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 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稽 查 大 队 岗 位 职 责一 、 稽 查 大 队 职 能1、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检 查 调 查 本 辖 区 生 产 、 加 工 、 销 售 、 藏匿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制 假 售 假 活 动 。2、 对 辖 区 内 发 生 各 类 质 量 违 法 活 动 认 真 调 查 分 析 , 在 市 局和 市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开 展 整 治 工 作 , 防 止 区 域 性 质 量 问 题 的 发 生。3、 负 责 查 处 群 众 举 报 、 投 诉 反 映 的 违 法 案 件 。4、 负
2、责 完 成 上 级 部 门 交 给 的 各 项 打 假 任 务 , 及 有 关 部 门 移送 案 件 的 查 处 工 作 。5、 会 同 有 关 执 法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6、 上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在 本 辖 区 内 查 办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违法 案 件 时 , 应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和 支 持 。7、 负 责 将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案 件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责 任 。8、 对 执 法 检 查 或 打 假 中 发 现 企 业 遇 到 的 标 准 、 计 量 、 质 量、 认 证 、 安 全 监 察 等 方
3、面 的 实 际 困 难 和 问 题 , 必 须 及 时 给 予 帮 助,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或 报 告 上 级 进 行 解 决 。二 、 稽 查 大 队 大 队 长 工 作 职 责1、 在 分 管 局 长 的 领 导 下 , 主 持 大 队 全 面 工 作 , 组 织 查 处 在义 乌 市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较 大 影 响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违 法 案 件 和 上级 部 门 交 办 的 案 件 。2、 组 织 全 体 稽 查 工 作 人 员 学 习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相 关 法 律 和 专业 知 识 , 监 督 执 行 局 和 大 队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4、 , 加 强 行 风 廉 政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队 伍 素 质 和 执 法 办 案 水 平 。3、 根 据 上 级 部 门 和 局 年 度 行 政 执 法 计 划 ,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计 划 , 并 组 织 实 施 , 对 计 划 落 实 负 责 。4、 对 查 处 的 案 件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制 定 相 应 措 施 。5、 组 织 受 理 消 费 者 的 举 报 、 投 诉 、 来 信 、 来 访 。6、 组 织 完 成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三 、 副 大 队 长 工 作 职 责协 助 大 队 长 做 好 大 队 的 各 项 工 作 , 重 点
5、 抓 好 日 常 行 政 执 法 和专 项 活 动 的 组 织 、 实 施 工 作 。四 、 稽 查 大 队 各 中 队 长 职 责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局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文 明 执法 、 科 学 执 法 、 廉 洁 执 法 、 公 正 执 法 , 严 格 执 行 “五 公 开 “、 “十 不 准 “、 “三 无 三 铁 三 严 禁 ”规 定 和 质 监 系 统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2、 依 法 查 处 本 市 范 围 内 的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案 件 , 严 格 执法 程 序 、 并 对 承 办 的 案 件 质 量 负 责
6、 。3、 依 法 处 理 各 类 举 报 投 诉 案 件 ,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上 报 。4、 依 法 对 违 反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行 政 相 对人 给 予 现 场 处 理 和 现 场 处 罚 。5、 依 法 开 展 本 辖 区 内 的 各 类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 并 将 信 息 及 时上 报 。6、 负 责 大 队 罚 没 物 品 管 理 的 中 队 应 按 照 义 乌 市 质 量 技术 监 督 局 涉 案 物 品 管 理 和 处 置 办 法 和 义 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局 罚 没 物 品 的 销 毁 、 拍 卖 实
7、 施 细 则 两 项 规 定 做 好 稽 查 大 队 罚没 物 品 的 后 处 理 工 作 。7、 承 办 案 件 的 后 处 理 工 作 。8、 承 办 案 件 的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9、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0、 组 织 本 队 队 员 认 真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 法 律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办 案 水 平 和 政 治 素 质 。五 、 稽 查 大 队 队 员 工 作 职 责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局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文 明 执法 、 科 学 执 法 、 廉 洁 执 法 、
8、公 正 执 法 , 严 格 执 行 “五 公 开 “、 “十 不 准 “、 “三 无 三 铁 三 严 禁 ”规 定 和 质 监 系 统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2、 协 助 中 队 长 查 处 各 类 质 量 违 法 案 件 , 严 格 执 法 程 序 , 并对 承 办 的 案 件 质 量 负 责 。3、 依 法 处 理 各 类 举 报 投 诉 案 件 。4、 协 助 中 队 长 做 好 现 场 处 理 和 现 场 处 罚 。5、 协 助 中 队 长 做 好 本 辖 区 内 的 各 类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的 检 查 整治 工 作 。6、 负 责 大 队 罚 没 物 品 管 理 的 中
9、队 队 员 要 协 助 中 队 长 做 好 大队 罚 没 物 品 的 后 处 理 工 作 。7、 协 助 中 队 长 做 好 后 处 理 工 作 。8、 做 好 结 案 案 卷 的 整 理 装 订 立 卷 工 作 , 及 时 交 档 案 室 归 档。9、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0、 认 真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 法 律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 不 断 提 高 执法 办 案 水 平 和 政 治 素 质 。六 、 12365 举 报 投 诉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职 责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局 制 定 的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文 明 执法 、 科 学 执 法 、 廉 洁 执 法 、 公 正 执 法 , 严 格 执 行 “五 公 开 “、 “十 不 准 “、 “三 无 三 铁 三 严 禁 ”规 定 和 质 监 系 统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2、 依 法 受 理 各 类 举 报 投 诉 案 件 , 并 将 信 息 及 时 登 记 , 对 处理 结 果 及 时 汇 总 。3、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4、 认 真 学 习 政 治 理 论 、 法 律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 不 断 提 高 执法 办 案 水 平 和 政 治 素 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