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台北医学大学学则.doc

上传人:dwy79026 文档编号:6841163 上传时间:2019-04-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9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北医学大学学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台北医学大学学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台北医学大学学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台北医学大学学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台北医学大学学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臺北醫學大學學則82 年 12 月 10 日教育部台(82)高字第 070760 號函核准83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台 (83)高字第 4254 號函核准85 年 8 月 29 日教育部台 (85)高(二)字第 85073985 號函同意備查87 年 8 月 20 日教育部台 (87)高(二)字第 87088696 號函同意備查89 年 11 月 6 日教育部台 (89)高(二)字第 89141446 號函同意備查91 年 8 月 7 日教育部台 (91)高( 二)字第 91110963 號函同意備查92 年 9 月 17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3 年 2 月 20 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

2、第 0930012577 號函同意備查93 年 6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5 年 1 月 4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第 一 篇 總則第 一 條 本校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並針對本校實際需要訂定臺北醫學大學學則 (以下簡稱本學則) 。第 二 條 本校辦理學生入學、註冊、抵免、選課、成績、請假、缺席、扣分、轉系、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更改姓名、畢業等學籍事宜,悉依本學則處理。第 二 篇 大學部第 一 章 入學第 三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教育法令所定之同等學力;或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各學系一年級肄業。

3、凡公私立專科學校五、二、三年制畢業生,經入學考試錄取,得入本校技術學系二年制一年級肄業。凡公私立專科學校五、二、三年制畢業生,畢業後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在職人員,經入學考試錄取,得入本校二年制技術學系在職進修班(含在職進修專班)一年級肄業。第 四 條 本校轉學生轉學資格規定如下: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或修滿二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並經教育部核准原校之入學資格者。二、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者 。三、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四、依本校與國外大專校院辦理雙聯學制辦法

4、入學者。五、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含共同科之國文及英文各六學分)者,成績考核及格者。 前項第一款學生,得轉入本校相銜接之年級肄業或酌量降低其年級;第二、五、六款學生,得轉入本校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肄業;第三款學生,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一年;第四款學生,得轉入本校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含)以上肄業,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二年。本校各學系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招收轉學生。第 五 條 本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考試於每學年始業前舉

5、行,其招生簡章依照有關法令規章另訂之。第 六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註冊入學手續,逾期不辦者即取消錄取資格。新生因重病須長期住院療養或特殊事故而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應依規定檢具(公私立教學醫院)有關證明文件,於規定註冊日期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本校核准後,得展緩一年於次學年度入學,毋需繳納任何費用;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之申請依學生休學及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規定辦理。第 七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時應繳畢業證書或教育法令所規定之有效證明文件,並填繳學生學籍調查表等。第 八 條 新生及轉學生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造、假借、塗改、或冒名頂替等情事,一經

6、查明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文件,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如已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銷畢業資格。第 九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抵 免 , 並 得 提 高 編 級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另 訂 之 。第 十 條 學生因違犯校規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再報考本校轉學考試。第 二 章 繳費、註冊、選課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註冊日期及應繳各項費用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告之。第十二條 學生須如期註冊,逾期二星期除先具函請假核准或依規定請准休學者外,即予勒令退學。註冊請假以一星期為限。休學之申

7、請依學生休學及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學校規定,選課未經核准者,其所修科目學分不予承認。已修習及格之同一科目學分不得重複選修,重複修習及格之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不予採計;選課須知另訂之。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第一學年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最高學年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二學分;其餘各學年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廿二學分。但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經系主任核可者,次學期得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應屆畢(結)業生,若需加修一科目始得畢業時,經系主任同意,得加選一科目學分。二年制技術學系或二年制技術學系在職

8、進修班(含在職進修專班)學生每學期註冊所選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學分;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比照上述規定。第十五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於每學期開課後二星期內辦理之,並經系主任核准送課務組登記後生效,但對於學生因個人身心之特殊狀況或家庭發生變故,致使不能專注於課業時,得於開學第十四週內提出申請,於經系主任同意後辦理停修退選。退選後修習之學分數應符合前條規定,停修實施辦法另訂之。第十六條 學生加選及退選科目未經核准,其加選者,成績學分均不予承認;其退選者,成績以零分計算,並併入該學期所修總學分平均核計,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校際選課辦法另訂,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十七條 醫及牙醫學系學生

9、在醫院臨床實習期間,不得同時加修其他學分;各學系實習辦法另訂之。第 三 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十八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醫學系修業年限六年、牙醫學系修業年限五年;均加實習一年,其餘各學系均為四年。所修學分總數除體育、軍訓之必修課程外,各學系應修滿本校所規定之全部學分。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本校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應修科目學分或完成實習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二年制技術學系修業年限二年,二年制技術學系在職進修班(含在職進修專班)修業年限三年,並均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及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第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

10、規定全部科目學分,具備下列標準者得提前畢業。一、學業平均成績每學期八十分以上。二、操行成績每學期八十分以上。三、名次在該系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五以內。不合上列標準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十四條規定決定之。第 廿 條 轉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 必 須 修 畢 轉 入 年 級 以 後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其轉入各學系二年級者(醫、牙學系除外) ,至少必須在本校修業三年,轉入三年級者,必須在本校修業二年以上。轉學生應修之科目,已在原校修習及格,其學分數不低於本校科目表規定者,得申請列抵免修;其辦法另訂之。惟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

11、少。第廿一條 本校各學系所開課程,分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均按學分計算;每學期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十八週。每週上課講演一小時為一學分,討論實習或實驗二至三小時為一學分。凡一科目分為講演及實驗或實習二種作業者,其學分及成績均分別計算。第廿二條 本校學業成績考查分為下列各種:一 、 日 常 考 查 : 由 各 教 師 隨 時 就 學 生 上 課 勤 惰 、 聽 講 筆 記 、 課 業 討 論 、 讀 書 報告 、 練 習 實 驗 等 項 考 查 之 。二、平時考試:由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三、期中考試:由教師於每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四、學期考試:於每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第廿三條 學業成績

12、種類:一、平時成績:以日常考查、平時考試及期中考或參酌筆記、實驗、作業、報告評定之。二、學期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核計。三、畢業成績:以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畢業成績。第廿四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 、操行二種,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醫、牙兩系實習成績以學年併計。第廿五條 學生成績等次: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不給學分) 。第廿六條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為積分。二、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

13、數。三、學生所選各科目之學分總和為學分總數。四、以學分總數除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及零分之科目在內。體育、軍訓選修課程學分、成績應併入核計。第廿七條 凡曠考之學生曠考科目均以零分計算。第廿八條 各科目平時成績、學期考試成績及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參照學期成績評定標準,填入成績報告單,送交註冊組;送交註冊組後不得請求更改。但如確屬計算錯誤或漏列成績,應依申請覆查及更改成績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第廿九條 學生必修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重修。第 卅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連續二次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僑生、外國學

14、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連續二次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含選修之體育、軍訓) ,在八學分(含)以內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第卅一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科目(依教務處之規定) ,其上學期成績不及格在四十分以上者,得准繼續修習下學期科目。下學期成績及格者給予學分,但上學期仍應重修,不得與下學期成績平均。第卅二條 學生如因公、病(限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或親喪及不可抗拒之變故,不能參加學期考試者,應附有效證明文件

15、,事前向學生事務處請假並經教務長之同意方得補考,否則以曠考論。第卅三條 學期考試請准假者,其學期考試補考必須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由教務處統一排定,以每一科目一次為限,逾期不得申請補考。第卅四條 學生考試時經查出有舞弊行為,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記過、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第 四 章 請假、缺席、扣分第卅五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事前需向學生事務處請假;其因病假逾二日者,須附本校附屬醫院或公、私立教學醫院之診斷書 ;未成年學生請事假須經監護人之同意。第卅六條 凡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而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五小時論;學期中曠課時數累積逾四十五小時者,即令退學。第卅七條

16、學生每學期之請假,如一科目達該學期授課總時間五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達四分之一 者 , 扣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百 分 之 十 ; 達 三 分 之 一 者 , 不 得參 加 該 科 學 期 考 試 ,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第 五 章 轉系第卅八條 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其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或其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均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學生轉

17、系考試辦法另訂之。第卅九條 本校辦理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第 六 章 輔系及雙主修第四十條 各學系學生得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申請選修輔系。經核准選修輔系一次者,不得再申請。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另訂,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四一條 各學系學生成績優良者,得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申請修讀其它性質不同學系為加修學系。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另訂,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 七 章 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第四二條 學生於每學期期末考前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申請休學。休學以二年為

18、限(不含休學期間妊娠生產、徵召入伍服役之年限),如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年。第四三條 學生休學,除勒令休學者外,必須依學生休學及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規定向註冊組申請,經報請教務長、校長核准後生效。休學退費之申請依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表辦理之。第四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一、一學期中請假逾三分之一者。二、患病經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短期內難痊癒者。第四五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內不得請求轉系;其在休學學期內已有之平時成績概不計算。第四六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檢同休學證明書(如係因重病、生產或因服役而延長休學期限者,尚須檢同病癒證

19、明、出生證明或退伍令)申請復學,經校長核准編入原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第四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二、休學期滿逾期未申請復學或未繼續申請休學者。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四、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五、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六、無 故 不 到 校 註 冊 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請 求 展 緩 註 冊 , 或 申 請 休 學 者 。七、身體過弱或患有嚴重疾病經本校附屬醫院或其他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不能繼續求學者。八、擁有雙重學籍者。九、學位考試涉及抄襲者。第四八條

20、 學生因故自請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報經教務長、校長核准,並依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表辦理退費。自請或勒令退學學生如在校修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得於辦妥離校手續時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第四九條 學生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第五十條 學生於肄業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申誡、記過、勒令休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第五一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如有異議或認有其他損及學生個人權益時,得說明具體事實依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合乎申訴要件者,在申訴結

21、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學生申訴辦法另訂之。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教育部)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學校應另為處分。依前項規定經學校另為處分准予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第 八 章 畢業、學位第五二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科目。第五三條 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本校規定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均及格者或合於本學則第十九條規定而提前畢業者,得

22、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其所屬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第 九 章 學籍管理第五四條 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份證所載不符者,應予更正。第五五條 畢(肄)業校友與在校肄業生有關學籍紀錄與學業成績登記,均以教務處註冊組原始表冊為準。第五六條 畢(肄)業校友及在學學生如需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繳交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送請教務處核准更正後,在學學生於學籍資料更新;畢(肄)業校友於次學期彙整列冊存查。第 三 篇 研 究 所第 一 章 入學第五七條 報考研究所碩士班新生,應繳驗學士學位證書或證明書;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繳驗有關學歷證件。報考研究所博士班新

23、生,應繳驗碩士學位證書或證明書;以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繳驗有關學歷證件,以醫學或牙醫學學士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醫學或牙醫學學士學位證書、醫學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之證明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第五八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荐,經擬就讀研究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有關作業規定另定之。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

24、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第五九條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得比照大學部學生轉系規定申請轉所(組) ,轉所(組)辦法另訂之。第 二 章 繳費、註冊、選課第六十條 研究生每學期註冊日期及應繳各項費用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告之。第六一條 研究生須如期註冊,逾期二星期除先具函請假核准或呈准休學者外,即予勒令退學。註冊假以一星期為限。休學之申請依學生休學及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規定辦理。第六二條 研究生選課及加退選科目,均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經所長及指導教授之核准,至行政教師處辦理登記,經彙整後送教務處辦理。第 三 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六三條 修業年限:博士班,二至七年為限;碩士班,一至四年為限。第六

25、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滿廿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滿卅學分,論文學分另計,前項應修學分數,研究所(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六五條 研究生每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不給學分,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第六六條 研究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令退學:必修科目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碩士班修業四學年屆滿;博士班修業七學年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研究生全學期所

26、修二科以上學期成績全部零分者。操行成績未滿七十分者。第六七條 本學則第卅條之規定,不適用於研究生。第六八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應依照學位授予法及本校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辦理。學位考試細則另訂,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 四 章 畢業、學位第六九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准予畢業: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通過本校學位考試細則規定之考試。第七十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研究生,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第 五 章 其 他第七一條 本篇無特別規定者,准用第二篇有關之規定。第 四 篇 附則第七二條 入學學生(研究生)達兵役年齡經判定甲、乙體位役男,或已服完兵役退伍之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依學生申請緩征儘後召集辦法予以緩征、儘後。學生申請緩征儘後召集辦法另訂之。第七三條 本學則內應報部之教務章則,均於提經有學生代表出席參與之會議審議後,報部備查。第七四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應依照教育部有關法令規章辦理。第七五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