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 年 11 月 16 日 为了加强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管理,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服务行为、稳定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功能。结合宝鸡市农村沼气服务网点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我区沼气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第一条 按照属地、就近和方便的原则,将全区沼气用户划分区域,每区域布置服务网点,全面覆盖。按照国有、区管、民用的原则给各服务网点配发国家投资购置的“三轮罐体抽渣车” 和“ 便携式 红外沼气分析 仪”等设备。第二条 国投设备由区能源站统一管理,承包给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户个人经营。区能源站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区能源站收取一定数量的押
2、金。第三条 服务网点承包人应同时持有机动三轮车驾驶证和沼气技工证书,工作热情,服务周到。第四条 设备必须规范使用,不得违规作业,随便拆卸,也不能交给他人使用或挪做他用。第五条 按时维护、保养好车辆和设备,使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车辆不爱护、不按时保养的,发现一次扣除一定数量的押金,发现三次以上收回所有设备。第六条 配置的车辆设备须在本区域范围内服务,原则上不能跨区域作业,如遇特殊情况由区能源站统一调配使用。区上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订*农村沼气服务网点收费标准。各网点必须按照此标准收费。严禁私自涨价。严禁另立名目收费。第七条 各网点应公开服务电话,在接到服务电话后当天予以答复,三天内完成服务。第八条 设备承包人应加强学习,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能源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