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2007 149 号关于印发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各部门,各学院: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07 年 7 月 5 日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十二日主题词:考试管理 细则 通知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 年 7 月 12 日-2-印发温州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考试是学生学业考核的重要方式,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大检查。严肃认真地抓好这一环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组织领导
2、第一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控。第二条 各学院应当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院办主任或教学科长、教研室主任与办公室人员等同志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试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试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结等。 第二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第三条 正确掌握命题范围与内容。命题必须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体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又要突出对学生高素质、强能力、会创新三位一体目标的考核;既要考核学生对
3、基本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的深度、广度和对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又要考核学生通过思考,融会贯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3-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正确掌握覆盖面与题量。试卷应包含教材基本知识、反映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如分析题等)、与本课程相关的课外知识等三部分必要内容。适中的试卷题量(试卷题量可多于应考题量,安排一些可选性试题,尽可能让学生选择试题),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以提高试卷的信度与效度。第五条 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学习掌握的情况。试卷的难易层次一般“三基” 部分占 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 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
4、10左右。第六条 命题时要反复研究教学大纲,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题目偏易或偏难;要使试卷的及格分数水平能较好地表明出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现正态分布。 第七条 每份试卷均应做到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的要求。试卷格式要标准化,统一使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大小试题均要标明分值。各大题题号依次用“一、二、三”等,各小题题号依次用“1、2、3” 等,选择题 、填空题等需要学生填写部分用括号或下划线其中一种形式标出,多处填写的应分别用“、”等编号排序。试题排版要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属开卷、半开卷考的应注明允许所带资料范围。试卷命题后必须对所出试卷进行
5、质量分析,并填写试卷质量分析表,连同试卷一起上交。 第八条 出卷教师 根据教学大纲以及命 题要求编制 A、B 卷-4-(采用试卷库的除外),附上试卷质量分析表,报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长审批,在考试两周前将试卷送交学院教务秘书。学院考务人员从 A、B 两套试 卷或试卷库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其余备用),于考试前一周送文印室印制。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应对试卷质量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组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对试题进行调整、修改或增删。凡不符合学校命题格式要求的试卷,负责考试管理的人员可以拒绝接收。第十条 相同课程的试卷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
6、有二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考分离,学院应积极建设和使用试卷库或试题库。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直属教学部门必须将各课程的空白试卷、标准答案、试卷质量分析表、平时记分册、成绩登记表、成绩分析表、试场情况记录表、学生考试试卷等汇总装订成册,以利于对试卷进行评估与存档,并接受教务处组织的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等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考试形式与时间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半开卷笔试、口试、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相结合等形式。 第十五条
7、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及全面考核学生知识-5-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课程考核形式以及成绩评定办法,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需要改变考核方式的,应填写课程考核形式更改审批表,并由教研室审核,院长审批,同时向学生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未经批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章 试场管理第十七条 试场由各学院按指定教室自行安排。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于考试前十五天通知各学院;各学院应于考试前十天向教务处报送学院考试日程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 第十八条 试场要统一编号,做到隔位安排,阶梯教室要前后左右隔位。不同课程必要时可安排在同
8、一试场,交叉混合编位,但闭卷考试与开卷考试不得安排在同一试场。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是课程的主考,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应于开考前到考场,巡查试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主考教师请假必须委派同课程教师主考。 开课学院视课程具体情况委派一名课程总主考,在每一考试校区委派一名校区主考。第二十条 每个试场应指派一至两名监考人员。公共选修课监考人员由各学院和开课单位协商选派,其它课程的监考人员由各学院选派。 第二十一条 所有进入试场的人员都必须佩戴证件。监考人员应遵守监考守则,切实负起监考责任。 -6-第五章 考场规则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试场,不得迟到。因特殊原因迟到,应向主考教
9、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能参加考试,但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处理。开考后半小时内学生不得退出试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指定座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律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传输设备进入试场。闭卷考试时,学生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圆规、三角板等(经主考教师许可例外),并且不得互相借用。开卷考试时只准带所允许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别的事情,要保持试场的安静和清洁。试场内不准吸烟。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凡不听从指挥,经监考人员批评教育仍无改
10、过者,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考卷,停止其考试,该门课程以旷考论处;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以及提出与之有关的其它问题和要求;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试卷上写明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试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开试场。 -7-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
11、员收卷。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试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发现有作弊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三十一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试场,不得在试场内或试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章 监考守则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前三十分钟到学院办公室领取试卷,在规定考试时间十五分钟前到达试场,并自始至终在试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不准在试场内吸烟、阅读书报、使用移动电话或做其它事情。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在前一天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学院另派监考教师,严禁随意请人代监考,否则将追查原监考教师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试前监考人员必须对试场进行清场;要求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有权调动座
12、位。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遵守监考守则;发现学生有舞弊行为,要立即报告教务处、有关学院并通知学生处处理。如发现学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以教学事故论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纸核对无误-8-后装入试卷袋,封好袋口并签章;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考场情况记录表与试卷一起交至学院办公室。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或教务处、学生处报告。 第七章 阅卷评分第三十八条 阅卷评分是
13、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九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于考试后五天内,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不少于 30%,需有原始材料作凭证)评定学生的学期成绩,通过电脑录入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填好成绩登记表和试卷情况分析表,送交学院教务秘书。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及时将温州大学学期成绩登记表报送教务处。学生考卷与考场情况记录表妥善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方可销毁。 第四十一条 学生成绩一经主考教师评定,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确有差错需要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主考教师填写成绩勘误表,经学院教研室、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勘误,并将成绩勘误表
14、附于成绩登记表后,以备查对。凡擅自更改成绩或要求评卷教师更改成绩的,均属于违纪行为,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看自己考试的结果,不及格者应准备好重修或改修。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个人一般不得查卷,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时,可在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9-批准后,到院办公室查卷,由教务秘书负责复核。对公共课试卷查卷,还需开课学院院长批准,由开课学院负责复核。超过三个月的,任何理由都不得查卷。 复核后,发现与原评分不一致的,不论是加分还是减分,都由任课教师对核实后的评分进行总评得出成绩,以成绩勘误形式报教务处纠正。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对课
15、程阅卷情况(包括评分标准)要进行抽样检查,以利于改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各专业试卷的进行抽样分析和评估,研究试卷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并及时通报。第八章 缓考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应考者,最迟须于考前一天凭医院或其它相应证明,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由本人或家长填写温州大学缓考申请表,经任课老师签名同意后,报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公共课缓考,还需开课学院院长批准。经批准的缓考,由学院汇总后,于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备案。因突发性疾病及突发紧急事件无法参加考试,必须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及时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第四十七条 缓考安排在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 第九章 违纪处理-10-第四十八条 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按温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试卷命题、评分教师,工作人员等违纪按温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