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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院公布十起拒执罪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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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西省高院公布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案例 1:曾传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曾传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曾传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基本案情】2013 年 9 月 11 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进温民初字第 1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传忠向刘某给付人民币169000 元,并依法邮寄送达生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曾传忠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进贤县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12 日作出裁定强制执行,且依法邮寄生效。2013 年 12

2、月 17 日,被告人曾传忠在南昌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清算中分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17354.82 元,同年 12 月 20 日,被告人曾传忠将价值人民币 5.3万元的两台锯床以 4.5 万元低价转卖给肖某某,所卖款项、机械设备等财产至今未变现偿还刘某。2013 年 12 月 19 日晚 23 时许,被告人曾传忠安排货车装运转移在诚通公司分得的机械设备等,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2015 年 10 月 29 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 年 3 月 14 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传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

3、告人曾传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其在南昌诚通公司清算分得财产价值人民币 21 万余元设备变卖、转移。2017 年 6 月 15 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传2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曾传忠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案例2: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吕新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新波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以江西共青

4、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吕新波构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基本案情】2014 年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 7 月 28 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 1,570,812 元及违约金 314,162 元,共计人民币 1,884,974 元。2014 年查某因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查某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上饶市

5、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 10 月 20 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查某借款 6,775,500 元及利息。2015 年 6 月 5日,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责令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七日之内支付所欠某空调基地项目部员工工资 5,915,207 元。2015 年 6 月至 11 月,经三名执行3申请人申请,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以上判决书、裁定书予以立案执行。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以上判决、裁定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吕新波因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结算工程款,在未告知信州区人民法院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于 2015 年 10

6、月份从江西共青城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借该公司在中国银行共青支行的 20222202*账户使用。2015 年10 月 22 日,被告人吕新波主持召开公司内部会议,经会议决定使用熊某个人中国农业银行 622848093123608*账户作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出款项使用。2015 年 10 月至 2015年 12 月底,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用的 20222202*账户转入熊某账户 1500 余万元。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吕新波以更换公司账户的方式,有能力执

7、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 年 10 月 27 日,被告人吕新波在江西省共青城市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16 年 11 月 8 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 年 11 月 9 日,被告人吕新波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后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2017 年 5 月底,被告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查某、农民工代表林某等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均同意谅解被告单位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

8、吕新波,被告单位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新波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4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吕新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吕新波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既促成多起执行案件得到合理的处置,又能威慑其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案例

9、3:曾宏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曾宏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将已抵押的房产无偿擅自拆除,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基本案情】2014 年 9 月 25 日,曾宏斐、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320万元,并对二人共同共有的别墅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曾宏斐未及时还款,银行诉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曾宏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88 万余元,并由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别墅在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曾宏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遂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10、行。法院依法向曾宏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在曾宏斐住的别墅前张贴公告,限曾宏斐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清空该房产,法院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年 2 月 25 日萍5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又向曾宏斐送达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曾宏斐未经法院及银行同意,私自将该别墅拆除,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曾宏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 15 日,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判令曾宏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判令曾宏斐及李某某以其共同所有的别墅在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

11、清偿责任,被告人曾宏斐对该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故意毁损拆除已被抵押担保的财产,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 年 2 月 7 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宏斐不服判决上诉,2018 年 4 月 11 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曾宏斐在负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拆毁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拒不执行,最终导致部分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法律的权威,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12、。案例 4:陈广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陈广博拒不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律责任,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基本案情】62011 年 3 月 12 日,许某、谢某与被告人陈广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许某、谢某将深圳市天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人陈广博,转让股金共计 2960 万元。陈广博在给付 960 万元后,余款 2000 万元一直未给付。2013年 9 月 11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许某、谢某与陈广博因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所提

13、出的仲裁申请。2014 年 5 月 28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深仲裁字第 492 号裁决书,裁决陈广博向许某、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 2000 万元,以及此款项的相应迟延履行违约金。2014 年 7 月 17 日,许某、谢某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 2014 年 7 月22 日下达了(2014)余执字第 65 号执行裁定书。2014 年 8 月13 日,该院执行人员找到陈广博要求其执行裁定。期间,陈广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的2014深仲裁字第 492 号仲裁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月 20 日裁定驳回陈广博的申请

14、。2016 年 12 月 15 日,陈广博将其拥有的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股权进行转让,其中 55%股权以 6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5%的股权以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向渝水区人民法院以陈广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2017 年 7 月 12 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广博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明知自己对申请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却故意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其所享有的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从

15、而通过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恶意降低债务偿还能力,刻意规避法院执行,严重干扰7国家司法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对相关社会关系造成破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其最终也自然为其失信违法的错误行为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案例 5:欧阳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欧阳星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基本案情】2015 年 4 月 16 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安民二初字第 7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欧阳星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436

16、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欧阳星等人承担。2015 年 5 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欧阳星等人经安远县人民法院多次通知,仍不拒不执行还款义务和报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隐匿其行踪,致法院二年多未能将该案执行到位。后经查实,欧阳星化名“欧阳兴” ,并以其兄弟欧阳某名义,在广东省多地开办了“惠州康居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公司” )等多家注册资金为800 万元以上的公司承揽业务。同时为规避执行,欧阳星平时使用欧阳某身份证和银行卡。 “惠州公司”于 2016、2017 年,在广东、江西多地承揽了多个“木屋建设工程” ,工程总造价503.36 万元

17、,其中部分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毕。2017 年 7 月 20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在赣州市南康区一豪华酒店中将被执行人欧阳星抓获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欧阳星依然不履行义务。随后,被执行人欧阳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2018 年 1 月,被告欧阳星被安远县人民法院以拒不8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前,被告欧阳星家属从相应工程款中支付了 72 万元给申请人杨某才,被告欧阳星承诺出狱后将近快偿还欠款。【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欧阳星在明知其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执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承揽工程,致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找寻到其本人行踪

18、和财产线索。其多年来经营公司,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拒不主动归还借款,致使申请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虽然其逍遥法外多年,但始终躲不过法律的制裁,不仅要还款,还要承受本不需要承受的牢狱之灾,并给其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永远无法洗刷的耻辱。案例 6:郭庆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郭庆勇在法院强制执行现场,拒不听从执行法官劝告,强行用欲点燃煤气罐、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自残方式阻扰执行、威胁执行法官,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郭庆勇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基本案情】2015 年 1

19、0 月 31 日,被告人郭庆勇向陈某某借款 60000 元,以装载机抵押担保,后因债务偿还问题产生诉讼。2016 年 4 月7 日,双方协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人郭庆勇未按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靖安县法院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庆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郭庆勇仍拒不履行。12 月 29 日,靖安县人民法院9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郭庆勇价值 70000 元的财产。 2017 年 1 月 4 日,靖安县法院组织 7 名执行人员到靖安县双溪镇工业园砂石厂即被告人郭庆勇装载车停放处向被告人郭庆勇宣布

20、执行裁定并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其做思想工作,希望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庆勇情绪激动,拒不听取执行人员的劝告,并跑到厨房拖出一个煤气罐,用手到口袋拿打火机,见此情景,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抢下其手中的煤气罐和打火机。随即,郭庆勇开始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方式阻扰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法院遂将被执行人郭庆勇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即将郭庆勇逮捕归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郭庆勇用装载机抵款 33600 元给陈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郭庆勇提起公诉。2017 年 12 月 13 日,经靖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庆勇对人

21、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郭庆勇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庆勇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判决郭庆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一审宣判后,郭庆勇未上诉。【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郭庆勇,在法院依法查封其机器设备后,在强制执行现场强行拖出煤气罐,并试图用打火机引爆煤气罐。执行法官将其打火机和煤气罐夺走后,随即采取头撞地、撞装载机的自残方式抗拒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其行为系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郭庆勇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0

22、罪判处郭庆勇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其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案例 7:许志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许志君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在执行期间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汽车,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基本案情】2016 年 11 月,弋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熊某某与王某某、柯某某及许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向被执行人许志君送达财产交付令,要求被执行人许志君交付先前查封的本田牌小汽车以及奥迪牌小汽车。2016 年 12 月,弋阳法院委托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许志君住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

23、执行人许志君在知晓自己名下奥迪小汽车被查封并正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奥迪汽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2017 年 2 月 21 日,被执行人许志君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靖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所抓获,2 月 25 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3 月 29 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 月 19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执行人许志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 年 3 月底,被执行人许志君父亲许木根将奥迪牌小汽车寻找到,并及时告知弋阳县人民法院。2018 年 1 月 19 日,弋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许志君本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

24、判决,却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交付令后,拒不交付名下奥迪小汽车,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11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知晓自己名下奥迪小汽车被查封并正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奥迪汽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 8:上官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上官文在执行阶段中,既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亦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履行法

25、院限期搬迁通知书所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基本案情】2011 年 10 月 14 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杨某某与被告人上官文、权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1)永民初字第 905 号判决,上官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人民币 25 万元及相关利息,权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经公告送达上官文、权某某,并于2012 年 1 月 5 日生效,判决生效后上官文等未按判决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永丰县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依杨某某申请就该案立案强制执行,并向上官文、权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

26、书及报告财产令,之后二人既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2014 年 5 月 20 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杨某某申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迎宾苑 A 栋 3 单元 40112室的房产,并于同年 11 月 14 日向上官文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搬离该房屋。同月 19 日,上官文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且拒不申报财产,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 15 日,同日,上官文还向永丰县人民法院保证,在 2014 年 12 月 15 日之前与杨某某解决此事,逾期未解决,自愿迁出该房屋由法院拍卖以偿还债务。后上官文不但未遵守其保证,在六个月期满后依然仍

27、未偿还其全部债务亦拒不迁出该房屋,致使法院裁判无法执行。2015 年 8 月 25 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该案移送永丰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同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 9 月 16 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上官文刑事拘留。2016 年 1 月 4 日,永丰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文作为对法院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其自身拥有一套可供执行的房屋具有执行能力,但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亦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履行法院限期搬迁通知书所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该种对人民法院

28、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已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上官文育有两个小孩,主要家庭经济来源为上官文,其早日回归社会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亦有助于其家庭稳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上官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3【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拒不迁出

29、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理过程中,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该案在公开庭审中,上官文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极度后悔,称对不起债权人更对不起家人,同时告诫广大群众当什么都莫当“老赖” ,否则要付出惨痛的代价。案例 9:涂筱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涂筱敏拖欠申请人借款,申请执行后采取逃离家乡、隐瞒收入、关闭通讯工具等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并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基本案情】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过缺席审理于 2

30、013 年 9 月 9 日依法作出(2013)吉民一初字第 539、54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涂筱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某借款 30 万元、偿还王某甲借款 22 万元、与王某乙共同偿还王某甲借款 7 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 1.02 万元。2013 年 9 月 28 日,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涂筱敏送达民事判决书。2013 年 12 月 25日,因涂筱敏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王某甲、孙某某向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 1 月 7 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涂筱敏送达(2014)吉执字第 15、16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涂筱敏自执行通知书送

31、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如未按期履行,则应在履行期限届满14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5 年 12 月 10 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涂筱敏和其丈夫刘某某所有的吉州区下后街 38 号 1 单元 701 房住房一套。2016 年 8 月 10 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涂筱敏退休金账户。2016 年 12月 6 日,因涂筱敏在执行程序中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涂筱敏罚款 2 万元。2017 年 1 月 3 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以涂筱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05 年底,涂筱敏为躲避债权人离开吉安,采取隐瞒经常

32、居住地、手机停用等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2009 年 9月,涂筱敏办理了职工退休,12 月开始按月领取退休金。2015年 7 月 20 日,涂筱敏以其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下后街 38 号 1 单元 701 房为罗海平向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贷款 100 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期限五年。2007 年 7 月至 2016 年 10 月,涂筱敏存在多次乘坐飞机、前往香港及印度尼西亚旅游等高消费活动。2017 年1 月至 7 月,涂筱敏使用的手机微信存在大量资金往来。2017 年 7 月 28 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将涂筱敏抓获,同日,涂筱敏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2017 年 8月 11 日被

33、逮捕,2018 年 1 月 9 日被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期间,涂筱敏家属向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 5 万元,涂筱敏与债权人王孝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筱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交纳执行款,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于2018 年 6 月 5 日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典型意义】15本案被执行人涂筱敏明知法院已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并且采

34、取逃离家乡、隐瞒收入、关闭通讯工具等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案例 10:曾广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拖欠他人借款,在执行期间将自己房产变卖,而房产变卖款拒不向法院报告也不给付申请人,导致案件难以执行,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基本案情】2014 年 6 月 6 日,曾广昌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在张某某处借款 50000 元。因曾广昌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张某某将曾广昌诉至瑞昌市人民法院。该案经过法院调解,曾广昌同意在 2015

35、 年 1 月 30 日一次性支付张某某本息工计 67657元。后曾广昌没有按调解协议规定履行期限归还欠款,张某某遂向瑞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11 月 4 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向曾广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而曾广昌却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将其名下位于瑞昌市黄金北路西园新村一期 2 栋 7 单元 102 室房产变卖给蔡某、刘某夫妇,所得变卖款去向即没有向法院报告也没有支付给张某某,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将曾广昌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公诉,2017 年12 月 21 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曾广16昌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曾广昌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收入,反而变卖自己的房产,所得房产变卖款理应向法院报告并及时给付申请人,而其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判决书形同白纸,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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