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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jw66tk88 文档编号:7013676 上传时间:2019-04-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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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5 号)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依照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划定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图已经市政府四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许宗衡二 00 五年十月十七日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第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2、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第六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二)坡度大于 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

3、内海拔超过 50 米、特区外海拔超过 80 米的高地;(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第七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第八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

4、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第九条 市政府统一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

5、保护标志。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二)市政公用设施;(三)旅游设施;(四)公园。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日。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准许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用地功能;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由市土地主管部

6、门依法收回用地并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巡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五条

7、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毁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依本规定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 年 10 月 17 日 实施日期:2005 年 11 月 01 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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