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司法行政执法云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云浮市司法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2、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一款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5、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6、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7、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8、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第三条、第四条9、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10、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1、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12、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13、 关于反
2、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14、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登记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2司法行政执法第二十一条15、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6、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17、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18、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19、 广东省公司律师试点办法第三条20、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2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23、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2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25、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26、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2
3、7、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2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29、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云府办200191 号)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公证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3司法行政执法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3、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三定方案”文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云府办200191 号)(二)法律援助处法律依据: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2、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三定方案”文号:关于印发云浮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4、云府办200191 号)云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3.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10.14 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 2003.9.15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41 号令 1997.1.16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48 号令 1997.1.17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46 号令 1997.1.18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第 86 号令
5、2004.5.19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司法部第 51 号令 1997.2.134司法行政执法10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部第 53 号令 1998.2.1111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第 7 号令 1989.12.2312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第 20 号令 1992.6.1513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42 号令 2004.6.1614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45 号令 1997.1.115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47 号令 1997.1.116 关于反对律师不正当竞争
6、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第 37 号令 1995.2.2017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101 号令 2006.3.118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102 号令 2006.3.1419 公证程序规则 司法部第 103 号令 2002.8.120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59 号令 2000.3.312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60 号令 2000.3.3122 国家司法考试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司法部第 97 号令 2005.9.123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司法部第 98 号令 2005.9.124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95 号令 200
7、5.9.3025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 96 号令 2005.9.3026 司法鉴定程度规则 司法部第 107 号令 2005.10.127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2.1.128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1999.9.129 广东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6.12.1云浮市司法局行政处罚(80 项)一、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
8、者仲裁的;律师泄5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司法行政执法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10 项)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9、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扰乱法庭
10、、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6二、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司法行政执法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律 师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有 利 害 关 系的 案 件 中 , 分 别 为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当 事 人 代 理 、 辩 护 的 ; 律 师 担 任 法 律 顾 问 期 间 , 为 法 律 顾问 单 位 的 对 方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其 他 利 益 冲 突 的 当 事 人 代 理 、 辩 护 的 ; 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律师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
11、当的宣传的;律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律师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律师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律师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律师执业期间
12、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律师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律师有其他违法或
13、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21项)7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司法行政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2、在同一案件
14、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4、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5、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6、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8、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9、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10、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811、超越委托权限
15、,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12、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司法行政执法委托人利益的;13、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14、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1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16、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1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
16、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18、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19、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20、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21、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律师所9辅助人员个人接办案件的;律师所辅助人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的(3 项)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1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司法行政执法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 、 (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
18、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2、个人不得接办案件;3、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自身进行不符合实际宣传的;律师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律师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3 项)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10法律依据:(一)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
19、司法行政执法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1、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2、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3、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二)第五条第一款“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 3 至 6 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五、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
20、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6 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
21、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11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司法行政执法(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六、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
22、予处罚的其他行为(6 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23、(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12(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执法七、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24、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0 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
25、元:(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13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司法行政执法(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26、(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基层
27、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
28、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14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司法行政执法托人向其行贿的(18 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
29、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
30、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15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司法行政执法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
31、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九、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的(1 项)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的,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6十、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2、(2 项)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司法行政执法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云浮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受委托) (49 项)一、律师事务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律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律 师 事 务 所 将 不
33、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发 展 为 合 伙 人 、 合 作 人 或 者 推 选 为 律 师事 务 所 负 责 人 的 ;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律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
34、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17筹保险的;律师事务所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律师事务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律师事务所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律师事务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律师事务所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司法行政执法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律师事务所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
35、者个人隐私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律师事务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律师事务所不依法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36、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3 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18(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
37、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司法行政执法(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38、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19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十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
39、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司法行政执法(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二十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粤司办200491 号文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通知 “二、委托行使律师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和时间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相关规章,在省厅现有的律师管理权中,拟委托下列四项
40、律师权限给各地级以上市行使:(三)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除外) 。 ”二、律师事务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 “合伙人” “合作人” “主任” “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的;律师事务所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律师事务所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20理的;律师事务所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
41、6 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 辅 助 人 员 制 作 印 有 “律 师 ”“合 伙 人 ”“合 作 人 ”“主 任 ”“副 主 任 ”等 名 称 的 名司 法 行 政 执 法片 、 标 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五)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
42、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理;(六)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 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21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3、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
43、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处罚:”三、律师事务所未与聘用人员签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聘用合同的(1 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司法行政执法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
44、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处罚:”四、律师事务所未给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的(1 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22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
45、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处罚:”五、律师事务所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律师事务所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司法行政执法律师事务所违反收费
46、管理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7项)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一)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23(五)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六)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粤司办200491 号文关于委托各地级以上市行使部分律师管理权的通知 “二、委托行使律师
47、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和时间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部相关规章,在省厅现有的律师管理权中,拟委托下列四项律师权限给各地级以上市行使:(三)对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除外) 。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1 项)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法律依据: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司法行政执法务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将调查核实的有关情况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
48、、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含业务接待站、受理点等)的;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9 项)24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 关 于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办
49、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司 法 鉴 定 机 构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所 在 市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其 改 正 :1、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2、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含业务接待站、受理点等)的;”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4、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5、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8、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司法行政执法9、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八、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实施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1 项)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法律依据:关 于 司 法 鉴 定 机 构 、 司 法 鉴 定 人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