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试行)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 一、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 、项目组三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公司最高管理者和总工程师、属地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公司直管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三级线性组织管理模式。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工程业务有关的部门、 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 、项目组。
2、二、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重伤和伤亡事故的发生,轻 伤事故发生率控制在 3以内; 2、杜绝职业病、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3、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4、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5、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合格率 100%,优良率达到 80%以上; 6、隐患整改率达到 100%; 7、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 1三、安全管理组织 1、组织机构 1.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公司最高管理者任主任,工程运营委员会副主任任委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公司最高管理者全面负责; 总工程师具体分管并对最高管理者负责;行使对所有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
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评的权利; 总工办公室为公司安委会具体办事机构。 1.2 各属地公司应成立安委会 ,属地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工程管理部经理、专职安全负责人任委员。 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主体。总经理(公司直管项目经理)是该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公司直管项目组项目技术负责人) 是具体管理责任人, 负责建立健全属地公司 (公司直管大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规、规范、规程;落实总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对项目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检查、考评。属地公司
4、(公司直管项目)工程管理部为属地安委会具体办事机构。 1.3 公司直管项目组、属地项 目组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安全员、各分包负责人担任组员。 2各项目组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项目经理是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直管责任人, 负责具体落实总公司、属地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及规定,严格按规范、规程和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要求组织安全生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考评;具体负责项目组安全事宜。 2、人员设置 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应按照建质 200891 号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
5、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中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机构职责 3.1 总公司安委会: 3.1.1 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的安全工作,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1.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3.1.3 每年初研究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 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3.1.4 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依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1.5 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1.6 审查公司安全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情况; 3.1.7 建立健全总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
6、组织实施; 33.1.8 组织制定并实施总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属地公司安委会 3.2.1 是属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属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3.2.2 负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所在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要求,完善、细化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3.2.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导辖区安全管理工作; 3.2.4 定期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 3.2.5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活动; 3.2.6 组织辖区内安全考核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
7、管理方法及科研成果; 3.2.7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档案; 3.2.8 组织制定并实施属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9 与安全有关的其他事宜。 3.3 公司直管项目组、项目组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3.3.1 安全领导小组是项目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项目组安全管理工作, 接受总公司、 属地公司的监督、 指导、检查、考评;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监管; 3.3.2 负责组织“三级教育”中的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对4班组安全教育的实施进行有效管理; 3.3.3 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防
8、范措施,组织日常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的整改; 3.3.4 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3.5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指导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3.3.6 总结、交流项目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及成果; 3.3.7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建立事故档案; 3.3.8 与安全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安全费用管理 1、安全生产费用 (简称:安全费用) 1.1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是建设 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指标和检查主项之一。 1.2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 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
9、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13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2、建筑工程安全费用的组成 : 2.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 施设备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2.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2.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2.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2.6 安
10、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2.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 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2.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2.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安全费用的提取 3.1 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建筑安装工 程造价为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 3.2 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 3.3 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
11、、挪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安全费用的使用 : 4.1 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 公司对属地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4.2 加强安全费用管理,每 年年初各属地公司、直管大项目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经总公司安委会审核, 最高管理者批准,然后报财务部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 4.3 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由工程财务部报公司安委会,总工办备案。 4.4 计划之内的安全费用的使用按照计划执行,保存记录。 64.5 未计入年度安全费用使 用计划外的安全费用支出,执行
12、程序为项目组填写安全费用使用表属地公司总经理 审核总公司安委会主任批准财务存底使用。 4.6 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 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各属地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应重点关注属地化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问题。明确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2、 安全教育与培训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并应分层次逐级进行。 3、 安全教育与培训可利用演讲、安全宣传栏、安全标志、视频、现场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 4、安全教育与培训 4.1 严格按照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三
13、类人员进行安全考核,该培训由总工办负责组织, 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配合。 4.2 最高管理者、安全责任人、 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4.3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在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后,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4.4 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7少于 20 学时。 4.5 公司特殊工种(包括电 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复审。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
14、于学时。正威劳务公司在招聘上述人员前,负责 对特殊工种操作证进行把关。 4.6 公司其他职工每年接受 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该培训由职工所在的属地公司(公司 直管项目组)负责组织。 4.7 坚持对新工人(包括合 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进场“三级” (公司、项目、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度,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8 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 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 该培训由总工办负责组织进行; 4.9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
15、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该培训由各项目组组织; 4.10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案例、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该培训由项目组组织。 4.11 属地国招募的工人的“三级” 教育由属地公司负责。属地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项目组负责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8育,安全教育的时间、内容按4.7-4.10执行。 4.12 对变换工种、 工作岗位或离岗超过三个月复工人员,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教育,教育时间、内容、教育人员按“三级”教育中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 4.13 采用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和新
16、产品的工人都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安全技术教育时间、内容、教育人员按“三级”教育中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进行。 4.14 加强在施工高 峰阶段、高空、洞库、地下作业、雨季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时期职工思想波动的特点,作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15 坚持每日班前 教育,具体交待当天工作事宜,分析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有针对的采取预防 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4.16 各属地公司( 公司直管项目)每年应以全国“安全月”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17 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管理总结、交流活动,对典型进行表扬、对违章进
17、行处罚。 4.18 各种安全教育、培训都必须有记录。培训、教育的记录应至少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的内容、参与的人员签名、培训过程的照片,记录各自存档,并报总工办备案。 六、安全检查 1、 各属地公司 (公司直管项目组) 要制定完善的安全检查考评制度,9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做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 2、定期检查 2.1 总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对属地 公司和直管工程的安全大检查。 2.2 属地公司安委会每月应 组织一次对所辖项目组的安全检查,并向公司提交工程安全月报。 2.3 各项目组安全生产领导 小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应向属地公司提交工程安全周报。 2.4 各项目组专(
18、兼职)安 全员应每天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并应填写工程安全日记。 3、 专项检查 各属地公司、公司直管项目组应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按计划对“三宝、四口、五临边” 、脚手架、井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防火安全、场容场貌、 “五小设施”卫生、安全管理资料和要害部位以及施工集中或交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 施、安全措施进行重点检查。 4、 不定期检查 4.1 遇恶劣天气(大风、大 雨、雷暴天气等)应及时进行检查,确认各外部可能被风刮倒的设备设施固定情况,关闭电源;大雨、大风天气过后应对脚手架、塔吊等进行重新的验收。 4.2 遇节前节后,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止因思想波动出现违章操作从
19、而导致安全事故。 5、 各项检查可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标准进10行检查、评定。 6、 所有的检查必须由各级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其方法为听取情况反映和检查实际效果相结合, 传授先进经验和收集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相结合,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原因、查损失,对查出的问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 每次检查都要形成记录,能当场整改的当场必须进行整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的隐患应暂停作业或制定整改方 案,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持续跟踪,做好层层汇报。 8、 总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将根据安全检查的结果进行奖励或进行处罚。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20、程序 1、 事故报告(含属地工人) 1.1 轻伤事故 若有事故发生,项目组应在 8 小时内报属地公司;项目组必须在24 小时内填写事故、事件报告MS.02.21-01,报属地公司、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常务副总经理、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 重伤事故 若有事故发生,项目组应在 1 小时内报属地公司,属地公司必须在 4 小时内填写事故、事件报告MS.02.21-01,报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分管副总11裁、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3 死亡事故 若有事故发生,项目组必须立即上报 属地公司,属地公司必须在1
21、 小时内填写事故、事件报告MS .02.21-01,报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裁、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董事长、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4 其他事故 1.4.1 火灾、塌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按 1.3 上报要求上报。 1.4.2 其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 1.2 上报要求上报。 2、 事故现场处置 2.1 若有事故发生,各属地 公司、各工程项目组应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同时采取措施控制灾害,减少损失。 2.2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 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
22、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 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 事故调查 3.1 轻伤事故由属地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 .02.21-02,报属地公司、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123.2 重伤事故由属地公司总 经理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 2.21-02,报总工程师、常务副总经理、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分管副总裁、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3.
23、3 死亡事故由公司总工程 师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2.21-0 2,报董事长;抄报分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海外 工程协调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总工办、正威劳务公司。 3.4 火灾、坍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填写事 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2.21-02,报 董事长;抄报分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海外工程协调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总工办、正威劳务公司。 3.5 其他事故属地公司总经理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填写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书MS.0 2.21-02,报总工程师、常务副总
24、经理、海外工程协调部、正威劳务公司、总工办;抄报分管副总裁、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 4、 事故处理 4.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 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4.2 事故教育、防范措施由属地公 司(公司直管项目)监督落实。 4.3 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由总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处理意见执13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事故调查结束后,总公 司安委会将事故详情、原因、防范措施及责任人处理等进行全公司通报。 4.5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 总工办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
25、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八、安全生产奖励与赔偿 1、奖励规定: 1.1 公司安委会每年对属地 公司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奖励 20 万人民币。并另分别按奖励金额的 20%、15%、10%给予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工) 、安全专职人员(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1.2 总公司每年对各属地公 司、直管项目组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为优良的项目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另分别按奖励金额的20%、15%、10%给予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奖励。 1.3 总公司鼓励采用“四新”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并对在“四新”应用工作中做出特殊
26、业绩的工程技术人员(部门)给予 1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 1.4 各属地公司在属地国受 到当地政府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嘉奖的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 1 万-2 万元的奖励。 1.5 其他奖励。 2、赔偿规定: 142.1 公司安委会每年对属地 公司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未达到年度安 全管理目标的属地公司,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处理。属地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不高于 C 级。 2.2 总公司每年对各属地公 司、直管项目组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组处以一定的安全风险赔偿。 并另分别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
27、以赔偿金额的 20%、15%、10%的安全风险赔偿。 2.3 安全大检查开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复查未达标准的,则采取累计处以安全风险赔偿,直到隐患消除。 2.4 各属地公司(项目组) 应结合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建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健全的,对属地公司分别处以 2 万元或 1 万元安全管理风险赔偿; 同时对分管责任人处以 2000 元安全管理风险赔偿。 2.5 项目组应按 山东省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和规范项目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其中的十三项安全管理内容,每缺一项或记录不完善的,对项目组处以 2000
28、 元-3000元的安全管理风险赔偿,同时分别对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1000 元、500 元的安全管理风险赔偿。 152.6 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立专用账户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0元的安全管理风险赔偿。 2.7 轻伤事故发生率超过 3, 每超过一个千分点对罚项目组处以 1万元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的 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8 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对项目组处以 3 万元至 5 万元人民币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
29、 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9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项目组,对项目组处以 5 万元至 10 万元人民币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 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10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组, 对项目组处以 20 至 30 万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同时对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处以赔偿金额 20%、15%、10%的安全事故损失赔偿。 2.11 项目出现 3 人次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发生瞒报、不报安全事故,项目组不得提取任何项目奖金,项目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为 D,其它人员全部取消评优
30、资格,且年终考核系数不得超过 1。 2.1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安全事故,如政治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等;应及时报公司总部,说明情况后特殊处理。 2.13 其他赔偿。 16九、附则 1、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a) 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 105 日的事故。 b) 一般安全事故指:造成 1 人重伤,或者 3 人以上轻伤,或者 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 较大安全事故指:是指造成 2 人及以上 4 人以下重伤,或者 5人以上轻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 重大安全事故指:是指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4 人以上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
31、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安全事故,如政治因素、重大自然灾害等,报公司总部,说明情况,特殊处理。 2、公司实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 ,凡发生较大安全以上的事故,则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自事故发生日 起一年内公司内部任何评选先进、职务晋级的资格(年内已取得的资格不在此处罚范围) 。 3、本制度发布前已签订海外工程项 目承包协议的工程,安全管理目标要求部分与本制度冲突之处按 海外工程项目承包协议 执行。 4、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总工办公室负责制度条款的解释。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17附件 1: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
32、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891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建质2004213 号 )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33、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18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34、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 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
35、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9(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
36、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20(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
37、;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
38、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1(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
39、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2、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 3、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 2、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
40、于 2 人; 3、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22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
41、、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 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 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 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 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建质2004213 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