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二)办理对象朝阳区教委审批的民办学校(三)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四)办理机构: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地址:朝阳区石佛营西里 2 号 邮编:100025电话:85851057(中小学) 85851044(培训机构) 85851045(幼儿园)(五)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发证与送达(六)举办者提交如下材料(提交材料均使用 A4 型纸并加盖公章,所需表格请到 的下载中心下载)1、 行 政
2、许 可 申 请 表2、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3、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纪实(决策机构成员签字)5、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6、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条例第七条全文)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7、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8、 办学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