监督检验65 YD2游乐设施B、C 级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7续 表序号 核准项目 代 码 核 准 项 目 备 注66 SJ1 监督检验67 SD1各类客运索道定期检验68 SJ2 监督检验69 SD2客运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定期检验70 RBI 基 于 风 险 的 检 验 定 期 检 验 注 明 限 定 范 围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J

26、4、GD4、RJ2(限 400m3 及以下)、RD2(限 400m3 及以下)、RJ3(限 100m3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

27、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二 、 无 损 检 测 核 准 项 目 分 类 表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1 RT 射线照相检测2 UT 超声检测3 MT 磁粉检测4 Pr 液体渗透检测5 ET 电磁检测6 AE 声发射检测7 TOFD 衍 射 时 差 法 超 声 检 测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88 MFL 漏 磁 检 测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9附 件 2特 种 设 备 检 验

28、 检 测 机 构 基 本 条 件一 、 自 检 机 构 (综 合 检 验 机 构 )( 一 ) 申 请 核 准 从 事 本 单 位 一 定 范 围 内 特 种 设 备 定 期 检 验 的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自 检 机 构 ),其 申 请 人 应 当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是 可 以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单 位 。 申 请 人 首次 申 请 自 检 机 构 核 准 时 , 其 所 拥 有 相 应 类 别 特 种 设 备 的 数 量 一 般 应 当 达 到 表 1 的 规 定 。表 l 所 拥 有 特 种 设 备 的 最 低 数 量 要 求

29、设备名称 最低数量 备 注锅炉 500台压力容器 1000台压力管道 500km起重机械 1000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00辆( 二 ) 申 请 核 准 的 自 检 机 构 应 当 是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中 具 有 独 立 建 制 的 常 设 机 构 , 该 机构 应 当 不 受 来 自 申 请 人 行 政 管 理 或 者 组 织 内 部 其 他 部 门 的 压 力 和 影 响 , 能 够 独 立 、 规 范 地从 事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 三 )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供 书 面 保 证 与 承 诺 : 一 旦 获 得 核 准 , 对 核 准 范 围 内 的 特 种

30、 设 备 承担 法 律 、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检 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 按 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关 于 特 种 设 备 动 态 监 管 的 规 定 , 建 立 与 之 相 关 的 检 验 管 理 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 在 无 法 按 时 履行 定 期 检 验 责 任 时 , 立 即 告 知 设 备 登 记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自 行 分 包所 负 责 的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 四 ) 具 有 一 定 的 规 模 。1、 专 职 人 员 不 少 于 8 人

31、;2、 检 验 仪 器 装 备 总 值 (原 值 )不 低 于 50 万 元 (人 民 币 , 下 同 )。( 五 )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1、 机 构 负 责 人 , 有 其 所 属 法 人 单 位 所 授 予 的 工 作 范 围 与 责 任 说 明 书 和 正 式 授 权 书 (任命 书 ), 有 较 强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 熟 悉 相 应 特 种 设 备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检 验 业 务 。2、 技 术 负 责 人 , 有 相 关 项 目 检 验 师 及 以 上 资 格 ,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工 作 5 年

32、 及 以 上 ,熟 悉 特 种 设 备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检 验 业 务 , 有 岗 位 需 要 的 业 务 水 平 和 组 织 能 力 。3、 质 量 负 责 人 , 有 相 关 项 目 检 验 师 及 以 上 资 格 ,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相 关 工 作 5 年 及 以 上 ,熟 悉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 有 岗 位 需 要 的 业 务 水 平 和 组 织 能 力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104、 检 验 责 任 师 , 有 相 应 项 目 的 检 验 师 及 以 上 资 格 , 有 岗 位 需 要 的 技 术 业 务 水

33、 平 。5、 各 类 人 员 配 备 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相 适 应 , 具 体 要 求 见 表 2。( 六 ) 具 有 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仪 器 装 备 条 件 , 具 体 要 求 见 表 2。( 七 ) 具 有 一 定 的 场 地 、 设 施 。1、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100m2 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2、 使 用 面 积 分 别 不 少 于 10m2 的 档 案 室 、 图 书 资 料 室 ;3、 满 足 存 放 要 求 的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室 ;4、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每 人 配 备 1 台 计 算 机

34、, 配 备 的 检 验 软 件 应 当 满 足 定 期 检 验 前 从安 全 监 察 数 据 库 中 提 取 待 检 设 备 数 据 , 检 验 后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的 当 日 向 安 全 监 察 数 据 库传 输 检 验 更 新 数 据 的 需 要 ;5、 建 立 了 符 合 设 备 登 记 所 在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要 求 的 定 期 检 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6、 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及 图 书 资 料 , 安全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应 当 有

35、 颁 布 的 正 式 版 本 ;7、 必 要 的 通 信 工 具 及 办 公 设 施 。( 八 )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建 立 了 独 立 于 所 属 母 体 组织 的 , 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并 且 持 续 有 效 运 行 3 个 月 以 上 。( 九 ) 申 请 首 次 核 准 或 者 增 项 核 准 的 机 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独 立 完 成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的 试检 验 工 作 , 并 且 得 到 具 有 相 应 检 验 资 格 的 机 构 对 其 检

36、 验 能 力 是 否 满 足 检 验 工 作 需 要 的 评 价文 件 。 试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加 盖 具 有 相 应 检 验 资 格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印 章 方 可 有 效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11二 、 非 自 检 机 构 (综 合 检 验 机 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 注 和特种设备数量 注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 台或特种设备密度 20 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 20 40 的,可以申请按

37、乙 类条件进行核准。注: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 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 ) 基本要求1、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从 事 监 督 检 验 的 机 构

38、应 当 是 公 益 性 事 业 单 位 申 请 工 地 起 重机 械 和 场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检 验 以 及 石 油 天 然 气 压 力 管 道 检 验 的 检 验 机 构 除 外 , 或 者是 得 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委 托 或 授 权 的 单 位 。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3、 承 诺 和 确 保 在 从 事 被 核 准 项 目 的 法 定 检 验 工 作 时 , 严 格 执 行 财 政 、 物 价 部 门 规 定的 收 费 标 准

39、。4、 具 有 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检 验 仪 器 装 备 , 具 体 要 求 见 表 2。5、 具 有 一 定 的 场 地 、 设 施 。(1)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200m2 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2)使 用 面 积 分 别 不 少 于 10 m2 的 档 案 室 、 图 书 资 料 室 ;(3)满 足 存 放 要 求 的 专 用 仪 器 设 备 室 ;(4)检 验 检 测 人 员 应 当 每 人 配 备 1 台 计 算 机 , 配 备 的 检 验 软 件 应 当 满 足 定 期 检 验 前 从安 全 监 察 数 据 库 中 提 取 待 检 设 备

40、数 据 , 检 验 后 出 具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的 当 日 向 安 全 监 察 数 据 库传 输 检 验 更 新 数 据 的 需 要 ;(5)建 立 了 符 合 特 种 设 备 动 态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的 检 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6)必 要 的 交 通 、 通 信 工 具 及 办 公 设 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126、 具 有 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及 图 书 资料 ,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标 准 应 当 有 颁

41、布 的 正 式 版 本 。7、 按 照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建 立 了 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相 适应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并 且 持 续 有 效 运 行 3 个 月 以 上 。8、 申 请 首 次 核 准 或 增 项 核 准 的 机 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独 立 完 成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的 试 检 验 工作 , 并 且 得 到 具 有 相 应 检 验 资 格 的 机 构 对 其 检 验 能 力 是 否 满 足 检 验 工 作 需 要 的 评 价 文 件 。试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加 盖 具 有 相

42、 应 检 验 资 质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印 章 方 可 有 效 。9、 具 有 承 担 检 验 责 任 过 失 的 赔 付 能 力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 二 ) 专项条件,见下表:项目 甲类 乙类注(1) 丙类注(2) 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 15 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 6 人规模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 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 50 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 30 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 10 万元续表项目 甲类 乙类注(1) 丙类注(2) 机构负责人,有较强

43、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 4 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 60 个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 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 4 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 30 个学时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

44、专项培训)技术力量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员(持证 4 年以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 40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13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种设备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 5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6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50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70,专业技术人员

45、数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30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 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其他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 1-2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TSG Z7001-200414表 2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源 条 件 表核准项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GJ1(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1 名(高级检验师持证年限+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 7 年);(2)锅炉检验师 1

46、0 名(每名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 4 年);(3)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4)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 4 人项;(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2 名限制造监督检验GJ1GD1(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2 名(承压类);(2)锅炉检验师 6 名;(3)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4)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注明其检验的锅炉最大参数GJ2GD2(1)锅炉检验师6名;(2)级射线、超声

47、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3)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4)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除承压类基本配备(见本表注(1),下同)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1)高温测厚仪;(2)x 射线机(大于等于 300kV);(3)7射线机;(4)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5)力学性能试验设备;(6)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 c、S、P 的16 元素);(7)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能);(8)台式金相显微镜;(9)应力测定仪;(10)垢样分析设备; (11)水(介)质分析设备(见本表JD1栏);(12)TOFD检测设备;(13)氧化皮剥落测量设备;(14)氧化皮厚度测量及寿命预测装置GJ3GD3(1)锅炉检验师4名;(2)级射线或超声波、磁粉或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1人项;(3)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2人项;(4)材料、焊接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 1 名人员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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