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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349-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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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294-2004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 theSuper-fine powder non-pipeline network extinguishing system目 次前 言 II1 总 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符号 14 系统的设计 25 系统的操作与控制 46 系统的安装施工 47 系统的调试 48 系统的验收 59 系统的维护管理 6附录 A(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7附录 B(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型号规格简要说明

2、 8附录 C(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全淹没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9附录 D(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局部应用自动灭火装置性能 10附录 E(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施工记录表 11附录 F(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12附录 G(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安装竣工验收报告 13条文说明 15前 言本标准的第 1 章、第 4 章、第 6 章的 6.3 条、第 8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共分九章和七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符号、系统的设计、系统的操作与控制、系统的安装施工、系统的调试、系统的验收、系统的维护管理。本标准在编写内容

3、和表达方式上按建标1996626 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及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消防专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文、谢 涛、王海燕、陈祖根、秦玉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1 总 则1.1 为了合理设计、安装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 ,确保施工质量,保护设置场所内人身和财产

4、的安全,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中的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生产和储存场所中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3 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空间和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4 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1.4.1 A 类火灾:指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如木、棉、麻、纸、橡胶、塑料等物质的火灾。1.4.2 B 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如汽油、柴油、重油、润滑油、动物油、植物油、有机溶剂、石蜡等物质的火灾。1.4.3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火灾。如液化气、天然气及乙炔等气体的火灾。1.4.4 带电设备火

5、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如变电站、发电机房、泵房及电缆沟等带电设备的火灾。1.5 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1.5.1 在无空气参与反应的条件下,仍能发生氧化反应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火灾。如硝化纤维、炸药、氧化氮、氟等。1.5.2 活泼金属及氢化物的火灾。如钾、钠、镁、钛、铀、钚、氢化钾、氢化钠等。1.6 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6、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51351993 自动喷水系统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 81091987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50602002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GB/T 162831996 固定式灭火系统基本术语GB 501631992 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63-19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781994 悬挂式自动干粉灭火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3 术语与符号

7、下列术语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3.1.1 超细干粉灭火剂通过加压、喷射,产生具有灭火性能气溶胶的平均粒径不大于 5m 的固体粉末灭火剂(以下简称灭火剂) 。3.1.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装有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容器、吊环或箱体、阀体、压力表、启动器及喷头等组成的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整体(以下简称灭火装置) 。它可以悬挂或卧、立安装,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动作、喷射灭火剂灭火。3.1.3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将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组合,具有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启动方式,发生火灾时喷射灭火剂灭火的无管网(或短管网)灭火系统。3.2 符号3.2.1 几何参数符号V 防护区净容积(m3) ;S

8、qi 铅垂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 ;Spi 水平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 ;Fqi 保护对象铅垂方向的计算面积() ;Fpi 保护对象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 。3.2.2 物理参数符号M 灭火剂用量() ;m 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 ) ;K 灭火剂全淹没灭火设计浓度( /m3 ) ;msi 灭火剂喷射剩余量() ;moi 灭火剂充装量() ;Koi 灭火剂喷射剩余率(%) 。4 系统的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4.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9、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 独立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容积不宜大于 2000m3。4.1.2.2 在喷放灭火剂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的总表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包括侧面、顶部及底部)的 1%,且开口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低于室内净高的1/3。4.1.2.3 防护区的围护构件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围护构件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4.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4.1.3.2 在喷头

10、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4.1.4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周围的温度应符合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的适用温度范围:悬挂式玻璃球喷头灭火装置为-10+50 ,悬挂式易熔元件喷头灭火装置为-45 +55 ,柜式灭火装置为-20+55 。4.1.5 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应按防护区的环境情况而定。喷头感温元件的公称动作温度、颜色标志及静态动作温度应符合 GB 51351993 中 3.6 条和 4.5 条的规定。4.2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4.2.1 灭火剂最小灭火浓度为:0.065kg/m3。4.2.2 一般防护区,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的 1.2 倍;图书、档案和文

11、物资料库等易产生复燃的场所,灭火剂全淹没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最小灭火浓度的 1.5倍。4.2.3 灭火剂用量 M 应按式(1)计算: (1)式中:m 灭火剂设计用量(kg);msi 灭火剂喷射剩余量()。4.2.4 灭火剂剩余量 msi 按式( 2)计算。 (2)式中:moi 灭火剂充装量() ;Koi 灭火剂喷射剩余率(%) 。4.2.5 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 m 按式(3)计算。 (3)式中:K 灭火剂全淹没灭火设计浓度( /m3 ) ;V 防护区净容积(m3) 。4.2.6 灭火剂量确定后,参照附录 C 的规定,选取适宜规格的灭火装置组成灭火系统。4.2.7 防护区内灭火系统中的灭火装置应均衡

12、布置,且在接到灭火指令后,各灭火装置先后启动时间差不应大于 5s。4.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4.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计算原则:4.3.1.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宜采用面积法。a、铅垂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 Sqi 与保护对象铅垂方向的计算面积 Fqi 应符合式(4)式的规定: (4)b、水平方向的喷头保护计算面积 Spi 与保护对象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 Fpi 应符合式(5)式的规定: (5)4.3.1.2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对象整体铅垂方向的投影面积。4.3.1.3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为不规则表面时,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分为铅垂方

13、向的计算面积和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其中铅垂方向的计算面积应取保护对象整体铅垂方向的投影面积;水平方向的计算面积应为保护物不能被顶部型喷头直接喷射到的表面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的总和。4.3.1.4 保护对象采用单个喷头保护时,喷头保护面积计算宜取喷头的圆形保护面积,且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4.3.1.5 保护对象采用多个喷头保护时,喷头保护面积计算宜取喷头的正方形保护面积。喷头宜等距排列,其组合排列面积应完全覆盖保护对象。4.3.1.6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确定后,参照附录 D 的规定,选取适宜规格的灭火装置组成灭火系统。4.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 架空型

14、喷头宜设置在保护对象上方,水平型喷头宜设置在保护对象四周,均应直接对着保护面。喷头离保护对象被保护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3m,也不应小于 2m。4.3.2.2 一台柜式灭火装置的喷头不宜多于 4 个,连接喷头的灭火剂输送管长度不宜大于20m,且应设计成均衡管网。5 系统的操作与控制5.1 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5.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的要求,应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宜大于 30s。对设置了延迟时间的灭火系统,应在靠近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设置手动紧急停

15、止装置。5.3 手动控制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手动操作点应设明显的标志。6 系统的安装施工6.1 一般规定6.1.1 灭火系统安装应具备的技术文件:a、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b、系统主要组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6.1.2 灭火系统的安装施工,应按技术文件进行。6.1.3 安装施工中,参照附录 E 规定的内容做施工记录。6.2 系统组件检查6.2.1 安装施工前,灭火系统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6.2.1.1 各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6.2.1.2 组件上的铭牌应清晰,完整

16、。6.2.1.3 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完好。6.2.1.4 保险封铅等应完整。6.2.2 安装施工前必须检查灭火系统中灭火剂贮罐或贮气瓶内的充装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贮压式灭火装置上的压力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6.2.2.2 贮气瓶式灭火装置的贮气瓶内的压力应不低于规定值。6.3 安装施工要求. 6.3.1 灭火系统不应安装于下列场所或位置:a、临近火源、热源处;b、经常受到振动、冲击的位置;c、容易被雨淋、水浇或水淹处。6.3.2 灭火系统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 安装在吊顶上的灭火装置,其喷头和压力表应露出吊顶;喷头的位置和方

17、向应符合设计要求。6.3.2.2 安装施工中,应确保各组件的完好性,不允许擅自拆卸系统组件。6.3.2.3 各组件的安装应牢靠,并应符合设计的要求。7 系统的调试7.1 一般规定7.1.1 灭火系统的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成后进行。7.1.2 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它资料,并应符合本标准 6.1.1 和6.1.3 的规定。7.1.3 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7.1.4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系统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安装质量,并应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7.1.5 调试后参照附录 F 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根据灭火系统的具

18、体情况进行调整。7.2 调试7.2.1 灭火系统的调试包括下列内容:a、灭火装置的检查;b、灭火系统的功能调试。7.2.2 灭火装置的检查对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逐具按本标准 6.2.1、6.2.2 及 7.1.4 的要求进行检查。7.2.3 灭火系统功能调试7.2.3.1 调试前先检查如下各项安装施工质量,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进行调试:a、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应正确无误;b、灭火装置上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箱柜体及灭火装置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7.2.3.2 调试时应先断开灭火系统中所有悬挂式灭火装置喷头上的启动器或柜式灭火装置贮气瓶驱动器上的信号输入线,在启动信号输入线上接入相应电压的

19、指示灯。7.2.3.3 自动启动功能调试将灭火控制器设在“自动”位置,对灭火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逐个施加模拟火灾信号,声光报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到达设计规定的延时时间,接入的指示灯应显亮。7.2.3.4 手动启动功能调试将灭火控制器设在“手动”位置,对灭火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逐个施加模拟火灾信号,声光报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接入的指示灯应不显亮。按下操作显示板上手动启动按钮或灭火系统中安装的任一手动控制盒上的启动按钮后,到达设计规定的延时时间,接入的指示灯应显亮。7.2.3.5 紧急停止功能调试按本标准 7.2.3.3 或 7.2.3.4 进行试验,当灭火控制器处于启动延时期间内,按下操作

20、显示板上或手动控制盒上的紧急停止按钮时,接入的指示灯应不显亮。7.2.3.6 联动功能调试当按本标准 7.2.3.3、7.2.3.4 和 7.2.3.5 进行调试时,有关联动设备的动作应符合设计要求。7.2.3.7 主备电源切换调试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7.2.4 各项功能调试合格后,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复位:a、灭火控制器应复位;b、拆除本标准 7.2.3.2 中接入的指示灯;c、用万用表测量悬挂式灭火装置喷头上的启动器,其阻值应为 4050。合格后,将启动器与控制信号输入线按设计要求,可靠地连接在一起。8 系统的验收8.1 一般规定8.1.1 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

21、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8.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a、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b、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c、施工记录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未变更则不必提出) ;d、调试报告;e、灭火系统主要组件的使用说明书、验收报告或出厂合格证。8.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a、防护区;b、灭火系统设置的灭火装置;c、灭火系统设置的控制系统;d、有关安全设施。8.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参照附录 G 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根据灭火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8.1.5 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

22、可投入使用。8.2 防护区验收8.2.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构件的耐压、耐火极限,可燃物的种类等应符合设计要求。8.2.2 防护区出入口处应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释放标志门灯。8.2.3 防护区应有能在灭火系统延时启动时间范围内,使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与出口。8.2.4 灭火系统应能在防护区入口处或保护对象附近进行手动启动操作。8.2.5 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设备应能自动关闭。8.3 灭火装置验收8.3.1 灭火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及设置位置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8.3.2 灭火装置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

23、 6.2.1 的规定,且各连接处应牢靠无松动。8.3.3 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或贮气瓶内的充装压力应符合本标准 6.2.2 的规定。8.4 控制系统验收8.4.1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中各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8.4.2 灭火系统的功能验收应按本标准 7.2.3 的规定进行。9 系统的维护管理9.1 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9.2 灭火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a、本标准 8.1.2 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b、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c、灭火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9.3 每月至少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检查

24、,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贮存灭火剂及驱动气体的容器、压力表、喷头、感温元件、阀门、火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等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灭火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6.2.1 的规定。b、检查灭火剂贮罐、贮气瓶内的充装压力,应符合本标准 6.2.2 的规定。9.4 每年至少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灭火装置、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c、柜式灭火装置上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d、按本标准 7.2.3 的规定,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功能试验。9.5 灭火系统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a、贮罐、贮气瓶内的充装压力不符合本标准 6.2.2 的规定时,应重新加压至符合要求。b、灭火装置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再充装。c、贮罐、贮气瓶再充装前或每五年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允许再使用。d、灭火系统的维修应由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厂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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