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察中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客观、公正、合法地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办理实行回避制度。本规定所称回避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下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也不得参与与本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近亲属” 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 “有利害关系” 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的各种关系。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
2、申请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负责人决定后,行政执2法人员应当回避:(一)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二)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四)安全生产监察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决定,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决定。第七条 在安全生产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讨论案件和听证,不参与送达,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看有关卷宗,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第八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或造成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而未主动申请回避,并参与案件办理工作的;(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案件当事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3(三)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案件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