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运营事业总部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安全稽查部编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1前 言安全是地铁运营永恒的主题,安全是地铁的生命线、地铁的效益线。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是每一位地铁员工的天职,作为一名地铁员工,都应该加强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提高安全技能,共保地铁运营安全。为满足广大员工学习和工作的需要,特编写本教材。本手册采用重点摘录的形式,简明扼要地把国家安全法规、消防法规、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文中简称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文中简称总部)相关规章等融为一体,从总体上了解国家、总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一些基本安全技能。本手册与广州市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2、编写的职工安全教育通用安全知识互补配套作为总部级安全教育的教材,每位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懂得怎样做,懂得为什幺要这样做,牢固树立安全观念,切实加强安全意识。车务部、维修工程部、车辆部、调度票务部、物资部结合各部工作特点和工作要求组织编写各部二级、三级安全教育教材,并开展相关的安全教育。安全稽查部二 00 四年四月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2目 录前言1第一章 安全法规知识3第一节 安全法规的一般概念3第二节 国家有关安全法规6第三节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安全法规6第二章 运营总部安全管理9第一节 安全组织机构9第二节 安全管理制度9第三节 责任及奖惩10第四节 施工作业管理10第五节 员工安全职责12
3、第三章 运营安全技术知识12第一节 电气化铁道安全知识12第二节 员工安全守则13第三节 作业安全守则13第四章 应急事故管理16第一节 应急信息处理报告程序 16第二节 行车事故 20 第三节 设备事故 24第四节 工伤事故 26第五章 地铁消防知识 28第一节 地铁消防基本知识28第二节 水消防系统30 第三节 防灾报警灭火系统30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31第五节 车站设备自动监控系统32第六节 屏蔽门系统32第七节 地铁消防重点单位32第八节 地铁报警32第六章 地铁消防器材设备的操作 33 第一节 常用消防器材设备的使用操作 33第二节 气体灭火设备的使用操作 35第三节 车站和列车应急
4、器材设备的使用操作 35第七章 地铁安全逃生技能36第一节 楼宇火灾的逃生 36第二节 车站火灾的逃生36第三节 列车火灾的逃生36附录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3第一章安全法规知识法是国家制度,是由国家来颁布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准则。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安全法规的表现形似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具有国家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区域性法规等,还可以表现为各种安全卫生技术规定、标准。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是
5、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保障安全生产。第一节 安全法规的一般概念一 安全法规的涵义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由国家强制执行。安全法规包括组织管理制度,职业安全规程、技术标准,职业卫生规程、技术标准,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法规制度等。二安全法规调整的对象安全法规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中的特定部分,即劳动关系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因监督、检查安全法规执行情况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集体劳动过程中与所在单位行政之间
6、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一系列内容。第二节 国家安全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7、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4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8、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9、,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10、,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1、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
12、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5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
13、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
14、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15、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16、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
17、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6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18、徒刑。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
19、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
20、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
21、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安全法规一广东省地方安全法规主要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详见职工安全教育通用安全知识附录。二广州市地方安全法规主要有广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 、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详见职工安全教育通用安全知识附录。三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
22、谁主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7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四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 ,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地铁设施,是指地铁隧道、轨道、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机车、列车、车站、车辆段、出人口、通风亭、机电设备以及
23、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地铁建设和运营,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公安部门负责地铁的治安管理。市计划、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包括地铁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划定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域范围。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
24、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地铁线路测量控制点。第九条 地铁建设投资管理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监控的方式。企业内部控制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政府监控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控
25、制度。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条 地铁设立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车站、隧道和高架线路外侧三十米以及地铁地面车站、地面线路、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二十米范围内的区域。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控制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但需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工程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侧三米、高架线路及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在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制定保护地铁设施的方案,征求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意见,报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员工通用安全
26、应知应会 8(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在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旁进行敷设管线等作业;(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第十二条 在地铁特别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地面、地下工程项目及进行钻探作业。确需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施工方案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施工过程应接受地铁经营管理单位监控。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干扰地铁专用通信频率;(二)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水域抛锚、拖锚;(三)向地铁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四)在地铁设施
27、上涂抹、刻划,擅自张贴,悬挂物品;(五)在地铁出人口、通风亭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六)在地铁的地苗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七)在地铁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影响视线的树木;(八)其他危害地铁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十四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地铁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地铁运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制定服务规范,安全运送乘客。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保证地铁用电、用水、通讯需要,保障地铁的正常运营。第十五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铁设施的维护,确保地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
28、,标志醒目。第十六条 地铁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用语规范;报站及时,播音清晰。第十七条 乘客乘坐地铁,应当遵守地铁乘客守则。地铁乘客守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八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第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或列车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擅自销售物品;(三)乞讨、卖艺、躺卧;(四)其它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同意。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
29、十一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方案;当地铁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恢复运行;不能及时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二十二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地铁车站及车厢内配置相应的灭火、防护、报警、救援器材和设备。发生火险或者其它突发性事故时,地铁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警,井采取灭火、排险以及其它紧急救援措施。第二十三条 地铁运营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及时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地铁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 因地铁管理方面的原因造
30、成乘客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当事人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伤亡事故的,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地铁站,并应当服从佩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9戴标志的地铁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五)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六)强行上下车;(七)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31、为之一的,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没收其携带的危险品,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八)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
32、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的,分别由市建设、城市规划或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造成地铁设施损坏或影响地铁正常运营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章 运营总部安全管理总部安全工作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
33、第一节 安全组织机构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总部安全管理体系由决策领导层、管理监督层、执行落实层组成。一 决策领导层由总部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主任,总部党委书记、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其他总部领导和部门经理为委员,设立生产、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下称:安全委员会) 。安全稽查部是安全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可代表安全委员会组织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作为各执行落实部门的整改依据。二管理监督层管理监督层对总部安全进行综合管理监督,同时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生产安全(包括行车安全、工业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由安全稽查
34、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由综合部负责。三执行落实层执行落实层为调度票务部、车务部、车辆部、维修工程部(以下简称四大生产部门) 等部门和单位,四大生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10产部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职安全监察(或安全员) ,四大生产部门经理分别担任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各分部(室) 、班组(车站)设立专兼职安全员。第二节 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检查制度总部安全委员会每个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以查思想、查纪律、查管理、查意识、查设备、查安全措施及整改情况为主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除限期整改外,按照总部Q/GDY463 考评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四大生产部门安全领导小组
35、每月组织对本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时间、内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和期限等应有详细的记录;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总部安全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各分部每两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有相应的记录内容。员工岗位安全必须坚持日检制度,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安全委员会常设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工种进行抽查。二.安全教育制度新员工要接受总部、部门(分部、室) 、岗位(车站、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分配到岗位工作。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合格证按规定进行复核。按 Q/GDY569 规定执行。复工(指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原岗位较长
36、时间,又重新上岗操作) 、调工即调换工种和“五新” (即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作业,必须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和训练。员工必须先参加安全等级考试并合格后,才能参加晋升考试。第三节 责任及奖惩一安全责任各部门的行政责任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进行安全目标分解,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与总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署安全责任状。每年总部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根据执行和完成情况兑现安全责任状。二奖惩为增强员工安全共保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行安全月度考核制度,按照
37、运营事业总部月考核表(安全) 进行考核。 运营事业总部月考核表(安全) 见事业总部考核标准。保证地铁运营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每一个地铁员工的天职。地铁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严格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执行地铁运营事故处罚制度,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实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法律惩处相结合。其中经济处罚由事业总部按照月度考核制度,对事故发生部门作出处理,再由部门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破坏、盗窃地铁设备、设施,可能使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
38、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或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因发生运营事故受到各种处分的职工,可同时附加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第四节 施工作业管理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11一定义施工负责人负责在主站办理进场作业登记和该项作业的组织、安全和管理的人员。施工责任人同一施工项目多个作业点进行,该施工项目除配备施工负责人外,各点(辅站)的施工需配备施工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在辅站办理进场作业登记和负责该作业点施工的组织、安全和管理。影响行车的施工指进行该项施工作业时,如果当天或次日线路上有列车、工程车运行,安全会受其影响的施工。主站施工负责人持作业令到某个车站登记请点施工的车
39、站称为主站。 (如果同一施工项目多站进行,其作业区含联锁站时,主站原则上在联锁站) 辅站同一线路同一施工项目多站进行时,施工责任人到其作业区域包含的各站(除主站外) ,登记请点的车站称为辅站;同一施工项目安排主站和辅站原则上不超过 6 个。进场作业令是允许在运营事业总部所辖范围内进行施工的一种凭证。 施工区域出清:指在施工区域范围内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或施工责任人确认所有作业有关人员已撤离、有关设备、设施已恢复正常、工器具、物料已撤走等。外单位指除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以外的单位。影响客运的施工指进行该项施工作业时,车站的客运服务设备设施功能降低、影响客流组织、服务质量受影响的施工。二施工分类
40、1按时间分为:a) 月计划b) 周计划;c) 日补充计划;d) 临时补修计划。2按施工作业地点和性质分为:a) 影响正线、辅助线行车的施工为 A 类,其中开行工程列车的施工为 A1 类,不开行工程列车的施工为 A2 类,车站范围内影响行车设备设施的作业为 A3 类;b) 在车厂的施工为 B 类,其中开行电客车、工程列车的施工(不含车辆部内部)为 B1 类,不开行工程列车但在车厂线路限界及影响接触网停电的施工为 B2 类,不开行工程列车也不在车厂线路限界的施工为 B3类;c) 在车站不影响行车的为 C 类,其中车站内大面积影响客运及需动火的作业为 C1 类,其他局部影响客运,但经采取措施影响不大
41、且动用简单设备设施(如动用 220V 及以下的电力、钻孔等,不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为 C2 类。三施工安全管理1 每项属于 A 类、B 类、C 类(B3、C2 类除外)作业需设立 1 名施工负责人,辅站另设施工责任人,两者须经过培训后取得安全合格证(含施工负责人项目),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属于 B3、C2 类的作业,需指定 1 名人员负责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含 B3、C2 类作业的指定人员)职责:a) 负责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员工通用安全应知应会 12b) 办理请销点手续;c) 作业过程的组织指挥;d) 及时与车站、车厂联系作业有关事项;e) 组织设置撤消作业安全
42、防护设施(接触网停电及挂地线由电调负责);f) 出清作业区域设备状态恢复正常。(2)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任职条件:a) 熟知 Q/GDY6、Q/GDY595 有关规定;b) 熟悉该项作业的性质、内容、方法、步骤、要求等;c) 具备该项作业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d) 经过培训中心培训并考试合格,发证。2施工防护 (1) 接触网停电检修或需接触网停电配合挂地线时,由供电操作人员负责在该作业地段两端挂接地线。(2) 站内线路施工时,由施工负责人在车站两端头轨道上设置红闪灯防护。(3) 在站间线路施工时,除施工部门设置防护外,车站还负责该施工地段两端车站的端墙门平行位置的轨道中央设置红闪灯防护。施工前
43、,由请点车站设置红闪灯,并通知作业区另一端车站值班员放置红闪灯防护。施工结束后,车站撤除红闪灯,并通知作业区另一端车站值班员撤除红闪灯。如遇到跨越站内站间时,车站的防护信号放在车站内另一端墙门平行位置轨道中央。(4) 车站值班人员安排人员到站台检查红闪灯是否按规定摆放,并监督红闪灯状态是否良好,并对设置的红闪灯是否按规定摆放、状态是否良好不定期检查。(5)施工作业时除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及总部相关安全防护规定外,并按施工部门的有关施工操作程序的防护规定执行。(6)凡在运营时间内进行作业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地铁乘客的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对乘客的影响。第五节 员工安全职责一 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
44、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二 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对材料、工具及废物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工作。三 班前检查、班中随时检查设备、工具、电气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或报告。四 在地铁范围内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应及时制止或报告,遇见突发事件应积极参与处理。五 掌握地铁逃生方法,并负责对家属及朋友进行宣传。六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七下班前必须做好三件事:一是关好门窗、二是切断电源、三是清理易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烟头、火种和其它灾害性隐患第三章 安全技术第一节 电气化铁道安全知识员工通
45、用安全应知应会 13一在电气化铁路上,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接部件,通常均带有高压电,因此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上述设备接触。二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其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上,在回流线与钢轨的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因此平时应避免与上述部件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禁止与之接触。三发现接触网断线及其部件损坏或在接触网上有线头、绳子等物,均不准与之接触,要立即通知供电分部或电力调度派人处理。在接触网检修人员达到以前,将该处加以防护,任何人员均应距离已断导线 10m以外。四电气化铁路上的各种车辆,当接触网停电并接地前,禁止攀登到车顶上,或在车顶上进行任何作业;禁止使用胶皮软管冲刷车辆上部。五一切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下同)不得超过 4.5m 和触动限界门的活动横板。六在装载高度超过 2m 的货物上,通过道口时严禁坐人;待车辆通过道口后,再上车乘坐。七. 当行人持有木棒、竹竿、彩旗等高长物件,过道口走近接触网下时,不准高举挥动,必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走过道口。第二节 员工安全守则一 “五注意”1注意警示标志、谨防意外。2注意扶梯运作,谨防夹伤。3注意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