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改革與法學教育改革 專業法學院能解決台灣司法與法學教育改革的困境與陳痾?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郭明政晉其亡乎?失其度矣。 、 、 、 、民在鼎矣,何以爭貴,貴何業之守?孔子 引自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四章第一節貴族為了適合其徹底統治的要求,不但把握住統治的工具,並且設法壟斷法律,使法律成為不公開的。他明白秘密的價值,他絕不肯將他的法律公開,致使被統治者明曉其內容。如果始終不揭露其秘密,則他的意志有更大的權威,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不容人懷疑,更不容人質問,人民完全在他的操作中,每一次法典公開的運動都引起他們極端的騷擾不安與嚴重抗議。 瞿同祖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四章第一節律師到底要錄取
2、多少人?、 、 、 、過去的錄取率最多到百分之七,我在考試院中爭取到百分之八,超過百分之八素質會變差。李慶雄法學教育之革新國際研討會發言,月旦法學 118 期,197一、問題的背景與提出在經社發展上,台灣早已是新興的工業國家。在法制發展上,台灣在 1895 年因日本日本統治而開啟了現代法制。1945 年以後,台灣成了中國始自清末的以歐美法制為典範的現代法制的維護者與看守者。但台灣的人權法治也和歐美國家趨近,而具有已開發國家人權法治的水準?經由百年來的發展,尤其半世紀以來的獨立發展,台灣不止讓 1920、1930 年代在中國所立法的民法、刑法得以實踐,在台灣復有為數眾多的立法,諸如消費者保護法、
3、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水污染防制法、廢棄物處理法、噪音管制法等經濟、勞動、社會與環境立法。此外,二二八事件以及白色恐怖的相關救濟或補償法規,則說明台灣社會的反省能力,而具有指標意義。除這些具有進步意義的法律之外,在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期間,特別刑法的膨脹,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頒佈的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辦法則是極度負面的發展。如今,雖然已經解嚴,甚至過去的反對黨也已成為執政黨,但過去的戒嚴法制的烏雲卻仍揮之不散。以流氓之檢肅為例,1955 年所制訂的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辦法 ,在 1985 年時雖經立法院立法改稱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 ,但解嚴之後
4、只不過將動員戡亂時期等字拿掉而改稱為檢肅流氓辦法 。考其內容,此一法律與原來的行政命令少有差別。在此等命令、法律之下,台灣的人民可以不經由刑事訴訟的追訴,僅依警察機關之移送及法院之裁定,即可被剝奪最多長達三年之自由(1992 年修法以前,可延長年,總計最多 5 年) 。至其成立之要件則是極為不確定內涵的要件,諸如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或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等。由此,當可知悉台灣法制落後、野蠻之一般。就此,或可說:只要檢肅流氓條例一天不廢,台灣不必侈言人權立國,台灣永遠是一個人權
5、永遠不及格的國家。又除了此等紙上的法律(Law on Paper) ,還得觀察行動的法律(Law in Action)。按行動的法律,從紙上的法律可得見其概略。以前述檢肅流氓條例為例,即已看出台灣台灣的法院以及台灣法官的角色與功能。除此之外,在戒嚴體制之下,軍事法庭對於人民的審判及其造成的人權迫害 1,則是行動法律的重要指標。又1 1995 年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回復條例及 1998 年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乃是對此等人權迫害的立法上承認與補救。依據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之統計,至少有以下之案件:除了從軍是審判探討行動中的法律,一般的法院審判又如何?其
6、中,法官、檢察官、律師又個扮演了何等角色,又發揮了何等功能?如今,戒嚴時期的法院、法官都已經解嚴了嗎?又除了法院,國會、政府(包括行政院、考試院)也都解嚴了嗎?如果沒有,如何沒有?何以沒有?就此問題,復應質問,台灣的的法學教育是否正是此等問題的作手或是幫手?本文針對以上問題,本報告該特別著重在司法與法學教育的現況及其改革。雖然司法不等於人權法治,甚至在人權法治的保障與建構之上,他不但不是首要、也未必是核心所在,畢竟立法、行政、甚至全體國民的行為與法意識或更為重要。但司法最為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或無可疑。同樣的,法學院的存在,也未必只為司法而存在,而應是為整體的法治、法制而存在。準此,前述的
7、立法、行政、與整體社為的經濟、社會活動的相關法制或法律行動或更為重要。但一如前述,司法既是人民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為司法培育人才,可說是任何法學院的必要或基礎任務。準此,本報告也娘特別著重在法學教育與司法的連結問題。特別著重者,將是台灣目前如火如荼展開的所謂專業法律研究所的規劃,及其所引發的問題。具體的問題乃是:如果目前司法、法學教育有重大問題,專業法律學院的設立,必可解決既有得困境與陳痾?( 資料日期:90. 12. 31 )請見 http:/.tw/demo/foundation/count.htm二、台灣的司法場景1. 法律貴族的操守人權保障與法治維護並非止於司法,但作為人權保障
8、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乃是檢視人權與法治的核心標竿。此處所討論的司法,將著眼於法院的司法運作,尤其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行為。2006 年 5 月 12 日,曾任檢察官,現職律師的宋宗儀因任職檢察官期間貪瀆索賄而再度被收押。按宋宗儀乃是司訓所結訓並歷任台東地方法院解察處候補檢察官、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2004 年宋檢察官因貪瀆案被收押、起訴,同時也經監察院彈劾在案。監察院的彈劾文指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恃之
9、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雖然如此,宋檢察官在起訴並停止收押之後,即轉任律師。如今,距該案起訴,已逾兩年。地方法院於審理本案時以所犯為重罪且有逃亡之虞 ,再加以收押。如此之人,一個如惡魔般的凶神惡煞,竟是國家的檢察官。對於歐美日等國業國家,甚至再開發中國家,這是無法想像的。如果這樣案件是絕無僅有的特例,則問題或許不至過於嚴重。不幸的是,這樣的案件竟是屢見不鮮。在 2005 年一位名叫徐維嶽的檢察官大舉偵訊、逮捕眾多的本國及外國籍職棒球員,而有所謂二次職棒簽賭弊案。開始,他成了打擊弊案的英雄。然而,事後檢調單位卻查出,此人卻是一位收受賄賂,甚至是與職棒賭博具有密切關連之人,也就是
10、說他極有可能就是職棒簽賭的組頭 2。除此之外,也曾是是雲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即蕭敦仁、廖椿堅、葉清財、陳正達等人也在近年先後涉案而被羈押、起訴或判刑;其中,蕭敦仁,雖已經被判刑,但在上訴最高法院期間,仍轉任律師並執行律師之業務 3。2 http:/ http:/ 年 4 月 12 日,最高法院庭長張炳龍法官收賄被高院更五審判刑 11 年 4。同樣的,這也不是個案。在 2006 年 2 月 21 日,高等法院庭長房阿生法官因收受賄賂被收押 5。由此再次說明,在台灣民間所流傳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流言,絕非無據。又除了此等貪污的法官,還有懶惰的法官,例如在 2006 年 3約 29 日被司法院停職的高
11、等法院周慶光法官(原任庭長) 。按周法官不止懶惰不辦案,對他復有多年來,都是由助理代撰判決書,還公然承認,成為司法界最懶的怪胎法官的有關報導 6。按監察院的統計,歷年來遭受彈劾的司法人員高達 258 人,超過總人數的百分之十(總數為 2455) ,由此可見台灣司法風紀之敗壞。從 1993 至 2004,計有90 位司法人員被彈劾,其中法官 49 人,檢察官 32 人,其餘為其他司法工作人員 7。亦即,每年平均約有七名法官或檢察官被彈劾。此等數字,讓人怵目驚心。何況,這絕對只是冰山之一角。又此等不法,絕非一、二人之問題,而是整個司法體系的的縱容。如果沒有司法體系的縱容,他們核能一而再、在而山的為
12、非作歹,哪有可能讓宋宗儀、徐維岳等人既貪又吃且賭的為所欲為。既然台灣有檢肅流氓條例,何以他們沒有被移送流氓管束 8?在過去,冷至懲至貪污罪條例的最重行為死刑,但未聞有法官被判死刑者。至於律師,就比檢察官、法官清白?亦非耶!以前述房阿生受賄案的行賄者正是一名名叫彭永章的律師。甚至原任法官的房阿生在辦理退休之後,隨即轉任律師,執行律師的業務。至於前述被收押的宋宗儀檢察官,被判刑的蕭敦仁檢察官,也都在辭去檢察官工作後轉任律師。由此,即可明確得知,縱然不是每一位律師皆如此,但台灣的律師業是何等的龍蛇雜處的一種行業。台灣對於司法的評價,依蘇永欽所從事實證研究所獲得的結論乃是人民始終不信賴法院和法官以及整
13、體司法形象仍在谷底 9。依其研究,在 1985 年人民對法官、律師的評價約各半(法官的正面平價尚略高於負面,但律師則負4 http:/ http:/ http:/ http:/ 資落來源:監察院統計處。8 如前所述,檢肅流氓條例有太多的問題。此處要指出的乃是,此等檢肅流氓條例顯顯然不適用於法官,也就是所謂的刑不上士大夫的另一例證。9 蘇永欽,15 頁以下。面略高於正面) ,但 1995 年的研究則顯示:不論法官或律師,其負面評價皆遠高於正面。 (法官:正面與負面的比例為 33.4:50.2;律師則是35.0:45.6) 。由此亦可見,法官的形象下降的比律師還快。由於前述法官與檢察官的弊案,當今
14、人民的評價應再下滑。由此可見,在台灣法官縱非已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但至少已是令人輕視、蔑視,少有尊嚴的職業。以上將說明台灣的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是何等貪污腐敗。此等陳述,絕非意指所有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都非善類。咸信,盡忠職守的大有人在,對於現有問題,也有很多人深感痛心。但前述陳述已說明台灣的司法是何等的污穢;縱使是奉公守法者,他們也必須在此污穢的環境堅守甘岡位,而令人同情。2. 法律貴族的能力從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在台灣有相當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操守相當的差,但他們的能力能力呢?以下乃是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在 1999 年的一段評述,即:惟無可諱言,司法雖力求革新,卻一直趕不上時代的需要,不能
15、滿足人民的需求,以致司法公信力不能建立。揆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各端:一司法改革多非以人民觀點及訴訟當事人的權益為取向,人民感受不到司法的進步。 (二)司法程序過於複雜冗長,欠缺效率,使人民權益不能即時獲得保障。 (三)司法人員間有欠缺敬業精神,學養不足,以致司法工作品質常為人民所詬病 10。以下則是曾任檢察司司長的蔡碧玉的一段評語,她說:養成教育問題有許多類似的地方,如:法官和檢察官過於年輕、封閉,專業知識和社會歷練不足,法學教育深受考試的影響,法律系的學生多在補習班進修,無法提昇法學教育的深度和廣度等問題。這些問題在台灣也早受一般民眾的詬病,這也是司法裁判不易獲得人民信賴的重要原因 11。10
16、迎接新世紀的挑戰 加速改革司法http:/www.judicial.gov.tw/11 月旦法學。類似的見解也見諸司法官訓所所長林輝煌, 他說:就我的觀點,可以看出我國法學教育現狀的缺陷至少有兩個:(一)是我國學生年紀很輕、欠缺社會經驗,這樣的起跑點要養成法曹的專業人士,其實是錯誤的。 (二)我們非常難培養具有專門知識和法律整合能力的專業人才,這是我們結構性內部所帶來的隱憂。因為我國現行中學制度和大學聯考制度太早讓此等說法,顯然把法官、檢察官素質的低落歸罪於法學界。就此,法學界當有所反省,再本報告應將進一步討論。但此等批判,不也同時承認台灣法官、檢察官水準的低落。基本上,蔡碧玉的批評是相當中肯
17、的。她指出,現有的法官、檢察官並未有充足的知識與社會經驗,因此他們多數是不夠格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工作的。同樣的,多數的律師,也是如此。畢竟,多數的律師,不是由法官轉任,也是如同法官一樣由法學院所教育、培育。又在歸罪大學法學教育之餘,司法官訓練所是否已彌補了大學的缺失?就此,只要觀諸司法官訓練所的課程,亦即還是以傳統的科目為核心,且偏重於訴訟實務,根本無法期待該等訓練能有何等成效 12。再者,該所接近軍人班,甚至集中營般的訓練方式,不但無法培育出具有獨立思考、認知自由價值的法官、檢察官,反之只能培育出具有奴性的不自由人 13。以上提及如此眾多法官、檢察官的貪贓枉法,亦可證明司法官訓耐所的徹底失敗
18、。就此,歷屆的司訓所所長、其中的教師都具有極大的責任。曾有眾多的論述,指稱台灣的法官、律師沒有能力處力涉外案件 14,其實連本國的案件,諸如智慧財產、經濟、勞工、社會安全、環境保護、外勞、少數民族等議題,亦幾乎完全無法期待。就此,不只在大學時幾乎沒有機會接觸,在司訓所也都僅有極為有限,甚至全然未有相關訓練。現代社會的法律問題無可期待,傳統的民刑法則可能期待?就此,我們只要看看轟動一時的蘇建和等三死刑,歷經數十位檢察官、法官審判的刑事案件,應可知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的水準。他們似乎連最基本的證據法則都難以理解。由此,可見此等法官、檢察官,不止是寧錯判一百,也不可誤縱一人的不道德,他們竟連證據法則,
19、甚至連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也無從理解。理工和文法分家,所以讓法律系學生對於理工的知識至多只有中學程度,以致於很難讓法律人擁有法律和科技整合的能力。二、困難點是法律系的學程、必修科目、和學分的要求非常嚴格,所以學生修了法律,要再修其他科目就顯得非常困難。三、目前教育部鼓勵學生修讀雙學位,但是法律系學生多以國家考試作為目標,變成是以考試來引導法律的學習,所以一般法律系學生要學習非國家考試科目的意願,是非常低落。因為這樣結構性的缺失,變成我們現在事後非常困難培育制度的養成,日本也一樣。 (月旦法學、 、 、 )12 參見林輝煌、 、 、 、13 同上14 例如白皮書。 。 。 ;馬漢寶?3. 法律貴族
20、的特權從以上說明,縱不能說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皆屬昏庸、貪婪之輩,但絕對有相當數量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正是如此。他們所以如此,乃是因為收入微薄而不足以養廉?非耶!在古老的中國的專制、科舉制度之下,經由科舉所取得的官職是一種身分、特權與階級 15。此等官職雖將伴隨終身,但仍有告老的退休制度 16。如今,此等身份、特權、階級觀念已大致革除,至少以不見於一般公務體系,但此等體制卻還牢牢的留存在司法體系,甚至變本加厲。在台灣只要考上通過司法官考試,則不論是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他們將可獲得以下的特權: 終身職。如果他不主動退休,他可以任職到九十歲、一百歲,直到老死,而且可以分文不少的繼續領取法官的薪水 17
21、。 檢察官、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也可以享有法官的特權 18。 他們薪水比一般公務員還高。一個初任職的年輕法官所獲得的薪水,應比一位資深的高階公務員還高。又縱然他所通過的是相當於三級高考的司法人員三等特考(原則上以大學畢業為資格) ,但他的薪水卻極可能高過一級高考(應考資格:博士學位) 、二級高考(應考資格:碩士學位)的公務人員 19。 如果轉任司法院、法務部甚至其他部會擔任行政職務之公務員,還是可以繼續領取法官、檢察官的高薪 20。 若選擇退休者,他們縱然到了 70 歲才申請退休,還是可以領取最高的優惠補助。因此,他們的退休年齡比一般公務員延長五年。 如果選擇自願退休,他們不只可以享有所有
22、公務員少見的退休保障 21,他15 瞿同祖16 Kuo, Alterssiccherung17 這是隊於憲法上有關法官終身職的嚴正誤解。就此,資深大法官林紀東即曾為文批判。幼依現行規定,不申請自願為修而繼續任職者,應進行研究工作。就此,目前以年逾七時,甚至九十的法撓、檢察官就近作了何等研究,時有待追究。18 如果說法官的終身職有憲法的保障,那檢察官和以能相同對待?何以能和享有其公務員19 法官、出任職的法官、檢查官的官等為六職等,而低於一集高考及格可能任職的九職等,或二及高考的七職等,但他們的高於本心的司法加級則使他們薪水班則上將遠高於九職等的公務員所沒有的不平等的優惠待遇?20 就此,調職司
23、法院及法務部者有司法人員逝世條例的明文規定,但戒掉其他單位者,則一借調辦法之規定。21 台灣的公務員退休時不只可以享有退休金的年金給付,他們所領取的一次給付(包括選擇退們的退休給付尚可最高(在 65-70 歲退休者)領取 240的退休給付額。 所有的法官、檢察官皆可當然轉任律師。 選擇自願退休的法官、監察官雖大多已年逾七十,但除了少數例外,相當多數轉任律師。依現行制度,除非再任公職,否則退休者退休後新職業的所得不影響他們的的退休給付,因此此等以及度優渥的退休法官、檢察官復有極為可觀的律師所得。由此可見,如今的終身職,竟比古老中的官吏還要優惠。又從法官可以錯誤的審判,但決少會被追究(例如蘇建和案
24、) ,甚至前述檢察官、法官可以長期貪瀆而不被追究,豈不是繼續享有古代中國刑不上士大夫的特權。至於律師,其特別的身分、特權來自下述封建管制下的寡佔的特殊利益。依據台北律師公會的規定,在台灣一個審級的訴訟案件,不論民刑事原則上以都以五十萬元為上限,但還可依案情增加。若以時計,則每小時上限為 8000 元,但還可依案情提升至 12000 元。由此可見,對於一個基本工資僅有一萬多元,平均勞工月薪約四萬元的台灣人民,律師服務是何等昂貴。這樣的誘人的所得,也使得相當多數的年輕法官、檢察官,選擇離職並轉任律師。三、法律貴族的封建管制與改革1. 歷史發展與現況自古以來,法律乃是政治貴族的統治工具 22。依照儒
25、家的道統,人民沒有瞭解法律的必要,也不應瞭解法律。然而為了貫徹其統治,政治的貴族仍得需要特定的法律人執行那為統治目的而存在的法律。就此, 法律人 ,即是通過科舉的縣官等官吏。為了回饋他們對統治者的貢獻,因此給了此等人特定的特權與階級利益,因此成了法律貴族。在此認知之下,科舉的官吏不必太多,也不能太多。至於法律,也不必太多,至多是刑法,同時也把法律侷限於裁判規範的所謂技術法 23。休金一次給付及公教保險的一次給付) ,所有屬於 1995 年以前難資的給付皆可兩有難席 18的優惠存。其結果使得台灣公務人員的退休年齡無比的低(可能不到 50 歲) ,其退休所得的替代率則可能超過 100。參見郭明政。
26、如果此一制度不改,台灣將會從公務員的年金王國,變成年金亡國。22 瞿同祖, 。 。 。邱聯恭。 。 。 。23 王伯在今日,台灣雖然號稱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也繼受了大量的歐美法律,但對於法律職業的定位究竟是歐美國家的認知與定位?還是因循傳統的認知與定位?就此,應指出:不論在大陸法係的歐洲大陸,尤其是台灣較為熟悉的德國,或是英美法系,尤其台灣叫熟悉的美國, 法律職業從來不是一種身份、特權與階級; 法律職業從來從不限於是法院裡的法官、檢察官或 律師,而包括進入政府或民間企業的法律工作者; 法律職業的專業知識必須與大學的專業教育結合; 法律職業的證照取得從來不是嚴格管制。在美國每年畢業的法學院學生
27、四萬多人,但他考取律師考試的竟可多達五萬多人 24。在德國,數量雖不及美國,但第一試及格率可達到 70,第二試則可高達 90 25。就此,我的同事黃立、陳惠馨、馮震宇已做了不少報告 26,但顯然少有效果。政治上的決策者或不曾看過,或根本不屑一顧、棄如敝屣,或完全看不懂。從以下數據,當可理解,台灣的法律職業是在經由何等封建管制給予神化、特權化與階級化,也就是何等傳統的法律貴族的思維。從 1950 到 2005 的 56 年期間,司法官考試的到考人數為 109128 人,率取人數為 4568 人,比例為 4.19 27。其中,每次錄取人數低於 10 人者,一次,介於10-19 人者,計四次,最多的
28、一次 165 人。同期間,律師考試的報考人數為96508 人,錄取人數為 6653 人。其中,最少的一次僅有 6 人,低於 10 人者,計 11 次;介於 10 至 19 人者,計 8 次。最多的一年是 1999 年的 564 人。近十年來,最低的率取人數為 1998 年的 231 人。歷年來的率取比例為 7.44。在1968 年以前,每年到考人數,除 1960 年的 694 人外,未曾超過 400 人,其綠取率最低為 1962 年的 1.14, 但最高曾達 1950 年的 50(僅 22 人到考)及1954 年的 20(僅 35 人到考) 。但自 1969 到 1988 年二十年間,錄取人數
29、除了1987 年的 100 人外,不曾超過 50 人。其錄取比例,除了 1987 年的 5.43及1981 年的 4.23外,外,不曾超過 3。其中,低於 1的年度,計有五年,介於 12的年度,計有 4 年。在 1989-2002 的 14 年期間,因實施所謂錄取率 16但平均分數至少 50 分的新制度,而使得錄取率有所提升。在此期間,24 黃立。 。 。 。25 黃立。 。 。 。 ;陳惠馨。 。 。 。26 請參見參考文獻中的有關文獻。27 資料來源:考試院每年的錄取人數介於 215-564 之間,其錄取率則介於 5.6514.06之間。自2003 改採 8固定比例之後,其錄取人數分別為
30、388、399 及 427 人。以上兩種考試係分別舉行。1988 年以前,司法官人數比律師多,因此在此期間,考上試律師的多數也考上司法官。由此可見,律師考試可說台灣 1989 年以後,始較有實質意義。17 年來律師的錄取人數約 4000 人。同期間,司法官的率取人數約 2500 人。加減之後,律師的人數也不過多了 1500 人。由上可見,若扣除重複率取的人數,在過去 55 年期間,至少通過司法官或律師任何一種考試的人,應在 8000 人以下。由於這 8000 人中,並非全然是法律系畢業,而有諸如自學而經高檢及格者,或僅修習 20 法律學分的其他科系學生,因此法律系畢業生能考上司法官或律師者,應
31、在此數以下。以台灣最具歷史,也是最具規模的台灣大學法律系為例,該校法律系畢業生在2001 年報考律師的人數為 977 人,全程到考的學生為 741 人,但及格人數亦僅有 114 人 28。亦即,僅有 15.38的全程到考人得以及格,若以報考人數計算,則約僅有 12。至於其他學校,若同樣以 2001 年為例,除了政大的率取率達到全程到考人數的 10(11.74)以上外,其餘報考人數在百名以上的七所大學法律系,則僅介於 2.527.77的率取率。再從每年各大學招收的碩士班人數每年多達 1200 名 29,可知如果亦可得知,縱然獲得碩士學位,但仍有三分之二的碩士班畢業生,縱然經過再三應試也不可能法取
32、得律師的證照。如前已提及,取得律師證照的途徑,除了律師考試之外,檢覈乃是另一條途徑。在 1989 年以前,檢覈甚至是取得律師證照的主要途徑。除了前已提及的法官、檢察官之外,直到 1973 年所有的立法委員皆可獲得律師證照,甚至在 1966 年以前還可同時擔任立法委員,又同時執行律師業務。在 1951-1952 年間,立法委員取得律師資格者即有 252 人 30。但那兩年考取律師者去僅有 24 人。除此之外,眾多的軍法官、司法行政官、法學教授,也可循檢覈的途徑取得律師資格。依尤英夫所述,從 1950-1978 年間,經由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者共計 410 人,但在同一期間經檢覈而取得律師資格者,
33、則多達 2124 人 31。除了此等及低錄取率的困難外,還得觀察所謂司法官、律師考試哪些人可以考?考哪一些科目?如何考?28 此一資料及以下的相關資料引自黃立。 。 。 。29 依教育部的資料 2004 年為 1159 名,2005 年為 1239 名,2006 年為 1275 名。30 爭華民國律師考試制度, 7331 尤英夫,司法革新及其他,66何等人可以考?依據考試院所頒佈的考師規則(行政命令) ,能參加司法官考試者,並不限法律系的畢業生,而包括政治系、行政系的畢業生,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書記官的學歷要求原則上為高中畢業)高等檢定考試及格,甚至只要曾修習考試專業科目兩門以上的任何科
34、系畢業生亦可報考。至於律師,則除了法律系畢業生之外,舉凡書記官考試及格且擔任相關職務寺難以上或高檢及格皆可報考。此外,只要曾修席考試院所列舉有關法律科目七科,合計二十學分者,亦可報考。由此可見,司法官、律師並不以曾受到法學院之教育為必要。這也是對於法學教育的高度輕視與蔑視。至於考試科目,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的考試科目可說數十年來少有變動。目前司法官的考試科目是:中華民國憲法、國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及行政法共九科。至於律師考試的考試科目則是:中華民國憲法、國文、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商事法與國際私法共八科。以上八科中前
35、二科為普通科目,佔總成績的 20,後六科則為專業科目成績佔 80)由此可知,此等考試至少具有三項特色,即: 特別重視國文,但不重視外文(在過去,尚且以國文六時分為必要條件) ;只重視內國法,而極度忽視國際法、區域法、外國法與法律比較; 不重視憲法而將其定位為普通科目; 特別重視傳統的民、刑法,而無視近代社會所發展出的新興法域; 特別重視訴訟法,亦即特別強調法院的訴訟程序與規則。 ; 特別重視商法,且又把商法限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科目。反之,智慧財產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法、環境法則一概予以忽視。 完全忽視法哲學、法史學、法社會學等基礎法學科目。在此情境下,所有考生必也研讀眾多早已和社會
36、脫節的法律,還得特別研讀眾多法院的審判規則。這對於於一位少有實務經驗的人而言,絕對是高度困難的任務。至於考試方式,一般都是所謂四道問答題,其中可能是偏重申論題,也可能是所謂實例題。但由於考試的時間極為有限(每科 90 分鐘) ,且多數的考科未能參考法條,因而所謂實例題每每是所謂學校案例(Schulbeispiel)。更令人困惑的是,題目每隨出題者的嗜好、偏好而有極大的不同,甚至每每是出題者本人的獨門絕學。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2005 年 11 月 17 日所草擬的法學教育改革白皮書 (以下簡稱白皮書) 32中,即指出:國家考試制度常被批評有扭曲法學32 這份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為名的白皮書,
37、究竟是該院羅院長一人所主導,還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的集體決議,有待釐清。此外,此份白皮書提到其所提出的二十點意見是各界的共識,亦值得懷疑。若不是,或應負其責任。教育的情況。考試題目常較傾向於記憶性質,有時甚至屬於獨門暗器問題。這種獨門暗器,有時連大學教授亦無法回答 33。直到今天,負責考試業務的考試院竟然不曾公布考試答案。這也使得此等考試變成了一場猜迷遊戲,也是諜對諜的情報戰。這也是何以應考者,必須上補習班的原因,補習班的有系統的、專業的情報收集工作,是個人難以達成的。總結的說:法律職業的考試乃是過去科舉的遺續,科舉的封建管制迄今仍被嚴謹奉行、呵護,也繼續荼毒台灣人民。2. 改革計畫2.1. 在
38、 1990 年代中期的司改會在解嚴之後,在 1990 年代中期,司法改革曾是當時政治與社會改革的重點,耶因而有司法改革委員會的成立 34。該次司法改革,曾對法律職業的考試最出以下決議: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考選應立法 應考者至少應修政治學、社為學、心理學、經濟學、理則學、法人倫理或倫理學以及法理學七整科目中至少五科,每顆至少二學分。 考試的科目在第一試共五科,即除了必考的憲法及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五科。第二試之必考科目則為:憲法及行政法(包括程序法) 、民事法(民法及民事程序法) 、刑事法(刑法及刑事程序法) 、商事法(含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及有關的程序規定)四
39、科。選考科目則有計有以下六科:1. 智慧財產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電視法等)2. 社會福利與勞動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老人福利法、少年福利法、33 陳惠馨即曾指出:不同的老師對於該科目中各個題目的參考答案有非常不同的結論與評價,例如在二一年司法官民法科目有關第二題的答案討論時,有位與會的資深教授提到:本題很難但卻是很實際的問題,一般學生恐怕難理解裡面的問題,可以談到的問題點很多,給學生討論,三次答案都不一樣,有認為契約,補習班解答認為無法律關係,沒有連帶關係。而我的學生認為是事實關係,既無故意過失也無侵權行為。我想命題老師也不敢出標準答案!34 司法改革委
40、員會會議實錄,中輯 957-965, 1996.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3. 財經法(貿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證券交易法、漁業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銀行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營業稅法、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證券交易稅條例、稅捐稽徵法、農業發展條例等)4. 環境保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條例、廢棄物處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害紛爭處理法、森林法、區域計畫法等)5. 特別程序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非訟事件法、商務仲裁條例、公證法、少年事件處理法)6. 國際法(國際公法及國際
41、私法)此等改革雖然還是至為強調訴訟法,且還是特別重視以公司、票據、海商、保險、保險為範疇的商事法。但能將國際私法、強制執行法改為選考,並增加智慧財產法、社會福利與勞動法等選考科目,則具有重大意義。如果此一計畫得以實現,司改會所提到因應現代社會多樣化、快速化、科技資訊化、國際化及價值觀多元化 ,而使法曹具有因應社會變遷之基礎之能,而滿足社為對法曹具備多樣化之事之需要之目標當更能顧及。迄今,距此一改革計畫以有十年之久,但此一計畫不但未實現,甚至已被遺忘。2.2. 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或有鑑於前述司改會的決議,考試院於 2000 年 2 月 0 日 3 向立法院提出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
42、師考試條例草案 。能經由立法推動改革,尤其意義,但考其內容確有商榷。依其規劃,原有司法官(包括司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考試將合而為一。此考試經分二階段進行,第一試將 50的應試者通過考試,第二試則為 20,亦即僅有 10的應試者可以及格,況且其總數不得超過 600 名。依過去的經驗,法官、檢察官的率取者,每年皆在百名以上,因此律師的人數將不及五百名。可見,縱然改制,還是極嚴格的管制。2.3. 2006 年的改革計畫 如今,隨著所謂法律沾業學院的規劃,考試院考選部於 2006 年 2 月.21 日負提出的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的改革芻議 。其主要內容如下: 2021 年之後,除非是專業法律學院或其
43、他法律研究所畢業,否則不能參加司法官、律師之考試。在過渡期間,尤其在 2016 年以前既有的制度,例如僅修兩門法律科目即可考法官,修 20 法律學分即可考律師)都將繼續。 考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的科目將改為法學作文與公文、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等八科。 在立法院完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師法之修正以前,繼續現有 8的錄取率。完成修法之後,將改為:及格標準修正為 60 分以上一律及格,率取人數不到全程考生一定比例(參酌社會需求量)時,得降低錄取標準,但總成績不得低於 50 分。其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不論此等計畫是否貫徹,此一計畫已極為清楚的表示考試院
44、的態度,那就是: 考試的科目將更加傳統、窄化與保守; 修法後,率取得人數將將更大幅減縮。依過去六 60 為基準的經驗,人數該回復到百分之二以下,甚至百分之一以下。縱然將標準降至 50 分,但依過去的經驗,錄取率也將不到 7。再者,何等基準竟是由考試院屆時再行決定,而讓考試院擁有絕對的生殺大權。由此,可以很清楚的知道,考試院堅定的主張:不改,就是不改。若要改,要改得更嚴。考試院會所以會有如此主張,從考試委員李慶雄的話自可理解。他說:律師到底要錄取多少人?、 、 、 、過去的錄取率最多到百分之七,我在考試院中爭取到百分之八,超過百分之八素質會變差 35。他又說:依照黃立教授給的資料, 、 、 、
45、、台灣律師的率取率算是高於韓國和日本 36。教育部大量放寬法律係設立,畢業生大量增加,考試院決定百分之八率取率已是極限 37。35李慶雄法學教育之革新國際研討會發言,月旦法學 118 期, 19736 經項黃立教授求證,黃教授說:在他的論文中根本沒有提到任何韓國的資料。由此可見,李委員的話顯然是栽贓的謊言。若是,不只李委員應負法律責任;這也濃時說明台灣的考試委員的人品與律師的水準。此外,黃教授在論文中則提到,依據屢日前輩張有忠的演講,在日本因為錄取低,也有如同台灣的問題,尤指因受困科場而造成國家資源的浪費。黃立報告的第七頁。37 (月旦法學)119 期,181。經向高立教授查證,他說他並未寫過
46、有關日韓的論文。但他和以未聽到黃立教授主張,亦即應如同美國採高率取標準。以要以日韓為標準的理由何在?何以他無法從旅日張有忠律師在考試院的演講獲知日本的重重問題 38。他也應該知道,日本、韓國皆已認知現行制度有問題,而進行改革 39。錯誤的案例,不足為訓。但此亦說明,日本的問題,尤其日本別於歐美國加對於律師資格取得的管制與吝嗇,竟也成了台灣改革的阻力。再者,應知在日本縱然對律師證照嚴格管制,但法律系畢業生仍能在各企業、政府中獲得工作機會, ;再者,大學法學院的教育也未受到考試的太大影響 40。除了訴諸日、韓的不當,所謂超過百分之八水準就會下降,到底有何根據?如果高率取率,就代表低水準,那麼李委員
47、應證明,美國、德國等國經由高率取率獲得證照的律師都無水準可言。就此,他或辯稱那是因為美國、德國的法學院畢業生的水準高。可惜,這也未必成立。首先,難道台大、政大學所錄取全國最優秀的高中生 41,仍不夠優秀?當然,問題可能在於法學院的教育,也就是法學院的教育,讓他們變得不優秀。下文將再度討論,惟從以下個案可知,問題未必在法學院。個案一:上市公司法務長的律師,在台灣的法律系畢業之後,連考了 15 次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結果都不及格;但他在美國以五年的時間取得兩個著名大學的法學碩士,及另一個著名大學的 JD 學位,並考取加州與紐約州的律師。如今,他是國內百大公司的權威法務長。個案二: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在
48、國內也考過數次律師,而未能及格;但卻能通過極為困難的德國學術交流服務處獎學金 42並順利獲得德國知名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按德國的法學博士學位乃是給予國家考試成績優秀者的進修制度,因此獲得德國的法學博士,也意味他能獲得德國大學的高度肯定。如今,他是國內住寧法學院的權威教授。38 張有忠,39 按日本的改革雖有可取之處,但目前的改革可說是由報琵琶半遮面,而仍有重重問題。首先,日本訂出所謂每年 3000 名律師的規定,可說為有科學依據的改革,也是既有封建管制的延續。再者,日本法科大學院雖也重視新時代的法律領域,但仍過度重視傳統領域,甚至把法科大學院定位為訴訟學院而特別前調訴訟程序及訴訟實務。此等問題該會時日本改革的核心問題。此時,或已可預言,日本的改革不能過度期待。40 以本人訪問名古屋大學法律系,得知該大學法律系的學生絕大多數(約三分之二) )在民間企業任職。 至於其所開的課不但有眾多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