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炒股票的由来陆 一2012 年 08 月 24 日在股份制试点的早期,由于社会对股票缺乏认识,绝大多数人认为这种东西既不能退股又不能还本,也没有市场转让,因此股票发行无人认购。1987 年 5 月深圳正式批准深圳发展银行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原来计划发行 50 万股、筹资1000 万元,但由于人们对股票认识不足,推销工作十分困难。虽然深发展发动全体员工四处兜售,也还是没有完成发行计划。社会认购实际仅占发行总额的 49.9%。在此期间,深圳市领导本着对新生事物的支持而带头认购,并曾号召各级党政干部带头认购深发展股票来支持改革,但就是这样,最终发行筹集的股份仍
2、只有 39.65 万股、筹集了 793 万元,只达到发行总额的80%不到。所以深圳股份制发展的初期,许多党政干部都持有了不少企业的股票。时任深圳市委书记的李灏,多年以后回忆此事是这样描述的:“1987 年深发展股票 发行时,公众股 还有许多卖不出去,当时到机关推销,公务员可买 200 股,20 元一股,4000 元。万科也卖不出去,到蛇口摆地摊,就像现在卖彩票一样。我那时的工资2只有 200 多元,当时谣言满天飞,香港报纸说我买股票赚了 450万,交了 150 万党费,搞得我一身不是,有口难辩。后来一清查,才知道家里子女集中资金买了 200 股。这事还惊动了中央,派调查组来调查,李鹏同志亲自给
3、我打电话,说传你有多少多少股票,搞得我哭笑不得。我找到人民银行行长,要他把买发展银行原始股处长以上的名单给我开出来,一查,市委常委,副市长里面只有我?秦文竣 还有警备 区政委三个人没有 买。” (详见有了改革权限当市长才有点意思关于深圳几项重大改革的回忆,2008 年 5 月 5 日深圳特区报。)1990 年初,深圳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开始一个失去理性的狂热阶段,据刘鸿儒当年的调查统计,到 1990 年 4 月,深圳发展银行股票价格为每股 176.78 元,比接近于实际价值的发行价格上涨了 784%;4 月拆股后,6 月末又上涨到每股 24.85元,比 4 月时的价格上涨 598%。截至 6 月
4、底,其他几种股票的上涨情况是:金田股票每股 83 元,比发行价格上涨 730%;万科股票每股 7.13 元,比发行价格上涨 613%;安达股票每股8.76 元,比发行价格上涨 776%;原野股票每股 53.21 元,比发行价格上涨 432%。(见突破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之路,刘鸿儒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年版,第 62 页。)当初深圳党政干部为支持改革而买入的股票,在高涨的市场价格鼓舞下,为市场带来了强烈的财富效应,也带来了那个时代特有的红眼病。31990 年,正当上海和深圳两市紧锣密鼓地筹备创建证券交易所的当口,当时人民日报驻汕头、珠海和深圳经济特区的首席记者王楚,给中央写了一个情况反映。
5、据王楚事后表示,他写这个情况反映的本意是想说明,深圳有这么一个股票市场,前面出现了混乱情况,后面采取了一些措施,这是改革产生的新东西,应该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不能这样继续狂热下去。但是没有想到,人民日报总编室把这个反映情况的材料中关于采取措施的部分去掉了,只把前面骇人听闻的炒股狂热的情况列举出来,改写成人民日报情况汇编第 346 期,题为“深圳股市狂热,潜在问题堪忧”的文章,报送中央领导。结果有五位中央领导同志分别在这份情况汇编上作了批示。有的讲,股票这种东西是资本主义的东西,不能在中国泛滥下去,应该立刻关掉;有的则讲,应该制止不规范的股票集资。时任深圳市委书记李灏、市长郑良玉看到这个内参后,
6、内心极度担心。他们最怕的是最高领导层内有人借此文无限上纲上线,一文丧邦,像一盆冰水彻底扑灭了好不容易燃烧起来的证券市场星星之火,产生无法挽回的影响。但他们俩都认为,不管怎么样,股票市场改革决不能夭折,否则在国内外影响太大了。郑良玉后来回忆这一幕时说:“我 们看到转来的这个内参后,非常震惊,感到要扭转某些高层领导的认识问题,不是我们这个层次所能做到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市场规范,加强监督管理。”4当时国务院总理批示,请国家审计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成联合调查组,于 1990 年 7 月 3 日至 7 月 17 日赴深圳进行调查。并提出了“维护股权中公股的主体地位、对政府工作人员参与股
7、票买卖应作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严禁特区以外的内地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深圳市交易活动、提高印花税和个人股息收入调节税率”等建议。为了堵住“深圳党政干部被股票一网打尽”的责难,深圳市委、市政府在 1990 年 10 月做出决定,党政干部不得买卖股票。李灏事后回忆道:“我在市委常委会上 讲,我们搞证券市场,不要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我们要坚守这条,大家把股票都交出来吧。后来,市里发了一个通知,处级干部不能买股票,当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压了一个多月不签字,我就劝他,外面都有很多议论了,我们自己得失是次要的,关键要保住证券市场,要面对现实,不能因为这被关了。他最后签了,发了下来。”(详见有了改革权限当市长才有点意
8、思关于深圳几项重大改革的回忆,2008 年 5 月 5 日深圳特区报)通知发出后,证券市场出现了较大波动,各种议论都有,有的说,这是不是国际惯例;有股民说,领导干部不买股票我们缺乏安全感,我们的利益要与领导干部绑在一起。过去买了的怎么办?有人主张要退出来,这个通知送到市长郑良玉签发时,他把要退的规定划掉了。因为当初深圳许多党政干部买股票是为了支持股份制改革,是组织上号召的。5(详见本专栏之十深圳证券市场史前的疯狂、19792000 深圳重大决策和事件民间观察,陈宏著,长江文艺出版社 2006 年版。)1990 年 10 月 23 日至 25 日,深圳市政府派遣主管副市长、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和
9、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管处处长赴京向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体改委做汇报时,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家体改委所表示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党政干部和 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从业人员持股问题。一定要果断下决心,不能再继续下去,这涉及政府形象和干部廉洁,久不解决,会变成政治问题。”(详见19792000 深圳重大决策和事件民间观察,陈宏著,长江文艺出版社 2006 年版)11 月 20 日,深圳党政干部开始响应红头文件的规定,纷纷踏入股市开始抛股。由此开始了深圳证券市场长达 9 个月的熊市,最终引出了政府动用 2 亿资金做庄深发展救市的后话。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历史资料就可以发现,早在 1987 年8 月,上海市政府在其颁
10、布的第二个有关股份制和股票发行上市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股票:(一)各级 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外国的组织、个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四)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五)现役军人。”(第十七条)正因为此,以上深圳证券市场出现的矛盾,在上海市场表现得并不十分突出。6在此之后,1990 年 12 月 26 日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37 号)指出:“严禁党政机关干部、 证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对利用职权进行内部交易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出,要严加惩处。”1993 年 10
11、 月 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第一条第 3 项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1997 年 3 月 28 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中第一章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在 1997 年 9 月 3 日中纪委发布的与此相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对以上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 年 10 月 5 日中共
12、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 年 4 月 3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7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股票,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购买企业内部职工
13、股的,或者廉政准则第十二条所列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购买所在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内部职工股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所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直到 2001 年 4 月 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 号)。其中第二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并在其中明确了多项禁止行为,同时在第十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8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 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至此,才改变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强制性规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