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寄售店的商品寄售规则“寄售”是一种有别于代理销售、经营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货主)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一个代销人(受委托人) ,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货物出售,然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堅持高品質精品,堅守誠信原則。商品運送客戶可利用貨運、郵寄等方式將商品运到指定的寄售店,運費由客戶負擔,之後的商品退回的運費由寄售店負擔。 寄賣方式說明如下: 商品估價寄售店依照商品實際狀況、商品季節、品牌地位、商品原始售價等因素進行估價,並提供市場價格予客戶參考,雙方議定寄賣價。本店開立收貨單註明品牌,物品描述,寄賣價等資料,壹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留存。寄賣期限
2、寄賣商品之期限自收貨日算起最多為 6-12 個月,期滿而未售出的商品將通知寄賣客戶取回。自期滿日算起,逾期 30 天視為寄賣人放棄其寄賣商品所有權,本店將自行決定處理方式。商品的取回寄賣客戶於商品寄賣期間可隨時拿回寄賣商品,寄售店不收其它費用【已经出售的利润回扣除外】,但不接受相同商品 2 次出售委託。結賬方式商品賣出的貨款於每月月底進行結算,並於次月 5 日前直接匯入寄賣客戶所指定的銀行賬戶。高單價商品逐筆結清,商品售出 3 天內結清。寄賣客戶權益本店保證妥善保護寄賣商品,盡力維護商品託售時原狀。本店絕不使用寄賣商品。提供寄賣客戶清楚明白的寄賣價。每月定期結賬,準時付款。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习惯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寄售方式运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为促进成交,扩大出口的需要,也可灵活适当运用寄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