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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业务培训.ppt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7029998 上传时间:2019-05-02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4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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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消防业务培训,湖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防火检查、巡查: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2.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4.单位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二)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内容: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2.用火、用电是否违章;3.新建、改建(用途变更)、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是否报经消防部门批准;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消防

2、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是否完整好用,消防水源是否充足; 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演练是否经常; 7.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消除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二)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应立即摁下报警按钮并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就近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

3、员工应立即引导现场人员疏散。,(三)火灾确认后,单位消防控制室和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保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立即开启本场所固定消防设施,按下消火栓按钮,适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5.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三、组织疏散逃生能力,(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

4、生技能。 (二)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三)单位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织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五)火灾无法控制时,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消防安全明白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灭火设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单位应确定专(兼)

5、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三)单位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四)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五)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六)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 1.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

6、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2.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3.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农村消防安全创建标准,一、成立村寨消防安全领导组织,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和职责,加强对村、组、驻村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建立落实村委会、村民小组、“七户联防”户长及村办企业之间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将火灾预防工作与村组、驻村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目标、与个人政绩和利益挂钩,定期检查、总结,兑现奖惩。,三、充

7、分发挥村民的规划参与权和自我管理权,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和“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将消防安全纳入村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不断统筹推进村寨消防规划、优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村民点合理布局。 四、城镇近郊村按集镇消防规划标准,统一配套规范的公共消防设施并保证完好能用,消防通道畅通,有靠近道路的消防天然水源。,五、发动和依靠党员骨干、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青壮年村民,建立村寨义务消防队或保安消防队等村级消防力量,配备简易消防车、手抬消防泵、能用于消防的农业机械等灭火器材,能有效扑救小火。 六、落实“七户联防”措施。建立留守小孩、妇女、老人,或病、伤残行动不便人员和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等

8、特殊群体防火安全档案,安排专人定期上门宣传消防知识,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状况。 七、制订落实村民防火安全公约。教育村民的柴堆、草堆远离房屋;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用电;烟囱、电气线路布设规范;不倒液化气残液,不在家中存汽油;不带火上山,不放火烧荒。,社区消防安全创建标准,一、建有由社区委员会、警务室、物业管理单位、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定期研究社区消防工作。 二、社区委员会、驻社区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警务室、保安室及各类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例会、防火巡查、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火电源管理、“门栋关照”、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群防

9、群治措施及居民防火公约等制度;重点季节、重大节日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或保安消防队,有简易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开展训练、演练,能及时扑救小火。 四、社区内消火栓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范,消防车通道、建筑内楼道畅通,无乱搭乱建;配有必要的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消火栓扳手、救生绳等器材,并完好能用;每户居民家庭配有灭火器材。 五、社区设有消防警示标牌、消防橱窗或消防知识宣传专栏,有12名义务消防宣传员,常用防灭火知识进楼栋、进家庭,每年组织12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居民消

10、防安全意识。 六、社区内无重大火灾隐患,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宜昌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标准,一、消防工作领导有力、分工明确。建立“所长全面负责分管所领导主抓-专(兼)职消防民警和责任区民警具体落实”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工作,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民警具体负责消防工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责任区民警具体负责实施。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消防工作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所长、分管所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区民警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度。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消防工作制度。,三、政

11、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评,确保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提请政府协调解决影响本地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在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开展“消防安全乡镇(街道办)”、“消防安全村(社区)”创建活动。 四、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消防工作有计划、有考评、有总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按时上报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依法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和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协助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完成上

12、级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根据辖区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依法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及时报告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五、全面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规知识。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对辖区居(村)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授权监督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专(兼)职防火员进行培训,督促居(村)民委会设立防火公约,在辖区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牌或宣传栏。 六、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监督检查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对于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13、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作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消防处罚的,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七、积极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负责调查上级授权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其他火灾事故调查、统计工作。 八、加强消防工作基础建设。设置消防办公室,墙上悬挂历年火灾显示图、辖区消防概况图、社会消防组织网络图及相关人员消防职责,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业务档案台帐。,九、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派出所完成治安联防消防队建设,有条件的城区派出所完成治安或保安联防消防队建设

14、,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器材装备和经费保障。督促辖区单位建立保安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对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并完善执勤训练、防火巡查制度,及时处置初起火灾事故。 十、火灾形势稳定。辖区不发生亡人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湖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十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派出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

15、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对监督范围内单位发生的适用于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火灾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十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

16、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提示。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

17、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能够当场改正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依法责令当

18、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19、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十八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

20、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

21、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或强制措施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核查、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通知消除火灾隐患,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实施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公安派出所对

22、公民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法律文书加盖决定公安机关印章。,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农村、社区警务室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至少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专兼职民警进行一次消防业务培训。,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规法律的有关规定。,一、消防行政处罚程序,(一)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违法

23、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形的,消防监督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在24小时以内到指定部门交纳罚款;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2、一般程序:(1)受案登记,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依法进行调查,收集材料和证据、制作有关的询(讯)问笔录。 (3)处罚事先告知: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填发法

24、律文书: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在送达当事人时填写送达回执。 (5)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6)结案: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如何判定对消防违法行为是否作出予以处罚?,根据公安部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火灾调查,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组织参

25、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调查访问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对管理范围内的一般火灾自行调查处理,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 ,2日内告知有关当事人,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 (一)适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程序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界定如下: 1.受灾范围仅限一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2.受灾范围仅限一个单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

26、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3.2 调查程序 (一)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做好记录(可不制作询问笔录); (二)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三)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

27、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3查看火灾现场是核实调查走访情况,发现、固定证明火灾主要事实的痕迹、物品,应对火场概貌、重要痕迹、物品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4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5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具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并载明认定机构名称、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文书。,第二节 现场调查 火灾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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