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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ppt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7017051 上传时间:2019-05-01 格式:PPT 页数:70 大小:5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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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文件学习,业务管理部 二一年四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三个办法”文件纲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 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总 则,流动资金贷款定义:,贷款

2、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 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 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 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 和问责机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 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

3、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受理与调查,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2.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3.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4.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5.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6.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7.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

4、手资金占用等情况;8.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9.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风险评价与审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

5、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6、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 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公式:,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例如: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合同签订,(一)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

7、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2.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3.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4.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支付条款,(二)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2.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4.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8、(三)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4.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二)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一)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三)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

9、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发放和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何种情况下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

10、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 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 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 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注意:,贷后管理,2.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

11、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1.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贷款人应,4.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3.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

1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贷款人应,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法

13、律责任,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前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

14、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定义:,总 则,贷款人应将

15、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受理与调查,(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固定资产贷款申

16、请应具备以下条件:,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及其相应权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何谓项目资本金?,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指出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中: 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

17、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二)贷款项目的情况;(三)贷款担保情况;(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

18、行贷款风险评价。,风险评价,贷款人,合同签订,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贷款人,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发放和支付,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

19、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贷后管理,注意:,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四)未按本

20、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法律责任,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前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个人贷款

21、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总 则,个人贷款定义:,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受理与调查,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

22、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

23、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风险评价与审批,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

24、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协议与发放,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支付管理,支付管理,1

25、.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后管理,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

26、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法律责任,(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前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27、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

28、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附 则,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15条规定,贷款人提供项

29、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人应当

30、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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