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On The Choice of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ve Organ Mode in Our CountryA Thesis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M.A. Degree in LawBySang ChaoPostgraduate Program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upervisor: Liu YichunAcademic Title: Associate Profess
2、or Signature _ApprovedMay 20112华 中 师 范大学学位 论 文原 创 性声明和使用授 权说 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华中师范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工作的知识产权单位属华中师范大学。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
3、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非保密论文注释:本学位论文不属于保密范围,适用本授权书。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本人已经认真阅读“CALIS 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发布章程”,同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提交“CALIS 高校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布,并可按“章程”中的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同意论文提交后滞后:半年;一年;二年发布。作者签名: 导师签
4、名: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I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
5、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II摘 要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宪法解释主体的选择则是进行宪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在宪法实际上发挥作用比较好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专门的宪法解释机关。例如英国是由议会解释宪法,美国是由普通法院负责解释宪法,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德国则设立了宪法法院承担宪法解释的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由于种种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从未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宪法解释,致使宪法解释权长期处于虚置状态。这不得不让人深思:如何使宪
6、法解释权在我国宪政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而不仅仅只存在于宪法条文的规定。在考虑我国具体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的职权,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宪法解释主体的理论基础,包括对宪法解释和宪法解释主体概念的界定以及目前宪法解释主体的理论分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世界目前三种宪法解释主体模式英国的立法机关解释模式、美国的普通法院解释模式和法德的专门机关解释模式,通过对这三种解释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都各有利弊,我国不可盲目照抄照搬。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现状分析,并指出我国
7、宪法解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第四部分是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宪法解释,在借鉴德国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宪法法院的具体设置(包括宪法法院的法律地位、作用、管辖权和运行程序)做了理论探讨。关键词: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主体; 宪法法院IIAbstract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vital means to guarantee the implement of constitution and the choi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ve
8、organ is the precondition of that. The countries which can use the constitution appropriately establish customize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ve organ generally. For instance, UK is to interpret the constitution by parliament while by common law court in USA. Constitutional law committee is the orga
9、nization to interpret the constitution in France while constitutional court shares the same duty in Germany.Chinas Constitution clearly states that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is the organization to interpret constitution and supervise its execution. But for various reasons,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
10、e has never interpreted constitution on some specific case and that makes the power to explain the constitution remain a state of vacancy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We cant help to think thoroughly that how to make best use of the constitution explanation power and not limited to the constitutional
11、rules. Considering the basis of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with experience in other countries, we hold the view that there should be some specialized constitutional court to perform power of examination starting system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which guarantees constitution impleme
12、ntation and protects basic civil right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o discus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ve organ, which includes the definition of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on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ve organ with its current theoretical
13、difference.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to introduce three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ve organ modes-legislative body as the interpretative organ mode in UK, general court mode in USA and special organ mode in France and Germany. By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se three modes they each have their pros and
14、 cons and it cannot be imitated and taken in China. The Third part is to do status analysis on ou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ve organ and point out the principal problem in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on. The paper stresses on the second and third part. The fourth part is to analyze necessity of estab
15、lishing the specific constitutional court to do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on from the angle of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to make theoretic discussion on concrete setting (includes the legal status, functions, jurisdiction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 of constitutional court in China based on the Germany
16、 mode.Keywords: constitution interpretatio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ve organ; constitutional courtIII目 录摘 要 IAbstractII引 言 1一、宪法解释主体的理论基础 2(一)宪法解释主体概念的探讨 2(二)宪法解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1.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2.符合本国国情 43.体现宪法精神 44.保持独立性与公正性 4(三)确定宪法解释主体的理论基础 4二、国外宪法解释主体模式的比较分析 7(一)立法机关解释模式 71.理论来源 72.立法机关解释模式的主要特点 83.立法
17、机关解释模式的局限性 8(二)普通法院解释模式 91.理论基础 92.制度特点 103.对普通法院解释模式的质疑 11(三)专门机关解释模式 121.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模式 132.德国宪法法院解释模式 143.简要评价 15(四)各国模式的选择对我国的启示 15三、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现状分析 17(一)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历史沿革 17(二)我国宪政实践中的宪法解释主体 18IV1.全国人大 182.全国人大常委会 193.最高人民法院 194.其他国家机关 20(三)我国宪法解释主体选择的主要缺陷 20四、我国宪法解释主体模式的选择 22(一)对当前我国宪法解释主体模式的反思 22(二)我国
18、宪法法院的具体设置 231.宪法法院的地位与作用 232.宪法法院的组织结构 243.宪法法院的管辖权 254.宪法法院的程序设计 26结 语 28参考文献 29致 谢 311引 言西方有句谚语“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 ,这句话用来比喻民主法治的进程恰如其分。从人权宣言颁布至今,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法治在曲折中前进,其间对民主法治摧残最大的就是两次世界大战,但民主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全人类的共同目标。进入 21 世纪,民主法治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可以说,21 世纪是民主法治的世纪。民主法治的实现与宪政是密不可分的,宪政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而民主法治又反过来促进宪政的发展。宪法是
19、宪政的前提条件,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但无宪法必无宪政。一部成功的宪法能够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 1787 年美国宪法的制定,虽然只有短短七条,但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的联邦政治体制,美国从此走上了民主法治的道路。如今二百多年过去了,美国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美国国会也通过了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以保证宪法稳定的同时又与时俱进。但 1787 年美国宪法仍然是美国的治国之本,发挥着治国安邦的重要作用。从美国的宪法的制定与发展可以看出,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关乎国家的前途与命运。中国从清末“预备立宪”到现在,探索宪政之路已走过百余年了。其间不知颁布了多少部宪
20、法,单是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颁布了四部宪法,但我们似乎离实现宪政的目标越来越遥远了,这不得不让我们停下脚步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即在于此,也不去探究已废止的宪法,只是在现行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解释主体的选择这一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宪法规定与宪法实践,试图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解释主体模式。以促进宪法的完善,进而早日实现宪政,使我国真正成为民主法治国家,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更是我辈学法之人的共同目标。2一、宪法解释主体的理论基础(一)宪法解释主体概念的探讨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中的法律”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是宪政实现的
21、重要基础。宪法由于是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关权力划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最核心内容,因而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一定的滞后性,在宪法适用过程中必然产生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宪法稳定,保持宪法适应社会进步,对宪法进行解释显得十分必要。而由谁来解释宪法即选择何种宪法解释主体就成为宪法解释的前提。但如何界定宪法解释主体,又必须先了解何为宪法解释。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我国大陆宪法学界还未达成统一共识。根据学者考证,现有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竟有 10 多种,这些定义主要依据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四个方面来界定。但学者们对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的理解也各有不同,所以宪法解释的定
22、义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现列举一些学者为宪法解释下的的定义:许崇德教授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周叶中教授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其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徐秀义、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对宪法的条文所作的理解与说明。 ”4肖蔚云教授将宪法解释界定为“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作出的说明。 ”5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
23、的方法,对宪法的规定与条文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理性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 6蔡定剑、刘星红认为宪法解释都是立法解释,具有最高权威;宪法解释具有1 范进学:宪法解释的理论构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619 页。2 许崇德: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0 页。3 周叶中主编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74 页。4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57 页。5 肖蔚云等著:宪法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24、版,第 47 页。6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99 页。3专业性,并不意味着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解释。 1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宪法解释进行界定,都具有其合理性。本人认为要界定宪法解释,应从宪法解释的价值目标着手,宪法解释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宪法解释,使所审查之法律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与原则,保障宪法的实施。故本人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规范所作的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与原则的理解与说明。经过对宪法解释定义的探讨,宪法解释主体的定义就较为清晰了。本人认为,宪法解释主体是指对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规范作出理解与说明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根据其宪法解释有无法律约束力
25、,可分为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宪法解释主体理论也有所不同。(二)宪法解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宪法解释固然重要并且十分必要,但宪法解释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宪法宪法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使宪法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本人认为宪法解释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中,一般不会涉及宪法和宪法解释,只有在公民基本权利遭受侵害,而现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本身违宪时,宪法解释才有必要。在此情况下,宪法解释就十分必要并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中,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其核心价值就在于
26、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落脚点也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宪法和法律如果不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目标,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就毫无意义。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不可能永远跟时代同步,法律也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仔细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公民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得不到现有法律的救济时有发生,这时宪法解释就十分必要,宪法解释主体可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作出宪法解释以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或宣布某一法律因违宪而予以废止,使案件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宪法救济。也促使其他人更加信任宪法和法律,信仰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的遵守促进宪法和法律在实际运行中实现良性发展,反过来也更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1 蔡定剑、刘星红:论立法精神J,载中国法学 ,1993 年第 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