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莆田市交通局文件莆市交法(2010)7 号莆田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和 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的通知市运管处(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分站、局有关科室:为进一步做好规范交通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印制、公开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和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所属执法人员进行宣传、培训,确保我局规范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实施。二 0 一 0 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题词:行政执法 自
2、由裁量权 规范 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市效能办、各县区交通局。 莆田市交通局 2010 年 4 月 28 日印发 2莆田市交通局规范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行政确认事项 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设定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闽安委200829 号)二、工作步骤(一)第一步: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复核确认: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 业、外 资企业自查自评后,直接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比对、初 审后上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 门复核确认。行政确认条件 1. 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 、外 资企业2. 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 行现场比对、初 审申请材料 行业落
3、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申请表行政确认办理程序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 级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复核确认行政确认审批时限 20 个工作日行政确认证件或其他凭证行业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申请表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无申请人办理行政确认过程中的救济权利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 请人不服从行政确 认决定的,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受理窗口和地址、受理 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机构、投诉电话;
4、公式网站受理窗口:市交通局运安科(地址:城厢区荔城中大道)受理时间:8:00-12:00,15:00-18:00(夏)14:30-17 :30(冬)咨询电话:0594-2691734监督机构:莆田市交通局监察室投诉电话:0594-2686936公示网站: www.fjptjt.gov3中央属、省属企业、外资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流程图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2686936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复核确认企业对照级别评定标准自评,将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D 级(经现场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C 级 (699 分以下,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B 级(700-899 分以上)A 级(90
5、0 分以上)A、D 级报市安办确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比、初审 分类4莆 田 市 交 通 局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自 由 裁 量 权 裁 量 意 见序号强 制种 类强 制事 项 强 制 依 据具 体规 定 强 制 条 件强 制程 序办 理时 限实 施 机 构 、地 址 、电话 ;监 督 机 构 和 投 诉电 话 ;公 示 网 站1行政强制措施指定停放1、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1、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公路路产拒不接受处理而驾车逃逸的,交通主管部 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单独进行拦截,并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由此
6、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2、路政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 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 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责 令该车辆 停驶并停放于指定 场所。 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 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1.损坏公路路产拒不接受处理而驾车逃逸的;2.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车、行驶履带车 、铁轮车或进行超限运输的;3.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 场不能 处理完毕的车辆。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日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公 路 路 政管 理 分
7、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筱 塘 南街 39 号电 话 : 6918028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2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违法作业工具或者违法占道物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条: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 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 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 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
8、可以采取清理、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责令违法运行的车辆,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第二十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对不改正的,可 暂扣施工作业 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和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发 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1.在公路上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物作业、 设 置障碍、倾倒垃圾、堆放物料;2.在公路上
9、排放污水、挖沟引水;移动、 损坏、破坏公路界桩、界碑、防护构造物、管理标牌、排水设施;任意砍伐、破坏公路两侧行道树木;在中小型公路桥梁、渡口上下游各 100 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采挖砂石、修筑堤坝 等作业;在公路隧道中心线 100 米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爆破、伐木等作业的;3.未经县级以上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实 施以下七种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非公路建设工程占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2)利用公路、公路用地放置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的;(3)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4)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管理设施和标牌、广告牌的;(5)砍伐公路两侧行道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
10、文书处理决定7 日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公 路 路 政管 理 分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筱 塘 南街 39 号电 话 : 6918028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5树木的;(6)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或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的;(7)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的。可能妨碍公路畅通、行车安全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3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许可证1、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二 十 六 条2、水路
11、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1、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本 条 例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下 列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五),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 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2、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违 反 本 条 例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下 列 规定 给 予 处 罚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其他规费的,责 令限期 缴纳
12、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 处欠缴费 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 许可证;(六)垄断 货源, 强行代办服务的, 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2、垄 断货 源, 强行代 办服务的,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日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运 输 管 理处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大道电 话 :2693659、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4行政强制措施
13、证据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 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应 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 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日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运 输 管 理处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大道电 话 :2693659、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
14、www.fjptjt.gov65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清除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条:对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的行 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扣留作业工具或违法占道物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所需费用,由 违法当事人承担。第十三条:对未经批准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并严重侵占、损坏公路路 产的,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清理、拆除、扣留作业工具或者物品等措施予以制止,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单独责令违法运行的车辆,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第二十二条:公路
15、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对不改正的,可 暂扣施工作业 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和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发 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建设、养护公路 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清除或委托他人清除,所需 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向河道倾倒土石等 杂物的,按照国家机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1、各种侵
16、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2、在建设 、养 护公路 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0 日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公 路 路 政管 理 分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筱 塘 南街 39 号电 话 :2697364、6918028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6行政强制执行超载货物的强制卸载1、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
17、十七条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过轴载质量擅自上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承运人按指定地点自行卸去超过的部分物品。2、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 定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 输车辆进行检测。 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 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 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 出 并 送 达 行政 强 制 执 行 督促 告 诫 书听 取 陈 述 申
18、 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0 日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公 路 路 政管 理 分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筱 塘 南街 39 号电 话 :2697364、6918028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77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1、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3、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五十六条1、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 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
19、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公路 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 损坏公路路 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不改正的,可暂扣施工作业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
20、准,可 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和 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改建、 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公路服务设 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新增的部分;逾期仍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的,责 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 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 任者承担。3、路政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 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
21、用地范围内设 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 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 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 施,依法 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1.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2.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在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的。3、未 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公路服务设施或
22、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发现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0 日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公 路 路 政管 理 分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筱 塘 南街 39 号电 话 :2697364、6918028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8莆田市交通局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承诺时限:7 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2686936制作文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违法行为人)做出处 理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
23、被扣留物品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对扣留的物品作出放行、发还等处理措施)发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现场取证后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告知权利(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事实,采取行政强制的种类、依据和权利)听取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9莆田市交通局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2686936发现当事人存在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实施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并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收到督促告诫书后自行履行义务的则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10莆田市运输管理处规范行政强
24、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序号强制种类强制事项强制依据具体规定 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办理时限实施机构、地址、电话;监督机构和投诉电话;公示网址1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违法营运车辆1、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 十 三 条2、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3、道路 货 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4、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1、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 六 十 三 条 道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施 道 路 运 输 监 督 检查 过 程 中 ,对 没 有 车 辆 营 运 证 又 无 法 当 场 提 供 其 他 有效 证 明 的 车 辆 予
25、 以 暂 扣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使 用 ,不 得 收 取 或 者 变 相 收 取 保 管 费 用 。2、道路旅客运 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 没有道路运 输证又无法当 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对暂 扣车辆应 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 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 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
26、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道路 货 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 没有 道路运 输证又无法当 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 道路运 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 5)。对暂 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 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规定: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27、规定第六十一条执行。没 有 车 辆 营 运 证 又无 法 当 场 提 供 其 他有 效 证 明 的 车 辆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日实 施 机 构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电话:2693659监督机构:莆田市交通局监察室投诉电话:2686936网址:ww.fiptjtgovc112行政强制措施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1、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2、道路 货 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3、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1、道路旅客运输 及客运站管理规 定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
28、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2、道路 货 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 ,待接受 处罚后交还。3、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规定: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执行。经营者违反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天3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
29、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 样取 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 应当在七日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 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天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运 输管 理 处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城 大 道电 话 :2693659监 督 机 构 :莆 田 市 交 通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网 址 :ww.fiptjtgovc4行政强制执行强制安排超载部分旅客改乘或者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
30、 十 二 条2、道路旅客运 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3、道路 货 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4、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六 十 二 条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员 在 实 施 道 路 运 输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车 辆 超 载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予 以制 止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安 排 旅 客 改 乘 或 者 强 制 卸 货 。2、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第 八 十 条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员
31、 在 实 施 道 路 运 输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客 运 车 辆 有 超 载 行 为 的 ,应 当 立即 予 以 制 止 ,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安 排 旅 客 改 乘 。3、道 路 货 物 运 输 及 站 场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人 员 在 货 运 站 、货 物 集 散 地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货 运 车 辆 有 超 载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发 现 车 辆 超 载 行 为的发 现 可 以 实 施行 政 强 制 执 行的 情 形作 出 并 送 达 行政 强 制 执 行 督促 告 诫 书听 取 陈
32、述 申 辩作 出 并 送 达 行1 日实 施 机 构 :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电话:2693659监督机构:莆田市交通局监察室投诉电话:12卸货 予 以 制 止 ,装 载 符 合 标 准 后 方 可 放 行 。4、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依 照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及 站场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执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定 书实 施 行 政 强 制执 行2686936网址:ww.fiptjtgovc13莆田市运管处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承诺时限:7 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2686936制作文书(制作行
33、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违法行为人)做出处 理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被扣留物品交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对扣留的物品作出放行、发还等处理措施)发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现场取证后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告知权利(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事实,采取行政强制的种类、依据和权利)听取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14莆田市运管处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承诺时限:1 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2686936发现当事人存在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实施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督促告诫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并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当事人收到督促告诫书后自行履行义务的
34、则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15莆 田 市 地 方 海 事 局 规 范 行 政 强 制 自 由 裁 量 权 裁 量 意 见序号强 制种 类强 制事 项 强 制 依 据具 体规 定 强 制 条 件强 制程 序办 理时 限实 施 机 构 、地 址 、电话 ;监 督 机 构 和 投 诉电 话 ;公 示 网 站1行 政强 制措 施禁 止 进港 、离 港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内 河 交 通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六 十 一 条 、六十 八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必 须依 法
35、履 行 职 责 ,加 强 对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船 员 和 通 航 安 全 环 境 的 监 督 检 查 。发现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时 ,应 当 责 令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限 期 消 除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立 即 消 除 或 者 逾 期 不 消 除 的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必 须 采 取 责令 其 临 时 停 航 、停 止 作 业 ,禁 止 进 港 、离 港 等 强 制 性 措 施 。第 六 十 一 条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本 条 例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根 据 情况 对 违 反 本 条
36、 例 有 关 规 定 的 船 舶 ,采 取 责 令 临 时 停 航 、驶 向 指 定 地 点 ,禁 止进 港 、离 港 ,强 制 卸 载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暂 扣 船 舶 等 保 障 通 航 安 全 的 措 施 。第 六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的 ,禁 止 船 舶 进 出 港 口 或 者 责 令 停 航 ,并 可 以 对 责 任 船 员 给 予 暂 扣 适 任 证 书或 者 其
37、 他 适 任 证 件 3 个 月 至 6 个 月 的 处 罚1、 未 按 照 规 定 悬挂 国 旗 ,标 明 船 名 、船 籍 港 、载 重 线 的 ;2、未 向 海 事 管 理 机构 办 理 船 舶 进 出 港签 证 手 续 的 ;3、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引 航 的 ;4、擅 自 进 出 内 河 港口 ,强 行 通 过 交 通管 制 区 、通 航 密 集区 、航 行 条 件 受 限制 区 域 或 者 禁 航 区的 ;5、载 运 或 者 拖 带 超重 、超 长 、超 高 、超宽 、半 潜 的 物 体 ,未申 请 或 者 未 按 照 核定 的 航 路 、时 间 航行 的 。发现事实告知权利
38、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天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地 方 海 事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大 道电 话 :2681507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2行 政强 制措 施驶 向 指定 地 点 ,拆 除 动力 装 置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内 河 交 通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依 照本 条 例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39、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的 船 舶 ,采 取责 令 临 时 停 航 、驶 向 指 定 地 点 ,禁 止 进 港 、离 港 ,强 制 卸 载 、拆 除 动 力 装 置 、暂 扣 船 舶 等 保 障 通 航 安 全 的 措 施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天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地 方 海 事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大 道电 话 :2681507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
40、fjptjt.gov163行 政强 制措 施暂 扣 船舶 、浮 动设 施1、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内 河 交 通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四 条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四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未 持 有 合 格 的 检 验 证 书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船 舶 未 持 有 必 要 的 航行 资 料 ,擅 自 航 行 或 者 作 业 的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航 行 或 者 作 业 ;拒不 停 止
41、 的 ,暂 扣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情 节 严 重 的 ,予 以 没 收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 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 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 项、第七条第( 二) 项的 规定,船舶、浮 动设 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 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
42、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 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船 舶 、浮 动 设 施 未 持 有合 格 的 检 验 证 书 、登 记证 书 或 者 船 舶 未 持 有 必要 的 航 行 资 料 ,擅 自 航行 或 者 作 业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天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地 方 海 事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大 道电 话 :26
43、81507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4行 政强 制措 施强 行拖 离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内 河 交 通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九 条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船 舶 未 在 码 头 、泊 位 或 者 依 法 公 布 的 锚 地 、停 泊 区 、作 业 区 停 泊 的 ,由 海 事 管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予 以 强 行 拖 离 ,因 拖 离 发 生 的 费
44、用 由 船 舶 所有 人 或 者 经 营 人 承 担 。 船 舶 未 在 码 头 、泊 位 或者 依 法 公 布 的 锚 地 、停泊 区 、作 业 区 停 泊发现事实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作文书处理决定7 天实 施 机 构 :莆 田 市 地 方 海 事 局地 址 :莆 田 市 城 厢 区 荔 城 大 道电 话 :2681507监 督 机 构 :市 交 通 局 监 察 室投 诉 电 话 :2686936公 示 网 站 :www.fjptjt.gov175行 政强 制措 施暂 扣 适任 证 书或 者 其他 适 任证 件1、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内 河 交 通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八
45、条 、第 七 十 一 条 、第 七 十 六 条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七 十 八 条 、第 八 十 二 条 、第 八 十 三 条 、第 八 十 四条2、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内 河 海 事行 政 处 罚 规 定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的 规 定 ,船 舶 在 内 河 航 行 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海 事 管 理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5000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的 ,禁 止 船 舶 进 出 港 口 或 者
46、责 令 停 航 ,并 可 以 对 责 任 船 员 给 予暂 扣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3 个 月 至 6 个 月 的 处 罚 :第 七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从 事 危 险 货 物 作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航 行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或 者 其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2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属 于 船 员 的 ,并 给 予 暂 扣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6 个 月 以 上 直 至 吊
47、 销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件 的 处 罚 。第 七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遇 险 后未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或 者 不 积 极 施 救 的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警告 ,并 可 以 对 责 任 船 员 给 予 暂 扣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3 个 月 至 6 个 月 直 至 吊 销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的 处 罚 。第 七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船 舶 、浮 动 设 施 发 生 内河 交 通 事 故 的 ,除 依 法 承 担 相
48、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外 ,由 海 事 管 理 机构 根 据 调 查 结 论 ,对 责 任 船 员 给 予 暂 扣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任 证 件 6 个 月 以 上 直 至 吊 销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的 处罚 。第 七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遇 险 现 场 和 附 近 的 船 舶 、船 员 不 服 从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的 统 一 调 度 和 指 挥 的 ,由 海 事 管 理机 构 给 予 警 告 ,并 可 以 对 责 任 船 员 给 予 暂 扣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他 适 任 证 件 3 个 月 至 6 个 月 直 至 吊 销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证 件 的 处 罚 。第 八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船 舶 不 具 备 安 全 技 术 条 件 从 事 货 物 、旅 客 运 输 ,或 者 超 载 运 输 货 物 、旅 客 的 ,由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2 万 元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可 以 对 责 任 船 员 给 予 暂 扣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证 件 6 个 月 以 上 直 至 吊 销 适 任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适 任 证 件 的 处 罚 ,并 对 超 载