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隨著科技的進步及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智慧財產權與一般大眾的生活益發息息相關。例如:下載 MP3 是否違法?使用盜版軟體應負的侵害責任有哪些等,諸多可能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不斷在我們生活中出現。為使社會大眾更了解智慧財產權,本局特別於九十二年度在報紙刊登智慧財產權專欄,將艱深的法律以平易之方式介紹給大家,讓大家了解生活中所遇到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及應具備的常識,從而建立尊重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這本書的出版就是集結了本局九十二年度刊登於報紙的專欄,共計二十六篇,內容遍及我們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視之侵犯他人智慧產權之行為,希望能讓更多人接觸、利用,並於閱讀完後,更深入了解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知識,一方
2、面保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侵犯到他人的權利而誤觸法網,從而使我們的社會、國家更具國際競爭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蔡練生 謹識全部顯示 生活一點通 1. 智慧財產局可以為大家做什麼?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責掌管的業務範圍相當廣泛,大致包括:(一)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等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 (三) 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 (四)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製版權之申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管理,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出口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業務。 (五) 智慧財
3、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等等。 而智慧局服務民眾的項目則大致包括:(一)解答民眾對智慧局業務有關的疑難或查詢事項。 (二)接受專利、商標、著作權相關業務申請案。 (三)受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案。(四)受理民眾檢舉及報案有關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 (五)發售本國專利、商標公報、智慧財產權月刊及提供國外專利、商標資料等。 所以如果您有任何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可以用口頭、電話或網路查詢方式查詢事項,智慧局服務中心亦有專人隨時解答,如涉及疑難或法令解釋,未能當面解決者,也可函請主辦單位答覆。如果您想獲得更詳細的訊息,歡迎到智慧財產局的網站,網址為 http:/ww
4、w.tipo.gov.tw 2. 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說到財產 ,一般人可能只會聯想到的,就是不動產(如土地、房子) ;動產(現金、珠寶、股票.)等有形且具體可見的物。但其實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 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 、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 、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 、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 、電腦軟體(如微軟 OFFICE XP套裝軟體) 、發明專利、商標(如 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
5、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處
6、以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3.保護智慧財產權,你有責任嗎? 智慧財產權法制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賦與創作或發明人專有排他的權利,使其得自行就其智慧成果加以利用,或授權他人利用,以獲取經濟上或名譽上的利益,同時也可以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的人,願意投入時間、金錢及精神,進行研究、開發、完成更多更好的人類智慧成果,提供社會大眾利用,進而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的創新與持續發展。因此,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在於提昇人類經濟、文化及科技的創新與持續發展,至於賦與創作或發明人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並給與保護,其實僅是達到此一最終目的的手段或方法。例如最
7、近由於 SARS 病毒肆虐,因此各國目前都積極投入研發治療SARS 疫苗的工作,以抵抗這種新型病毒。而由於智慧財產權中的專利權,會賦予疫苗發明人取得經濟或名譽上利益的權利,所以更能激發各國的研究機構願意投資經費與投注時間在疫苗的研究上。而如果 SARS 疫苗研發出來之後,不僅發明人獲利,更重要的是人類的醫療水準和生活品質也將獲得提昇,你我都不用再生活於 SARS 的恐懼當中。智慧財產權與人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所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既利人又利己,保護智慧財產權,你我當然都有責任。 4.專利權受到保護,你的生活會有什麼好處? 法律規定賦與發明創作人專利權,目的是為了鼓勵申請人公開並實際利用該
8、專利技術,所以相對地由法律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時間內之法律上的專有且排他的權利。為了確定專利權利人之權利範圍,專利人在以該技術向專利權責主管機關(在我國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給予專利時,必須在其申請專利說明書內清楚記載及揭露必要之圖式,由專利權責主管機關為法律規定審查程序審定後,刊登專利公報為公告,經過公告期間之後,即由專利權責主管機關依法賦與申請人專利權。而此一法律程序,一方面是藉由公告程序宣示公開權利人的技術內容及權利人之專利權範圍,一方面使任何人可就該項技術為繼續研究、改良或創新,使社會大眾也能因為此項新技術或新發明而獲益。 另外,專利權的賦與往往具有經濟上的利益。有些技術取得專利權之後,專利
9、權人透過授權使他人實施利用,專利權人因而所得到經濟上的效益往往是相當可觀的。而當專利權人發現其專利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也可以利用國家的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侵害人以獲得為數可觀之賠償。法律使專利權人受到如此周到之保護,沒有其他的目的,而是要藉此保護專利權人,進而使個人創意得以無限發展,改善及提升文明人類社會的生活水準,所以專利權之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你的生活絕對有好處。 5.商標法,保護了老闆還是消費者? 回答這個問題,需先瞭解商標的功能。商標的功能,大致來說有三種,第一種是商品來源之識別功能;第二種是品質保證的功能;第三種是廣告功能。舉例來說,臺灣鮮奶品牌眾多,鮮奶生產廠商為打響自己產品知名度,就
10、會選定一個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之商標 (如光泉、統一、林鳳營等等)來表彰推廣自己的鮮奶產品(廣告功能) ,並用以保證自己產製的鮮奶具有一定的品質(品質保證功能) ,消費者於選購商品時,通常也有品牌取向 ,以商標辨識所選購鮮奶是哪一家廠商所生產的(商品來源識別功能) 。我國新商標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公平競爭交易秩序及保護商標使用者的權益,並兼顧消費者的利益。 商標是企業信譽的標識,具有表明商品來源、保證商品品質及作為商品廣告的功能,為建立商業信譽、維護交易秩序安全及消費者權益,自有加以保護之必要。若
11、有意圖欺騙而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是一種破壞經濟交易秩序的行徑,侵權者必須負起商標相關法規明定的刑事責任。同時,也可能要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商標法既保護了老闆,也保護了消費者。 6. 有人抄襲了我的心血,該怎麼辦? 不論學生、上班族或是 Soho 族,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的辛苦創作,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而遭他人利用。如果他人的利用是合法、合理的使用,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反之,如果他人沒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就使用別人的著作,那就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行為。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 ,包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共分為十一類,它們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
12、,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 當著作權受到侵害時,著作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的規定要求侵害人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依照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的規定,訴請法院對侵害人論罪科刑。不論是民事上的救濟或刑事上的追訴均由司法機關受理訴訟後,依法裁判,若不服司法機關之判決,可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提起上訴,以資救濟。所以,有人抄了您的心血,不法侵害您的著作權時,不要猶豫,要勇於依法主張權利,這樣,尊重著作權的觀念,才可以在我們的社會落實生根。 7.暫時性重製,都算是觸法嗎? 所謂暫時性重製是指我們使用電腦網
13、路或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閱讀文章、觀看圖片時,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圖片等影像或聲音,都是先透過機器之作用而重製儲存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內部的隨機取存記憶體(RAM)內後,影像再顯示在電視螢幕上,聲音則是利用音響設備而播放,當關機的同時這些資訊也就消失了,這種情形就是一種暫時性重製的現象。 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電腦、影音光碟來觀賞影片、聆聽音樂、傳遞資訊等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時,是否會侵犯別人的著作權呢?其實大家不必過度擔心,因為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也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特別規定,除了電腦程式以外,網路中繼性傳輸,或使用合法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的過渡性、附帶性而不
14、具獨立經濟意義的暫時性重製,例如,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的暫時性重製,或者影碟、程式、文字、圖片的取得來源是合法的,當您使用電腦和影音光碟機時利用該等著作或資訊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的狀況,都不屬於著作人的重製權範圍,不必獲得同意。此外,著作權法也訂定了許多合理使用的規定,來限制著作人的權利,讓一般人在合理範圍內可以使用他人著作也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所以,縱使是在著作人重製權範圍的暫時性重製,仍有適用合理使用的空間。 8.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會侵犯著作權。 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唯一目的,其最終目的是希望以保護為手段,促使激勵創作達到調
15、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但是,如果過度地保護著作權人之權益,反而會阻礙了學術、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知識的傳遞,並且與著作權法之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及調和社會公益的立法目的,互相牴觸違背,所以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大都訂定所謂合理使用條款,作為一種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著作之人間權益之機制。 合理使用是指基於教育、研究、評論、報導或個人非營利使用等目的,在法律所允許的條件下,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著作,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所以合理使用乃是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之權利所做的限制。此一限制規定在法律上都被審慎地規範,以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權益。我國
16、著作權法除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的規定外,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的抽象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對於著作人格權並不生影響。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某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必須明示出處,而且要以合理的方式表明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係由法院就個案具體事證做最後的判斷。為避免動輒發生訟累,新修正著作權法鼓勵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可以就合理使用的範圍,達成協議,以供遵循,減少爭訟。 9.著作權仲介團體有何重要性? 所謂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稱仲介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依照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17、仲介團體成立的目的則是為了促進公眾利用著作,替著作財產權人對外授權,收受使用報酬,再分配給其會員。目前依法成立的仲介團體共有七家,團體名稱及其他詳細的資訊可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網站(網址:www.tipo.gov.tw)查詢。 仲介團體之功能在建立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之暢通管道,一方面藉團體的力量,聘用各種專業人員為會員行使著作財產權,使著作財產權人得以有效地將其著作授權他人利用,並取得權利金;一方面由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約,使利用人能順利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使著作得以被充分有效的運用,有助於國家經濟、文化之發展。 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的授權契約能否順利簽訂,是仲介團體營運的重要命脈,因此
18、,如何建立一套管理制度,方便使用人洽商授權,是仲介團體營運的首要任務;而就利用人而言,有依照法律所成立的仲介團體來管理著作的授權,也省了擔心是否違反著作權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如果雙方就授權行為發生使用報酬的爭議時,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調解,又依新著作權法,調解成立應將調解書送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立者,應依法進行仲裁。 有了仲介團體,著作權充分受保護,著作充分受利用,利用人可方便使用著作,所以說仲介團體是保障著作權的重要機制。10.上班族小心!應避免觸犯營業秘密法 。 所謂的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
19、售或經營之資訊,例如:行銷策略、定價資訊、員工薪資、客戶名單等,這些資訊必須符合:(一)需具有秘密性。 (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四)營業秘密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如:公司將機密文件設密碼、或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這四項要件,才算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本為一種或多種資訊,而資訊之自由流通,雖為民主社會之基石,惟對資訊之所有人之權益,仍應予以適當保護,以求調和。保障營業秘密才能達到提昇投資與研發意願之效果,也才能提供適當的環境,鼓勵在特定交易關係中的資訊得以有效流通,建立產業倫理並導正業者之競爭秩序。對於不法取得及使用該營業秘密
20、之行為(如:竊取公司的機密配方及生產技術) ,雖然依營業秘密法之規定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仍可能觸犯刑法洩漏業務上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而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11.加入 WTO 後,國人智慧財產權是更有保護,還是更容易受侵害?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可說是現今國際上最重要的國際性經濟貿易組織,其會員國涵括了全球 90%的貿易額。透過與聯合國及各個專業性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世界關務組織、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等的密切合作,WTO 已經成為國際經貿體系的總樞紐,素有經貿聯合國之稱。我國於
21、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加入 WTO,成為第 144 個會員國。 所有加入 WTO 的會員國,都必須遵守一些會員共同議定的協定,而在智慧財產權方面,我國承諾於加入 WTO 時,必須施行與遵守世界貿易組織之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 TRIPs)。TRIPs 內容中包括著作權與相關權利、商標、產地標示、工業設計、專利、積體電路佈局設計、營業秘密、及授權契約中不公平競爭之控制等八個項目。 TRIPs 的兩大目標,一是避免因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不週而造成扭曲或阻礙國際貿易的運作,例如仿冒品、盜版品跨國貿易問題;另一個目標則是確保執行智慧財產權的措施或程序,以免對合法貿易造成限制或形成貿易
22、障礙。 加入 WTO 意味著國人的智慧財產權可以在各國受保護,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也會在我國受保護。所以以往國人不熟悉或不重視的智慧財產權議題,自我國加入 WTO 後,將會對我們日常生活造成實質的影響,像是對仿冒品、盜版品、商標侵權問題之取締與追究等,都必須依照國際標準執行,因此我國加入 WTO 後,國人的智慧財產權在世界各國均可獲得充分而完整的保護,不論國內國外,一旦遭受侵害,均可依照行為地國家的法律依法請求有效救濟,自然可以達到侵害減少的效果。 12.創業的第一步,建立商譽標誌,避免侵權糾紛! 對於初次創業者來說,可能只對如何設立公司、如何籌措資金、如何找員工等問題有所了解,但對於應該設計公司
23、專屬的商標及商標的管理等問題,大都是一頭霧水。 商標代表企業的信譽,也是企業永續經營的表徵。想要建立商標的知名度,可以從公司的招牌、名片、目錄、信封、傳真紙、電子郵件等相關商業文件或物件上做起,因為這些物件係您與客戶交易的橋樑,上面能有一個代表企業的商標,則更能讓客戶容易記起您,提醒客戶可以與您洽談生意。所以,每一家公司都應設計屬於自己的商標,除了美觀、有創意及容易記外,最重要的是應該依商標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以獲得法律的保護,以免在您努力經營後,建立商標信譽,別人卻輕鬆地巧取剽竊您的商標,不僅造成您營業上之損害,破壞您的商譽,也可能反過來搶先申請註冊,再告您侵害他的商標權,
24、屆時,您就吃不完兜著走,生意賺不到錢,還要官司纏身,造成裏外都不是的困境。 因此,新創公司不論是為了避免糾紛,或是要累積創造企業之身價,都有賴公司的商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一般言之,商標管理之步驟從商標設計命名、商標預查和申請註冊等共三個階段。根據商標法第 23 條第13 款前段: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之規定,就是為了避免自己的商標發生因與他人先申請或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不得註冊之情事發生,所以,事先預查就成為必要的程序。而商標預查,即是指先到商標註冊專責機關濟部智慧財產局或透過智慧局網站(http:/www
25、.tipo.gov.tw)遠端檢索方式查閱他人已註冊之商標資料,與自己欲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有相同或近似之程序。 雖然商標並非一定要註冊才能使用,但如果企業或公司希望對該商標取得專用權並獲得法律的保護,則必需依商標法之規定申請註冊。鑑此,商標關係著一個公司的信譽、形象及經營成功所帶來的許多經濟上利益,因此,在創業之初,就應精心設計代表公司信譽之商標,並儘速申請註冊,以免遭他人冒用或被搶先註冊。 13.公司電腦中灌有盜版軟體,應負的著作權侵害責任有哪些? 我國的著作權法將電腦程式(軟體)規定為一種著作而加以保障。未經授權重製及非法散布都屬犯罪行為,觸犯者須受刑事制裁並負擔民事責任。如果你或你的公司
26、非法複製了某一電腦程式,你個人(或與公司一同)將會同時受到追訴。 根據新修正著作權法規定,意圖營利而盜版他人著作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到二百萬元罰金。如果是非意圖營利者,在超過法定門檻(五份或三萬元)時,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盜版的媒介物是光碟,除了處相同自由刑,罰金還提高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屬於非告訴乃論。至於常業犯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到八百萬元,也是非告訴乃論。縱使公司電腦中灌的盜版軟體是公司以外的人所灌入,公司如果明知為盜版軟體仍於營業中使用,也仍被視為侵害著作權,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也
27、可能必須受到刑事制裁。您及您的公司必須確定自己或公司內每一台電腦上所使用的每一套軟體均須有著作權人之授權。授權合約會告訴您哪些使用方式是被許可的。 使用盜版軟體,除了得負上述的法律風險外,也必須面對其它商務上的風險,包括電腦病毒、損毀之磁碟、以及軟體的瑕疵等,所以是相當得不償失的事情。因此無論是個人或公司電腦,使用者都應該去購買正版的電腦軟體,並依軟體所附之授權合約所規定之內容使用,方係正道。 14.網咖業者應該注意到哪些著作權問題? 有許多年輕人喜歡到俗稱網咖的網路咖啡店,泡在那裡享受線上遊戲所帶來的馳騁快感。由於網咖使用軟體的數量驚人,牽涉的商業利益也極為龐大,所以近來只要有反盜版軟體的行
28、動,網咖業者總是被列為清查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網咖經營者對於著作權法的相關問題,必須相當謹慎及注意。 網咖業者在選用軟體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網咖業者如要在店內提供遊戲軟體供消費者使用,應經軟體業者的授權,才不會侵害軟體業者的出租權,否則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網咖業者不可以將盜版遊戲軟體灌在電腦中供消費者使用,否則將因為涉及意圖營利而侵害重製權,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網咖業者有時為了節省購買軟體的成本,僅購買一套合法軟體,卻重複安裝於店內多台電腦上,雖然該套軟體是合法版本,但因
29、為沒有經過授權而同時安裝在多台電腦,仍可能構成意圖營利而重製他人著作的犯罪。 4. 網咖業者應該避免讓顧客自行攜帶電腦軟體至店內安裝使用,因為該軟體可能是盜版,即使是合法版本,但如使用完畢後沒有刪除或解除安裝,使其他消費者也任意使用該軟體,將造成出租情形。一旦被查獲,網咖業者又得惹上侵權麻煩。 5. 由於網咖業者是以提供遊戲軟體服務為業,若被發現有侵害著作權,法院通常會認為是屬於常業犯,將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三十萬到三百萬元。 網咖經營者如果要避免因侵犯著作權而吃上官司,就得特別注意這些重點囉。 15.教授上課提供大家學術著作的影印,是否也涉及著作權問題? 教授因為教學的
30、需要而使用到他人著作的情形,可說是很平常的事。因授課或教學需要,影印他人之著作,編成講義,提供給學生作為免費教材,這樣是否違反了著作權法呢?其實,影印別人的文章,在著作權法上,是屬於把別人著作的內容予以重複製作,構成重製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對自己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最重要的一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不過學校裡的老師因為授課教學的需要,而僅重製他人著作少部分內容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之規定,而
31、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即毋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反之,雖然學校教師,即使係為授課教學的目的,但將他人的著作作大量的重製,嚴重損害到著作人的權利,甚至發生替代市場的效果,就不能認為是屬於合理使用 。 雖然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之問題,不過需注意以下幾點:一、重製的著作如果依該著作的種類、用途以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有妨害時,則不可進行重製行為。例如僅是利用一本書的少數幾頁,固然是合理使用,但若是印了該本書的最重要部分,使得學生因此可以不必再購買原書,或是影印測驗卷給學生作測驗,那就對著作人之利益有所妨害,不是合理使用。二、必須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
32、所謂合理的使用是指基於特定目的(如個人非營利的使用、學術教育、新聞報導或公益活動)或特殊身分的、機關或團體(如立法、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廣播電視台)對於他人著作,於合理範圍內得加以利用,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於教師教學之情形,就必須是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的老師基於學校教學之目的。 因此,如果老師或教授是單純基於學術教育的目的而進行重製,且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利用他人的著作,那就不構成對於著作權的侵害行為,但如果逾越法律允許之合理使用範圍的話,就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所以,還是必須注意。 16.我常收到電子郵件裡有好文章與圖片,可以再轉寄出去嗎? 其實利用電子郵件轉寄他人文章或圖片之著作,都會涉
33、及著作權法,因為轉寄他人著作這一行為,在法律上的意義,也是屬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重製行為,因此電子郵件的轉寄行為,是可以用著作權法來加以規範的,並非無法可管。不過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我們轉寄的對象是特定的少數人,又是少量且屬於非營利性使用性質,通常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還是得按照這些著作之性質、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來加以綜合判斷。舉例來說,被轉寄之文章,如果係著作人所出版書籍中之一篇代表性文章;被轉寄圖片是某本漫畫中的最精彩部分,則網路上之大量轉寄行為,因具有大量傳播之特性,可能就會發生所謂的市場替代效應(以淺顯的白話來說,就是會造成讀者不去購買
34、紙本之文章或圖片,而只從網路上下載或直接在網路上瀏覽) ,對著作權人造成極大的傷害(因為紙本之書籍或漫畫銷路會受影響,著作權人之收益就會減少) ,那就可能不是單純以使用是非營利性性質這一點,就說是合理使用了,所以對於他人已經以紙本、CD 等方法而發表之著作,除非是著作權人明白表示同意,最好還是避免在網路以轉寄方法讓大家共享,一來尊重著作權人之權益,二來避免自己觸法。 如果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將網路上受著作權保護的文章、圖片、音樂等下載,而且將這些著作 ,做成紙本或錄製於 CD 中,流通於市面,並有營利的行為時,就屬於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之行為,可能會被處以刑責或罰金。 17.學校為了教學需要,常
35、會放映視聽著作,會有問題嗎? 著作權法之制定,具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及調和社會公益的目的,但是如果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會阻礙學術、文化的交流發展與知識的傳遞,所以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都有訂定合理使用原則,作為一種平衡機制。 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有合理使用原則之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都是與合理使用有關的規定。即在不致大幅影響著作權人經濟收益或著作人創作意願的前提下,允許社會大眾在合理範圍內,基於教育、研究、評論、報導、公益等目的,不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就可以無償利用他人之著作,並不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學校裡的老師或教授因為教學上的需要,而重製他人視聽
36、著作內少部分內容的行為,原則上是符合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以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之規定,無需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另外,雖說在課堂上公開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之行為,但是如果其行為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即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仍應注意不可以超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的判斷標準,即.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37、.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此,只要學校的老師或教授是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以及利用原著作的比例甚低,再加上利用結果對於發行視聽著作公司的市場並不會有任何影響,或影響很小,就符合合理使用的規範。但是如果是播放整部電影或整個錄影帶,則可能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應,所以一般來說,電影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這些電影或錄影帶之公司,通常會發行提供學校專用的電影或錄影帶等(就像套裝軟體也有教育版一樣) ,學校如有需要,最好是購買此種電影或錄影帶,較為妥當。 18.我是小攤販,賣假名牌很好賺,是否會坐牢? 一般的商品都有品牌,而知名品牌的商品不僅具有一定的品質保障,還可作為
38、使用者具有某種社會地位的象徵,所以,知名品牌商品很容易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和信任,銷路也比較好。也因此,有些不肖的商人,喜歡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標,或是直接仿冒名牌商品的樣式,用較低廉的價格販售,以謀取不法之巨額暴利,完全不顧這些知名品牌的身價,都是來自名牌公司耗費了巨額金錢和心力打廣告,長時間經營的成果,若有人任意搭便車,仿冒其商標商品,竊取他人辛苦經營的努力成果,當然是不道德的、不公平的。所以,為了保障正當商標權人之利益,和避免消費者因買到品質低劣的仿冒品,而受到欺矇誤購的損失,並維護工商企業之正常秩序,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爰明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9、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另於第八十二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販賣或製造仿冒品,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為。所以,販賣商品時,千萬要小心,務必注意商品來源並保留交易憑證,以預防日後被誤會為販售仿冒品,涉及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時,才可以作為舉證免責之自保證
40、據,對於來源不明之商品或低於一般真品價格甚多之商品,則千萬不要輕意購買轉售,以免招來官司,啷噹入獄,屆時後悔也來不及了哦。 19.寫文章時引用別人資料,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這裡所稱之其他正當目的 ,係指與報導、評論(例如:影評、著作權侵害鑑定等) 、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正當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至於所稱的引用 ,是指利用他人之著作,供自己創作、研究之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等而言,因此被利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屬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所以如果沒有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引用之要件。除
41、此之外,引用他人著作或文章時,必需注意應該明示其出處,且除非有必要,否則最好在引用他人著作時,避免整篇或整段之引用,較不會引起是否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爭議。 引用他人的文章時,註明作者、出處,除了是一種禮貌外,也是對著作人格權的尊重。至於引用多少內容會在合理範圍內,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四項標準,即.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我們在寫文章或創作時,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之需要時,一定要想想自己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規定,有無以合理的方式註明出
42、處,以免侵犯了別人的權利。 20.在餐廳、商店或飛機裡播放音樂或 CD,是否須取得授權呢? 當我們在百貨公司、商店逛街購物,或在餐廳用餐時,常會聽到這些公共場所播放著優美的音樂,來營造氣氛,增加情趣,藉以招攬顧客,提高業績。這種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會不會侵害著作權呢?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詞曲等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我們要在公開場所藉用視聽設備傳達音樂著作的內容,是屬於公開演出的行為,必須要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公開演出權。除了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中演唱或演奏的表演人,對於播放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也享有公開演出的報酬請求權。因此無論是百貨公司、餐廳、唱
43、片行等這些商店,利用錄放音機及音響設備,或接收廣播電視節目再以擴音設備,播放音樂給顧客欣賞,都是一種將他人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行為,應該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屬於合法。對於錄音著作及表演,雖然不必事先獲得權利人的同意,也應該支付使用報酬。 大家一定要培養正確的著作權常識,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尤其是營業行為會牽涉到公開演出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的行業,最好事先向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徵求同意,或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表演人組成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預繳使用報酬,避免發生著作權的糾紛。 21.著作權法對舞蹈著作之保護 所謂舞蹈著作,是指依身體動作之肢體語言所表現之著作。 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具有原創性的
44、舞蹈著作。這裡所要強調的是原創性,因此一般僅僅具有單純自娛性質或是機械化的運動競技動作,因為缺乏創作性,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舞蹈著作,例如指定特定技術的體操、滑冰、跳水、社交舞蹈等等,因為這些活動僅是一些一再重複出現之標準動作,屬於一般人都可以模仿、模擬或重複進行的動作,沒有創作性在其中。另外,我國著作權法並非以著作必須固著於有形媒體為必要,因此,舞蹈著作僅需以表演方式為之,就可以立刻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需將該舞蹈著作以錄影或其他方式固著於有形之媒體。 不過,要強調的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至於風格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演出他人所編的舞碼,固應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至於
45、演出同一族群相同風格而非他人所創作之舞蹈,則無著作權侵害問題。例如演出他人所編的某一原住民族傳統舞蹈歡慶豐收舞 ,固應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如演出具該原住民族傳統風格之舞蹈,但非他人所編的歡慶豐收舞 ,則僅風格相同為原住民族傳統舞蹈,並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祇是其究為同一著作或僅是風格相同,應由舞蹈專家或法院認定。 22.是不是一定要手工製作、非大量生產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工藝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而著作權法也明訂,美術工藝品是包含於美術之領域內,所以,應用美術技巧以手工製作與實用物品結
46、合而具有裝飾性價值,可表現思想感情之單一物品的創作,例如手工捏製之陶瓷作品、手工染織、竹編、草編等,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工藝品。美術工藝品的特質為一品製作,亦即為單一之作品,如果是用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大量生產者,則屬於工業產品,就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認定之美術工藝品,因此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大家可能會擔心,原先以手工製作出來的美術工藝品,如果之後用機械方式量產重製物,是否會喪失受保護的地位?其實,如果以手工製作一件美術工藝品之後,再以手工或機械方式將它大量生產,這時候第一件製品與後來所作成的產品,就屬於原件和重製物之間的關係, 重製物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但是,重製美術工藝品
47、原件的行為,本來就是著作人可以行使之權利,著作權也不會因為重製權之行使而消失。換句話說,原先單一製作的美術工藝品,並不會因為後來的量產而使其改變性質,喪失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地位。 23.同學人人都有 MP3,難道人人都有罪? MP3 是一種音樂檔案格式,它以 MPEG Audio 3 的壓縮模式,可以將一首3050MB WAV 格式的歌曲壓縮至 35MB 的大小而已,在正常 650MB 容量光碟下可裝 130200 條歌曲,約為十幾張專輯的份量,加諸檔案小,易於在網路上傳輸,因此在這幾年來成為網路中最廣為流傳的一種音樂檔案格式。不過MP3 因為牽涉到著作權之問題,所以讓許多人質疑使用或錄製 MP
48、3 到底合不合法。 關於在網路上下載 MP3 的行為,如果只是自己欣賞,在少量的情形下,可以被認為是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不會侵犯他人之著作權。但若是大量下載,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再購買合法 CD 產品,或是將 MP3 轉寄給其他親朋好友或公眾,甚至轉錄成 CD 之後公開販售,勢必會影響或威脅到唱片公司的營業利潤,這樣不僅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且因為沒有經過他人同意而重製著作財產人之著作,侵害了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專有之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則唱片公司有權利經由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未經授權而在網路上大量下載或傳輸 MP3 檔案,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如果是意圖營利而做這些行為,
49、須負擔民、刑事責任,縱使沒有營利意圖,也須負擔民事責任,而無營利意圖的侵害,如果侵害超過五份,或是超過市價三萬元的侵害,仍會有刑事責任,如果是為販售光碟而進行盜版,或販售盜版光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金,並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常業犯將重處一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並得併科八十萬元至八百萬元罰金,因此網友們可要相當謹慎。 24.音樂著作權是否只保護具有藝術價值的音樂呢? 不論何種類型的著作,祇要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 ,不管有沒有藝術價值,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謂原創性,指著作必須是著作人自己所完成者,而非自他人著作抄襲而來,所以,並不要求新穎性,而且即使英雄所見略同 ,都無礙於著作之成立。至於創作性 ,採所謂美學不歧視原則 ,只要具有最起碼之創作性,即為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須將著作之品質列入考量。因此,著作權法並不是只保護具有藝術價值的音樂,像是古典音樂、藝術音樂等等;也就是說,著作之所以受到法律之保護,並不取決於著作本身是否具有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