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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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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徐晓云,课程安排,第一次课:国际贸易之法律规范、国际贸易惯例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之概述 第二次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标的、价格及价格术语 第三次课: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次课:货款的支付、争议的预防与处理,课程安排,第五次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及履行 第六次课:国际贸易的方式 第七次课:WTO规范货物贸易的规则、国际服务贸易 第八次课:案例分析及课堂作业,课堂讨论,国际贸易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分析 纵论中国面临的反倾销 人民币升值问题的讨论 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发展之路 竞争与合作:试论世界贸易及区域贸易合作,规则,86名中国学生,每4人一组的,19组,5人一组

2、的,2组,留学生一组。 每个议题至少4组参加。 每个议题给出一个优胜组,平时成绩为90分以上。 平时成绩占50% 考试为闭卷考试,占最终成绩50%,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前言,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并具有鲜明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外贸统计与会计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和涉及的问题,都要复杂的多,其突出特点是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风险大。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当今世

3、界经济正日益国际化、全球化以及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需要投身到世界经济的大海样中去搏击风浪的背景下,学习、了解、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应当成为我国广大的企业家、贸易家、金融家、经济院校师生和一切从事经济工作的人们的“必修课”。,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性质与特点,1. 性质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并具有鲜明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科学。 2. 特点(与国内贸易比较) (1)贸易对象不同 (2)成交量通常比较大 (3)中间环节多 (4)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大 (5)情况复杂 总结这些突出特点:就是“

4、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风险大”。,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分为四篇:第一篇:国际贸易法律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术语;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及其商订和履行;第三篇:国际贸易方式;第四篇:世界贸易组织与规则。每篇又分若干章,并在各章之后增加了案例分析与计算例题(个别章节)以及思考题和案例题。,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学习方法及原则,1. 理论联系实际2. 要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3. 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第一节 国家对经济贸易的国内立法现代经济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商品

5、经济,商品的买卖关系在各国经济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一套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商品交换过程的顺利进行。现实生活中,各国买卖法、商法与贸易法所采取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这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不同。下面就这两大法系的产生和发展作一下简单介绍。,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一、大陆法(Civil Law),大陆法或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早在罗马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务活动和商务关系的法律,但当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商事法,而只是把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作为私法的内容之一。近代欧洲各国

6、的商法主要源自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自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各国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开始采用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二、英美法或普通法(Common Law),英美法的历史上,只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由于衡平法使用很少,一般把普通法就视为英美法),而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英美法(普通法)的特点是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是不成文法。 英美法国家的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属不成文法;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即有关货物买卖与贸易的具体立法。在这方面,具有代

7、表性的是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它为英美法系各国制定各自的买卖与贸易法提供了一个样板。,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1942年起,美国起草了一部新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该法典于1952年正式公布,其后曾多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95年公布的文本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该法典主要包括:(1)总则;(2)买卖;(3)商业票据;(4)银行存款和收款;(5)信用证;(6)大宗转让;(7)产权证明、仓单、提单及其他凭证;(8)投资证券;(9)有担保的交易、赊销、合同权和动产证件;(10)生效日期等。是美国现代立法史上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与

8、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典有很大的不同,它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订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和商业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 在对外贸易立法方面,美国早期的相关法律有1916年关税法,1930年霍利-斯穆特法,1934年互惠,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贸易法。1974年通过了新的贸易法,后修改为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目前实施的还是1988年的版本。,301条款(一)人们常说的“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等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三部分第一章中的第301节至310节(单边报复制度)的规定,即如果美国贸易

9、代表依据第304节认定,若外国的法令、政策、做法侵害了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可以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或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美国商业的负担或限制,那么美国贸易代表就可以根据总统的特别指示采取一切适当可行的行动(如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率,反倾销,数量限制等等)。,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301条款(二),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只是指美国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的第301条 。它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

10、正”或“不公平”的做法。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它配套措施。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具体来说:特别301条款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关于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是关于电信贸易中的市场障碍以及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规定 。,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第二节 国际贸易公约,为了使各国关于货物买卖与贸易的法律尽量协调一致,减少分歧,统一

1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种法律与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有代表性的成果是国际私法协会制订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IS,19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ULF,196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12、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1980);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以及众所周知的GATT/WTO等。,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ULF),罗马国际私法统一研究所在1964年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这两个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主要规定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货物的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和收付、不履行的免责、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后者于同年8月23日生效,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

13、要约的撤销等有关问题。这两个公约 在国际上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有的概念晦涩难解。,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 ,1988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范围较广。中国是其最早的成员国之一。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曾依据该公约第95条(国际私法规则保留)和第96条(书面合同保留)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中国在批准加入该公约时,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第一,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14、 。第二,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分为四个部分五章,共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它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因合同订立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公约不涉及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不涉及任何惯例的效力。对于卖方所售货物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公约不适用;对于卖方所售货物造成的人身伤亡之外的责任,公约适用。,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1. 海牙规则(Hague Rule)海牙规则由欧美26个

15、航运发达国家发起,1921年国际法律协会在海牙起草,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生效。目前有80多个国家参加。它的全称为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是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义务和责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 我国1981年承认了该规则。,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对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16、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与豁免。承运人最低责任有:(1)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应使船舶“适航”(Sea worthy);(2)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应依托运人请求,发给托运人提单。承运人如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等疏忽或违约、不可抗力、海上危险、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等原因而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均不承担责任。该公约实施后,因其内容对承运人或船方有偏袒,较偏重于保护承运人一方的利益,对货主不利。因此受到货主的激烈批评,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其进行修订。,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即有关修改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

17、书 它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有:(1)提高了最高的赔偿限额。(2)明确了计算集装箱或托盘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3)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4)增加了保护承运人的雇员和代理人的条文。“海牙规则”修改后,并没有废除其对承运人的免责条款,仍受到货主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批评。,2.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 Visby Rules),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3.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1976年5月拟定,1978年3月通过和签订。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

18、ods by Sea, 1978),简称汉堡规则。这一规则分前言、总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据、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和最后条款。共7章34条。第1-26条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第27-34条是加入、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与“海牙规则”相比,它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不再对承运人进行偏袒,对船货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作了较为合理的规定 。目前加入“汉堡规则”的国家只有29个,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其影响远不如海牙规则。现在中国还没有加入该公约。,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4.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是1974年4月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全权代表大会

19、上通过的协定。包括:定义、会员与航运公司间的关系、会员同托运人的关系、运费率、其他事项、解决纠纷的规定和机构以及最后条款等,共7章。,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规定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问题。(2)任何国家的航运公司均有权成为公会会员,为本国对外贸易服务。班轮公会所服务的国家其航运公司有优先入会的权利。(3)规定了442的货载承运的份额,即航线两端国家航运公司对双方国家的外贸货物各有40%的对等承运权,第三国航运公司可承运其余的20%。(4)公会应与托运人就有共同利害关系的问题进行协商。(5)运费率应尽可能低,允许船主取得合理

20、的利润(6)有关国家的政府有权审阅公会的报告并参加公会与托运人之间的协商。我国于1980年9月加入该公约。公约自1983年10月6日起正式生效。,第一章 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5.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由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利用两种以上交通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联运的协定。有68个国家签字,我国也已参加。分序言、总则、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部分。此外还有一项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各项规定均适用于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第一章 国际贸

21、易法律规范与法律适用,主要内容有:(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发货人订立联运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2)此公约规定运输全程中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适用同一标准,即采取同一责任制,而否定网状责任制。(3)采用特定过失原则,作为货物赔偿责任的基础。(4)对货物赔偿的责任限制作了统一的规定。(5)规定了统一的多式联运单据。(6)规定了管辖和仲裁条款及诉讼时效条款。公约吸收了国际单式运输公约最新成就,为国际运输的重要协定。,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第一节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

22、ional Trade Customs and Practice Usages)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作法或贸易习惯。 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种类和方面。 在贸易术语方面的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在国际结算与支付方面的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等;在国际货物运

23、输保险方面的有伦敦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ICC)等。,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特点是:,1.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2.它具有确定的内容且被许多国家认可和接受3.它不是法律,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自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遵行的。它与国内法中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以及国际条约不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遵行,也不能自动适用,一般也不能直接约束有关国家和公民。注意,当惯例与合同规定发生矛盾时,合同条款的效力优于惯例。4.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

24、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在1928年华沙制定,后在1932年牛津会议上修订的专门解释CIF合同的统一规则。 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反映了西方各国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解释,在国际上(主要是欧洲一些国家)有一定的影响,但已基本上被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代替。,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

25、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美国在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FOB作了解释,具体规定了如下6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2)Free on Board, FOB(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ree Along Side ,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ost and Freight, CFR(成本加运费);(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 (目的港码

26、头交货)。,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又将FOB细分为6种,包括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和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等。该规则在北美、加勒比海地区广泛使用。,第二章

27、 国际贸易惯例,应注意的是,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2)、(3)两个术语与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即美国的这一规则,(2)、(3)两种贸易术语都是可以在任何运输工具上或旁边交货,而国际商会通则中FOB与FAS则是只能在船上或船边交货。因此,在与美洲地区进行交易时应特别注意。,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原意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而缩写形式为INCOTERMS(International C

28、hamber of Commerce Terms ),即国际商会术语,简称通则。它是国际商会(ICC)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国际商会最早是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该套通则,名为INCOTRE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1999年7月,国际商会正式出版了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 2000,该版本已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需要强调的是,通则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

29、交货有关的事项。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的内容,它不涉及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关于2000年通则将在后面第三章专门介绍。,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与货款支付的国际惯例,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惯例在国际保险领域,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注意:这一缩写与国际商会的缩写相同)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该条款,也有一些国家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的内容。

30、 在我国,按CIF条件出口,一般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为依据的,但是在国外客户要求以ICC为准时,可以酌情接受。 对于ICC将在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详细介绍。,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二、关于国际货款支付的国际贸易惯例,1.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 522)以前叫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由国际商会在1958年草拟,1961年公布实施。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URC522包括7部分:A.总则及定义;

31、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总共26条。 它主要规定了银行办理托收应以托收指示为准及托收指示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委托人的义务,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货物不能直接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以及关于拒付的处理等。,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500/600,简称UCP 500/600),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

32、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际商会1930年拟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此后进行多次修订。1993年国际商会对统一惯例再一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 500),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7年7月1日又一次修订,改称UCP600,总起来看,这次修订减多增少,从49条压缩到39条。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六部分,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术语的等进行了权威性的解释,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采用。,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3. eUCP,随着电

33、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际商会于2000年5月24日提出了在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基础上对电子交单等制订一个补充规则,并为此成立了工作组。2002年4月1日,电子交单补充规则(Supplement to UCP500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简称“eUCP”)生效。eUCP共12条,主要条款包括适用范围、eUCP与UCP的关系、定义、格式、交单、审核、拒绝通知、正本与副本、出单日期、运输、交单后电子记录的损坏、eUCP电子交单的额外免责等。它是国际商会就信用证交易中电子交单问题而制定的UCP500的附则文件。关于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

34、证统一惯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及应用将在第8章中结合具体业务及案例进行介绍。,UCP600 (2007.7.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UCP600从原先的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合并条款为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分拆条款为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为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 、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

35、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增加的条款为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等。为强调某些内容的重要性,又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为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条“ 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 、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而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6条 、第47条等。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UCP600关键性修改有:1. 第2条:新增,将UCP500中已使用但未加以界定的概念明确化。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概念,如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承付(Honour)等。2. 第3条:新增,明确了在情形适用的情况下,单复数意义相同,并且取消了UCP500中“可撤消信用证”类型,等等。,第二章 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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