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24 小时值班制度 一、实行领导每天带班和干部轮流值班。 二、各级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每天 24 小时安全生产值班,有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并保持通讯畅通。 三、值班人员要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 四、带班领导要进行值班考勤。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五、若发现值班人员擅自离岗以及因失职造成重大工作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班人员失职的责任。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实行领导带班和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制度。 七、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重点进行监控,落实专人 24 小时执勤守卫,以防止事故发生。 八、各单位发现或发生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九、在节假日、汛期和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季节,主要领导应坚持每天 24 小时值班。 十、办事处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凡接到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向办事处带班领导和区安监办报告。当班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问题不得往下移交。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由办事处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