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量章 企业的经营范围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及比例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办法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九章 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十章 附则林兴木业合伙协议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营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本协议。第二章 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第二条本企业名称:XXXXXXXX第三条本企业的经营场所设在:XXXXXXX第三章企业的经营范围第四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为:XXXXXXX第四章合伙人
2、的姓名及其住所第五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如下: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XXX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XXXXXXXXXXXXXX第五章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及比例第六条合伙有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出资比例如下: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比例(%)XXX 现金 XXX 元 XX%XXX 现金 XXX 元 XX%合计人民币 XXX 万元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办法第七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作为公积金,提取利润的 5%10%作为公益金。第八条 企业的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企业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在提取公积金后,全体合
3、伙人决定要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九条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的公益金用于企业员工的集体福利。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由 XXX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第十一条 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薄。第十二条 合伙人对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 XX 元人民币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第十三条1.合伙人不得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从
4、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四条合伙的下列事务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处分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企业的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第十六条 被聘任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十七条 新合伙入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
5、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八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曰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前条规定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的损失。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
6、退伙生效曰。第二十二条 合伙入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人继承,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企业的合伙人的,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未成年时由监护人履行其权利。第二十四
7、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入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企业债务,与其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企业财产少于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第二十七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曰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九章 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 合伙人协议
8、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 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九条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第三十条 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第三十一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
9、债权债务;(五)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六)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企业所欠税款;(三)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各合伙人进行分配。第三十三条 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企业存继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失。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曰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
10、告,企业注销登记。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的财产。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第三十八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利。第四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第四
11、十一条 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时,将应当归企业的利益据为已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企业,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开始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规定,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挪用企业资金个人使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全体合伙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