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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视同自产的4种情况.doc

上传人:mcady 文档编号:6981239 上传时间:2019-04-2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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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由于公司来不及生产出品产品,从外面外购产成品,品名及性能与本企业生产相同,我们厂没有注册商标,只是用了我厂的包装,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我想问的是视同自产产品是不是只要同时符合这三条就行,要不要到税务所备案批准呀.我是江阴的一家企业.一、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 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的产品允许退税,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按以下条件界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

2、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

3、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退免税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

4、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 号)对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退免税作如下规定: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 号)第六条所规定的种产品范围的其他收购的非自产产品,一律不得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并按内销货物处理。 二、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对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财税字19968 号)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

5、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 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 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50%的,企业应单独向主管退税部门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四、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6、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5 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12-22字体: 【大】 【中】 【小】 注释:条款失效。第七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第八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 号。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

7、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

8、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七、外商投资企业在 1999 年 9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

9、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 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九、国家税务总局关

10、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 号)规定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 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401194013)、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9508)。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商贸转生产型企业能否享受出口退税?问:某出口商贸型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目前该企业已变更为生产型企业,兼营生产内销产品,能否继续享受出口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11、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该出口商由外贸企业变更成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由“免、退”方式变更成“免、抵、退”税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该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该出口商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后,可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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